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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业急需生前遗嘱金箍

2022-03-07陈辉

理财·市场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寿险业保险机构寿险

陈辉

当前寿险业存在的问题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虽然只有12条意见,但却回答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到底怎么了” 这一问题。当前宏观经济延续稳中有进的基本态势,但寿险业历史上积累的一些风险和矛盾正在水落石出,对寿险业形势要客观认识、理性看待,对存在问题要开准药方,及时解决。结合2021年中国寿险业的发展状况,当前寿险业需要思考并解决的十大问题是:

问题1:中国寿险业保费增速全面放缓,现金流风险与日俱增。

问题2:中国寿险业资金运用穿透后所指向的房地产,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正在强化,要警惕偿付能力监管的失效。

问题3:中国寿险业资金运用收益开始下行,利差率风险正在酝酿发酵。

问题4:中国寿险业的资本喜好度在下降,未來净资产增长速度将放缓,抗风险能力值得关注。

问题5:中国寿险业盈利能力(ROE)虽然领跑其他金融业,但如果拆开来看却令人担忧。

问题6:中国寿险业盈利主力是个人代理人业务,随着知识经济智能进化时代的到来,消费者开始觉醒,个人代理人业务的利润正在被蚕食。

问题7:中国寿险业的半壁江山是银行保险业务,随着消费者开始适应银行互联网业务,银行保险成为明日黄花。

问题8:中国寿险业的后起之秀是互联网保险业务,随着人身保险互联网新规的施行,互联网保险将会大幅缩水。

问题9:中国寿险业真正的未来在养老保险或养老金融,虽然过去20年徘徊不前,但能不能找到方向就在当前。

问题10:中国保险业因疫情放大了其价值,但是未知的风险也在放大。

上述十大问题正是寿险业安全问题的风险源头:最大的不确定性(金融危机)、最大的风险源(投资业务)、重大的危险源(承保业务)和重大的隐患源(保险机构)。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局面?主要是因为我们缺少对金融(保险)的认知和敬畏感,我们经历了P2P的疯狂,但是部分寿险机构有过之而无不及,真乃“无知者无畏”,归根结底,都梦想“大而不倒”。

为什么“大而不倒”?又该如何破解?也许除了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偿付能力监管之外,还需要一个金箍——“生前遗嘱”。

金融业的“生前遗嘱”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多家世界知名大型金融机构倒闭。痛定思痛,为防范危机,“生前遗嘱”机制应运而生。

所谓“生前遗嘱”,包含恢复计划(RCP)和处置计划(RSP)两部分,即要求金融机构拟订并向监管机构提交,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快速有序的处置方案,以促使机构恢复日常经营能力,或者实现部分业务功能分拆或机构整体有序关闭的制度安排。

2021年12月1日《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正式施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正式成为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规定动作”。加上之前文件明确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设立时须提交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民营银行,我国将有数十家银行面临集团层面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任务,中国银行业开始步入“生前遗嘱”时代。

寿险业的“生前遗嘱”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均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该办法主要还是针对“大而不能倒”的保险机构,但“小而容易倒”也是当前中国寿险业的“痛点”。

2014年年初,原中国银监会要求5家试点民营银行设立“生前遗嘱”;2017年年初,原中国保监会拟在3家相互制保险机构试点“生前遗嘱”,可惜没有最终落地。

回顾中国近20年寿险公司的成立过程,基本上每家机构都少不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的支持函”成了寿险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这些“支持函”所隐含的就是一种承诺,给予保险监管部门的承诺,给予社会大众的承诺,所以地方政府发出的“支持函”成了道义上的“生前遗嘱”。

从恒大最新的处置方案来看,地方政府正在履行“生前遗嘱”,主要是为了避免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因为“大而不能倒”,更因为地方政府历史上的各种“支持函、承诺函”已经成为道义上的“生前遗嘱”。

对于寿险业来说,各地政府出具的“支持函”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前遗嘱”,但却是道义、民心上的“生前遗嘱”,这些都会记入保险业的历史。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寿险公司也存在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救助金额不会超过保单利益的90%。所以,保险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能变成口号,也不能变成承诺,只能进一步约束保险公司股东的行为,要求所有股东签署“生前遗嘱”。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寿险机构和民营银行承担的责任基本一样,所以需要借鉴民营银行的“生前遗嘱”来重新确定寿险业的生前遗嘱规则。《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但无法约束当前部分寿险机构存在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需要落到实处,除了产品设计之外,关键在于产品的安全。一旦产品发生问题,要解决“如何追索、向谁追索”的问题。

虽然理论界对是否应设立“生前遗嘱”议论纷纷,有“支持论”和“反对论”,但是当前部分寿险机构暴露的问题正是因“大股东贪婪、小股东不作为”“董事会一言堂、监事会不作为”“执行董事操纵、独立董事不作为”造成的,所以必须通过“生前遗嘱”来约束股东的行为,必须通过“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机制”来约束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行为。

所谓治标先治本,最近几年保险业的“穿透式监管”解决了部分机构的股东关联性问题,还需要“生前遗嘱”来进一步放大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此,我们才能畅想未来10年、20年中国寿险业的变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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