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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连载三)

2022-03-07代海军

劳动保护 2022年2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危险源规章制度

文/代海军

编辑 赵苡萱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两款。

核心概念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除了在单位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外,还需要对其履行的具体职责进行规定。实践中,很多地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发挥应有作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定位不清晰、职权不明确、承担的工作任务模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制止违章作业和督促整改隐患为例,这类工作往往意味着“动真碰硬”和“得罪人”,如果职责不明确,就没人敢干、愿干、干好。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提高其工作地位和权威性,以利于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条从7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规定。

一是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整、严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这一系列规章制度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为基础制定出台。

二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手段。对每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录在册,以供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阅。

三是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这里的“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本次修法专门对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增的一项职责。落实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展好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后者是通过识别风险及危害因素,对风险各组成要素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其目的是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杜绝小风险演变成事故隐患,进而引发重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职责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那么具体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交由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中“一把手”“抓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抓细”的任务分工,也符合企业安全管理的实际。按照本项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识别风险隐患、了解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明确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一旦发生事故,确保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五是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一项常规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了解得比较全面、及时,能够制订符合自身情况的整改计划。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承担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管理建议,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六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在生产中存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七是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查处的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要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计划的执行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本条新增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近年来,湖北省、江苏省、北京市等一些地区,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享受本单位副职领导待遇。如湖北省规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其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等。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不是强制性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设置及其具体职责,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确定。(本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内容略有修改;作者代海军,系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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