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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减碳方案的误区与建议

2022-03-14龚昕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2年1期
关键词:温室气体核算

龚昕

(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200001)

1 引言

2020 年9 月22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将力争2030 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引领下的政策、产业和投资转型应运而生。一方面是2020 年中国的超100 亿t、约占全球1/3 的二氧化碳排放量[1],一方面是制约和机遇并存的全国碳交易市场,众多企业提出了自身碳中和的目标和路径,力争在政策驱动的大潮中实现企业绿色转型,提升企业知名度,创造更多利润增长点。但在提出碳中和路径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却容易陷入理解和执行上的误区,从而走上弯路或做无用功。本文结合对多个行业企业的碳中和方案调研结果和国内外温室气体相关政策、标准,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减碳方案两个方面汇总了相关要求、常见误区,并提出了基于当前政策体系的建议。

2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误区与建议

大到国家和行业,小到单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实现碳中和的起点,也是关键点。被调研的部分企业在使用相关核算标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共性的误区,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阐述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2.1 核算边界和因子界定

基于国内政策和标准的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的边界是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其中包括这些单位的所有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如锅炉房、空压站等)以及辅助于生产的生活设施(如厂区内食堂、车间内浴室等)。企业租赁的生产设施应纳入核算,但企业租赁出去的设备则不属于报告范围。部分被调研企业将碳配额相对应的边界(一般是生产设施边界)与法人边界混淆,漏算辅助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个别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行业,但仅采用单一或主要行业的核算指南进行核算。

在进行碳排放核算报告编制前,企业应明确报告的主体,梳理报告范围内的行业类别,细分核算单元,建立各单元间的碳流通关系,从而实现不漏算、不多算、不重算。当企业需计算、报告其控股的合资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时,可根据股权比例或控制权范围将该合资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拆分。

此外,不同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因子可能存在差异,不能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简单等同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例如根据国家发布的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电网行业需额外核算六氟化硫、造纸行业需额外核算废水厌氧处理产生的甲烷。企业在进行核算和对外报告时,应包括所有核算因子的排放量。

2.2 标准引用

目前用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标准体系可分为国内标准(含地方标准)体系和国际标准体系两大类。

截至2021 年8 月,我国共计发布实施了24 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其中,发电行业等10 个核算指南已经上升为国家标准。此外,各大碳交易试点也建立了地方的核算和报告标准体系,相较于国家的指南和标准,其在适用行业范围和报告流程上做出了一定的拓展与细化。例如,上海市发布了9 个行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除常见的重点排放行业外,还包括了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属业办公建筑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在引用国内标准进行温室气体核算时,应优先参考排放源所在地的地方核算标准,当报告的范围覆盖多个城市或地区时,应根据范围内每个法人的地理位置进行区分对标与核算。

国际通用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参考依据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面上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清楚量化报告规范》(ISO 14064-1:2018)、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共同发布的《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GHG Protocol)》等。不同于国内核算指南,国际标准根据边界下的温室气体来源大致分为3 个范围进行统计和报告:范围一(地理边界内产生的直接排放),范围二(外购能源产生的排放),范围三(其他间接排放,如供应链、交通和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排放)。此外,国际标准一般引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当前为2019 年修订版)中的排放因子,与国家发布的核算指南中的缺省值存在一定差异,不可混同。

企业应根据其温室气体核算的目的、报告的面向对象、基础数据的统计方式进行核算标准的选择,也可同时发布多份参考不同标准的核算报告。

2.3 核算案例分析

东北地区某化工行业企业A 对其2019 年组织边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核算以国家发布的《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作为依据。该企业使用外购电力、天然气、蒸汽作为生产和生活用能源,场内车辆和设备使用柴油作为燃料,石灰石等碳酸盐作为原材料之一进入工业炉窑焚烧,反应产生的含碳残渣作为废物外运处置,部分工艺产生的二氧化碳经回收对外供给。该工业企业提供的内部核算方式和结果见表1。

表1 工业企业A 提供的内部核算方式和结果 tCO2/a

根据表1 可以发现,该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未统计车辆、设备的柴油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2)未根据碳质量平衡原则计算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如碳酸盐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以及产品和废弃物中的含碳量;(3)计算外购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时,未根据核算指南采用区域电网排放因子,东北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硫排放因子为0.776 9 tCO2/(MW·h),而全国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0.610 1 tCO2/(MW·h);(4)计算外购热力时未考虑生产和辅助设施的供暖用蒸汽;(5)计算二氧化碳回收时未考虑回收气体的二氧化碳纯度,即体积分数。

由以上分析可见,A 企业在核算边界、计算方式、参数引用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对行业核算指南的学习。

3 减碳方案的误区及建议

随着各项碳中和相关政策的陆续发布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开放,国内企业争先发布其减碳方案。本文从减碳目标和减碳路径图设计2 个维度阐述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国内外优秀机制和面向企业的建议。

3.1 目标制定

部分被调研企业在制定减碳目标时存在盲目效仿、脱离实际、无量化基准、不计成本等问题。例如某机械制造企业提出2022 年达到范围一、二和三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目标,却缺乏对其供应链的温室气体数据进行收集的能力;某融资租赁企业在制定碳中和目标时未考虑企业中长期的投资方向;部分公司的减碳目标与企业发展战略和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脱节甚至冲突,导致目标沦为一纸空文。

由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世界资源研究所、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发起的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可以为企业制定减碳目标提供科学指导。SBTi 将目标制定分解为承诺、设定、提交、沟通和披露5 个步骤,并且设定了目标关键合格标准以评估目标的科学性。根据SBTi 于2021 年4 月发布的STBi 合格标准与建议(TWG-INF-002,V4.2),企业在制定减碳目标时需要满足如下要求:(1)减排目标需包括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当范围三的排放不低于总排放量40%时应制定范围三的减排目标;(2)目标需覆盖5~15 年的时间;(3)所有目标需通过SBTi 认可的量化模拟方法进行验证。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 600 家企业通过签署SBTi设定其减排目标,引领零碳转型。

此外,企业在制定碳目标时需建立或完善目标执行的支持体系。例如将目标融入集团战略及其调整方案中,将减碳成果与管理层经济效益挂钩,组建专业的职能团队和制定包括目标执行评审制度在内的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2]。

3.2 路径图设计

碳中和或节能降碳路径图是企业实现减碳目标的重要指导文件,也是企业对外宣传的“形象文书”。2021 年7 月27 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发布了《企业碳中和路径图——落实巴黎协定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路》,为全球企业实现碳中和指明了方向。该路径图明确界定了企业在制定碳中和路线图时的三大步骤,即碳基线盘查、减排目标设定及减排举措设计,通过六大基础设施行业分析及典型案例激励企业付诸实践。报告清晰规划了各行业企业广泛适用的九大关键举措,并展望了九大气候技术投资方向。

为了建立科学可行的减碳路径图,企业应注意如下多个要素:

(1)以严谨的碳排放盘查数据做支撑

在明确组织边界的目标范围后,企业应开展严谨的碳排放盘查工作,厘清边界内现有排放源和排放量,建立企业碳排放基线。无法实地监测的排放源需采用物料衡算、经验系数或类比法进行保守估计。统计的数据还需要进行核验,剔除无效和重复的计算结果。企业在没有获取充分可信的碳盘查数据前,不宜细化执行减碳具体措施。

(2)充分利用企业的行业优势,设计结果导向的多举措模式

行业属性决定了企业在减碳措施选择上的重心。如互联网企业可在数据中心电力来源、冷却措施上提升能耗效率;物流行业可以在机动车能源、配送路线规划和包装材料种类上做出改善;石化行业可以从燃料替代、密封和保温、余热回收、副产物区域自给、二氧化碳捕集回收等角度打赢节能减碳翻身仗。例如,中国石化致力于打造“中国第一大氢能公司”,加上能源结构转型,目前已运营10 座氢能站,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建设1 000 座加氢站[3]。总之,企业应充分研究自身运营模式下的能耗结构,制定优先级排序,避免舍本逐末。

(3)考虑科技发展、市场变化、公司运营调整等动态因素

所有减碳措施都需要结合实际需要、成本分析与政策导向去制定和优化。例如近年备受关注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被认为是实现碳中和的必行之路。截至2019 年年底,我国实施CCUS示范项目规模已达310 万t/年[4]。但当前CCUS 基建配套、规模化发展和运营标准还未成熟,技术门槛和成本极高,因此当前宜作为部分大型企业中远期的减碳措施,未来则可能成为普遍适用的减碳方向。

此外,企业内部的转型和调整也可能直接影响减碳路径设计,并购和剥离业务将直接改变企业的能源消耗结构,原料和生产工艺的变更也将带来更多减碳的可能性。例如联想在PC 制造业务中使用了低温锡膏(LTS)制造技术,可以将印刷电路板组装工艺的能耗和碳排放量减少35%。腾讯推出的农业人工智能种植解决方案可实现劳动成本降低20%~25%,供暖成本降低30%~40%[5]。

因此,企业应以动态的思维设定减碳路径,采取灵活的变更识别和调整机制,及时把握政策、技术革新带来的机遇,从而在稳步实现减碳目标的同时降低成本。

(4)有限使用投资性碳抵消方式

企业通过金融手段进行碳抵消的途径主要包括:通过碳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权配额或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这些方式能立竿见影地改变企业碳排放现状,也有较好的宣传效果,但企业将此类措施纳入减碳路径图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①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如光伏发电设施)的发电量不纳入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核查,不能影响其碳排放配额的发放和履约。SBTi 的合格标准与建议文件也提出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碳抵消投入(例如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等)不被视作达成减碳目标的方式。②购买碳排放权配额属于市场行为,受市场和政策调控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当前碳交易市场仅对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企业开放,随着国家行业核查和履约机制的健全,更多行业将加入全国碳交易市场,而全国碳排放总量的控制力度势必缩紧,因此碳排放价格预计将增高,购买的限制也将增多。企业不宜过度依赖于碳配额交易来抵消自身的排放。③因CCER 施行过程中存在交易量小、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2017 年3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暂停了CCER 项目备案申请的受理。当前全国碳配额交易市场开市,CCER 项目备案有望重启,但未来政策尚不明确,交易价格也将随碳配额波动,且国家对企业使用CCER 进行碳抵消的比例设限,因此该方式不宜作为现阶段的主要碳抵消方式。

本质上看,单一采用交易性质的碳抵消手段对降低全局碳排放总量的作用有限,与国家推行的自身减排、科技减碳的理念不符,更不是企业继续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借口,只能作为补充和临时性措施。蚂蚁集团在其2021 年4 月发布的“碳中和路线图”中提出,该企业将对于无法通过自身减排达到的目标审慎评估和使用碳抵消方案。

(5)借力绿色金融机构

根据2020 年10 月21 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到2025 年,中国将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各大银行和投资机构也纷纷响应国家政策,大力探索和发展绿色金融服务。作为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龙头企业,高瓴资本成立了专门的气候变化投资团队,推出专项绿色基金,在新能源技术、材料、工艺等“绿色新基建”领域深度布局。兴业银行是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根据其2020 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20 年年末,兴业银行已累计服务绿色金融客户29 829 家,年度投资余额超过1万亿元,投资项目年二氧化碳减排约8 473 万t。

企业在自身减碳的过程中可借助外部资本的力量,通过项目融资和股权招募等形式,用投资机构成熟的行业研究经验和资本运作实力为自身的减碳路径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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