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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版标准看企业信用管理岗位职责的变化

2022-03-12林钧跃

中国信用 2022年2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信用标准

◎文/林钧跃

2021年12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了新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 92号,2021年12月2日,这项举措重启了信用管理师职业的建设工作,疏通了我国培养企业信用管理和征信技术人才的一条主渠道。

信用管理师职业的发展历程

2002-2005年期间,我国先后建立起两个信用管理人才供给渠道:(1)教育部在普通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②根据200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其CETTIC职业岗位培训认证合格证书制度。

十五年来,作为我国在信用领域的唯一国家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通过为在职人员提供岗位技能培训和政府鉴定形式,为人力资源市场输送信用管理或征信技术人才,撑起了我国信用管理和征信技术人才供给的半边天,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才保障系统的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一个国家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以下简称“《大典》”)对信用管理师职业人群的定义是:“在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控制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根据《大典》的定义,与持证信用管理师相适配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1)从事赊销赊购和信贷发放的业务人员;(2)企业或消费者信用风险控制的技术人员;(3)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的技术人员。而在实践中,信用管理师也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才,奋斗在城市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岗位上。

2007-2013年期间,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持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型人才考培制度,为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输送了约两万名企业信用管理和征信技术人才。

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设工作起始于2004年秋。当年,中国市场学会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建议设置信用管理师、信用评估师、商账追收师等六个新职业。在通过了多轮政策性和技术性答辩之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了其中设立信用管理师国家新职业的申请,并于2005年3月31日正式对社会发布。2006年,信用管理师职业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原职业编码为2-07-03-06。

为了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的建设工作,在2005年9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了《关于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17号)》(以下简称“专委会”),文件指定该专委会承担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相关的七项技术支撑任务。专委员会由来自全国业界和学界的23名知名专家组成,机构与中国市场学会下属的信用工作委员会和信用学术委员会合署办公。

2005年底,由专委会组建的起草组完成了《国家职业标准 信用管理师(试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用管理师 国家职业标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11月(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的编制工作。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于2006年1月颁布实施。

2006-2009年期间,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专委会组织编写了一套四册培训教材,包括《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另外,2006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发布了《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计划 培训大纲》,以指导全国的各级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工作。

在鉴定工作的技术支持方面,2006-2007期间,专委会完成了各级信用管理师鉴定的国家卷库建设工作。2008年,专委会承担了信用管理师职业的国家题库建设任务,并完成了数量庞大的命题工作。

2009-2013年期间,信用管理师职业的考培工作下放到省级劳动/人社厅局实施,全国有十个省举办过信用管理师职业的鉴定。

在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过程中,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和信用学术委员会积极承担了若干项建设任务,主要包括师资培训、面授培训、远程培训(网校形式)、教辅刊物出版、鉴定申报服务、继续教育、人才库建设、信用经理人经验交流、信用经理人国际交流等。

2014年,信用管理师职业与其它绝大部分国家职业一起,由国务院暂停了鉴定工作。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重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信用管理师职业“主要工作任务”的部分内容做了少量调整。在《大典》中,信用管理师职业的类别被重新划分,现在的职业编码为4-05-06-02,如表1所示: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信用管理师职业条目④

2019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该文件精神,2020年6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印发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计划(2020-2022年)》。这是自2014年国家建立和施行国家职业目录清单制以来,再次重启国家职业建设工作,其中包括新设立的国家职业和重新恢复的已有国家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列于文件之中,组别分类为“社会需要职业”,编制任务由中国市场学会承担。

2020年7月底,新版《标准》编制起草组成立,由以专委会委员为主的20名专家组成。历时近一年半时间,完成了新版《标准》的编制任务。

影响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变化的因素

2005年,信用管理师职业初建,职业建设的理论依据是第二代企业信用管理理论。

企业信用管理理论创建于上世纪20年代。第一代企业信用管理的奠基作为《信用与追账的理论与实践》,作者是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教授西奥多尔·贝克曼(Theodore N.Beckman)。该著作在1924-1949期间再版过5次。第一代企业信用管理理论强调事前防范阶段的赊销和赊购方之间的信息对称,特别重视逾期应收账款管理功能。

企业信用管理理论的升级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第二代企业信用管理理论的代表作为《企业与消费者信用管理》,联合作者为纽约州立大学的罗伯特·科尔(Robert Cole)和朗·米什勒(Lon Mishler)。在第二代企业信用管理理论出现时,以征信业为代表的信控服务业已经在发达国家发展壮大,能向市场上提供多种多样的信息类产品和信控咨询服务。鉴于此,理论强调企业不宜闭门在内部建立信用风险控制制度,而是需要取得来自外部的信控服务业的技术支持。作为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的教材,这部著作在1960-1998期间做过11次版本更新。

在1999-2003年期间,企业信用管理理论被引入我国,并为适应我国的市场做了一定程度的本地化改进。当时,政府批准建设信用管理师国家新职业,将第二代企业信用管理理论和实践推向高峰,一套信用管理师培训教材可谓是该理论在我国应用的集大成之作。

企业信用管理理论和技术从来不是静态的,而是随着社会和市场变化而进行与时俱进式改进的。理论的发展会受政策环境、经济形势和技术创新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信用经济、数字经济、信用监管升级、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全球化2.0和内循环等因素,进而部分传导至对企业信用管理岗位职责的新要求上,具体体现在新版《标准》的技能操作要求之中。

影响企业信用管理岗位职责变化的外部政策环境因素主要有(1)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一系列新规则,特别是运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的失信名单公示和惩戒措施清单,以及信用修复制度、信用承诺制和企业诚信评价制度等;(2)政府的市场信用监管升级建立了若干新规章,对严重失信违规和经营异常企业等类别实施的分级分类监管,以及为优化营商环境采取的新型监管方式;(3)人民银行出台新规章,进一步规范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操作行为;(4)企业合规管理政策要求,特别是对央企/国企合规性的相关规定;(5)响应国家的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政策方针,提出了为企业赴海外从事贸易或投资活动保驾护航的要求;(6)企业社会责任要求,要求企业的经营活动受道德约束,特别是ISO26000标准及同类国内标准对企业提出了社会责任要求。

影响企业信用管理岗位职责变化的技术创新因素主要有(1)大数据环境下的大数据征信技术创新;(2)信用标准化;(3)平台技术推广;(4)若干信用科技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应用;(5)供应链金融方法;(6)商品追溯方法;(7)分领域的专项信控方法。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社会对企业坚守商业伦理的期望值大幅提升,要求企业在为股东赢利时受到道德约束。因此,我国政府和行业组织希望企业能够建立诚信自律制度,并发布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等国家标准。

由此可见,我国市场政策环境的变化、技术创新和企业信用管理新实践,已经对未来的第三代企业信用管理理论建立做出了贡献。根据理论升级的情况,起草组努力在新版《标准》编制中尽量予以反映。

新版标准对信用管理技能型人才的定位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计划(2020-2022年)》规定,标准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技术规程(2018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因此将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进一步纳入了“工匠”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轨道。比较旧版《标准》,在对信用管理师的培养目标上,新版《标准》做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使之发生了性质变化。

旧版《标准》的设计,曾比照过欧美的信用经理人从业执照考培项目,以培养信用经理人为主要目标。而新版《标准》以培养技能型个体为目标,更适配《技术规程》的要求。因此,新版《标准》削掉了旧标准中的对“信用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的相关内容。之所以减少了这部分内容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对技能操作要求在量上与其它相关职业取得平衡。当然,如此做法是有得有失的,所得的是让信用管理师能聚焦于本职业的技术操作,符合《大典》对第四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惯例;所失的是与外国信用经理人从业执照考培要求对标,愈发拉大了二者之间的差距。

在新版《标准》中,去除了“利用征信数据库开拓市场”功能块。在第二代企业信用管理理论中,这个板块的内容原本属于“信用管理五项基本功能”之一。起草组决定削掉这个板块的主要原因是:(1)虽然企业有了解外国市场及外国客户的需要,但销售类信息检索工作偏离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业务,更应是销售业务人员的职责;(2)大数据环境生成,平台技术普遍应用,大型国际征信机构和数据供应商的数据服务方式有所改变,在市场上采集信息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以往企业信用管理只能防范、监测、转移和控制来自企业外部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反欺诈,传统的信用管理工作方式具有“只对外,不对内”的特点。为适应企业对内统筹信用和诚信相关工作的新需求,对外适应政府的升级的信用监管要求,新版《标准》要求信用管理师具备建立、实施和监控企业诚信自律制度的操作技能,并能在此项工作中宣贯信用国家标准。

因为各行各业需要应对的信用风险是具有行业特点的,各行业也在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专事管控信用风险的信用管理师,应有能力为自己所在的行业和所服务的企业建立个性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解决所在行业和地区所独有的信用风险和反欺诈问题,为企业的品牌建设或信用融资做好基础性的辅助管理工作。因此,在新版《标准》中,增设了专业领域信用风险控制的板块,包括小微贷、电子商务和供应商领域。之所以增设这个板块,并非要完整地传授上述几个领域的信用管理技能,而是让信用管理师从方法论角度了解:(1)具有行业特点的个性化信用管理方法;(2)符合行业特点的信用制度设计元素。

在针对征信技术人员的技能要求方面,新版《标准》强化了这个群体的两方面能力:(1)对信用科技和金融科技领域若干项新技术的应用;(2)更广泛国际征信业务技术操作。

在等级设置上,新版《标准》还做出了一项重大改变。在人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新版《标准》改变了原有的三个等级设置,增设了一个等级,即在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的基础上,向下增设了四级/中级工,即降低了有志报考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历门槛,从大本学历降低至大专学历。起草组专家赋予上述等级的俗称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初级信用管理师、中级信用管理师、高级信用管理师。在政策上,此举使得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能为政府的就业政策落地做出贡献,也更符合人社部门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常规做法。

四、结语

新版《标准》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取得的成果,对于满足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信控服务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才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标准》的设计和编制,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政策精神,着眼于培养信用管理师职业人群的工匠精神。

新版《标准》编制工作严格遵守了《技术规程》的规范,使得信用管理师的培养方式和岗位职责均发生了变化,对职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路径进行了调整。

对于信用管理师职业的建设和发展,新版《标准》将对职业重建发挥基础性的技术支撑作用。但是,新版《标准》建设毕竟只是职业建设工作的第一步,之后还有大量的建设工作在等待。我们期望高质量地建设和发展信用管理师职业,尽快补上近几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上企业信用管理和征信人才短缺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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