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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国际经验和海南探索

2022-03-04王方宏

海南金融 2022年2期
关键词:国际经验税收

摘   要:《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从全球来看,离岸金融是自贸港的“标配”,优惠的税收安排是促进离岸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全球金融格局出现调整、全球最低税率达成共识、“十四五”规划明确高水平开放目标的情况下,有必要研究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税收安排,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安排建议,为离岸金融业务试点提供税收配套支持。

关键词:离岸金融;税收;国际经验;海南探索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2.02.00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2)02-0032-11

一、加快探索我国离岸金融税收安排必要性

(一)离岸金融在全球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离岸金融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作为中介向非居民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在金融全球化的格局下,离岸金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具有重要地位。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统计,2021年3月末19个“离岸中心”(Offshore Centres) ①金融机构的跨境债权和债务分别为52437亿美元和49890亿美元,占全球的14.72%和15.63%。

(二)税收是离岸金融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

离岸金融作为自由度最高的金融业态,充分体现了资本逃避监管、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润的逐利性。给予离岸金融税收优惠是全球通行的做法。离岸金融发展初期最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零税收或低税收。20世紀50年代在以伦敦为主导的欧洲美元市场上,基本上没有对离岸美元业务进行征税,80年代初美国设立境内离岸金融市场——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y,IBF),其决定因素就是纽约州对IBF的税收减免。在离岸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开曼、巴哈马、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兴起,形成了避税港型模式。

(三)亟待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金融税收制度

从实践来看,我国离岸金融试点业务对境外客户缺乏吸引力的因素之一就是没有相配套的税收优惠安排,因此未来在海南自贸港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亟待税收安排配套。同时,在G20就全球最低税率达成共识,全球税收规则面临重大调整的情况下,需要抓紧建立离岸金融税收体系,为参与国际税收体系改革提供实践基础。

(四)自贸港是探索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最佳试验田

我国作为大型经济体,离岸金融应先在特定区域内开展试点。海南自贸港定位为“我国深度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前沿地带”,是试点离岸金融业务的最佳选择。从国际上看,成熟的自贸港一般都是离岸金融中心,其最主要的因素除了资本自由流动之外,还在于在税收上对离岸金融业务实行免税或低税的政策,吸引国际金融机构进入。在海南已经启动全岛封关准备工作情况下,研究离岸金融税收安排应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我国关于离岸金融税收的文献综述

离岸金融税收涉及金融机构的来自境外非居民的业务收入和支付给境外非居民客户的款项或收益。税种主要是增值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纳税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流动方向进口和出口。离岸金融的税收安排涉及到境内金融机构来源于境外非居民客户的收入,以及境内金融机构支付给境外非居民客户的资金或交易所得,两者的税收安排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由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很小,专门研究离岸金融税收的文献相对有限,其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税收在离岸金融发展中的驱动作用

税收法律制度已成为提升金融中心整体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税收优惠造成了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陈少英,2014)。实行优惠税制是全球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奉行的一项普遍原则(罗国强,2010)。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离岸金融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贺伟跃,2015)。目前我国离岸金融税制较为落后,存在着立法滞后、税收优惠制度缺失、征管制度不合理等问题,无法满足自贸区离岸金融业的发展需要,也不能与国际先进制度接轨(丁国民,2016)。

(二)关于我国跨境金融的税收现状

虽然我国当前并无离岸金融税收规定,但与离岸金融税收性质相近的跨境金融税收基本上采用与境内金融同等的税收安排,主要税种和税率包括:企业所得税25%,增值税6%(再加上附加税,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税率约为6.66%),贷款合同金额0.005%、财产保险合同金额0.1%的印花税,预提所得税10%。与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相比,我国的金融税收水平相对偏高。我国目前跨境金融税收在国内金融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跨境的特点适用我国通用的跨境税收征管原则,但针对不同金融产品跨境交易的具体规定分散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中,并且有些由于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难以落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课题组,2019)。

2016年我国金融业实行“营改增”后,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业务全面增收增值税的国家(王毅等,2020)。即使是在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目前对跨境金融业务存在事实上的增值税安排,增值税安排在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执行难点多,可以免税的出口金融服务缺乏明确界定标准;我国没有明确的资本利得税制度,使得整个投资无法计算成本收益且进行对冲管理;目前除上海外,其他重要国际金融中心都不对跨境金融业务征收预提增值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课题组,2019)。

(三)关于不同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优惠

各离岸金融中心在税收优惠程度上存在差异,优惠程度最高的是避税港型的离岸金融中心,税收减免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吸引离岸资金的主要手段;税收优惠程度中等的主要是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渗透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前者维持离岸金融业务平台良好运营需要较高的成本,后者希望吸引建设资金;优惠程度较低的是发达国家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其主要目的为了回流本币、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本国国际金融中心的既有地位(罗国强,2010)。

新加坡、伦敦、香港三个国际金融中心的特点是核心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多层次优惠,资本利得税实行多种优惠减免甚至免征(傅士华,2019)。上海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相比,在跨境金融税收方面,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预提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课题组,2019)。

(四)关于离岸金融税收征管

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主要涉及税收征管原则、国际避税和税收管辖权冲突等问题(罗国强,2010)。但是离岸金融税收优惠只要符合透明度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就不是有害税收竞争(贺伟跃,2015)。

(五)关于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的探索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所课征的税率明显偏高,且无任何优惠措施(陈少英,2014)。上海自贸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需要制定比其他国家离岸金融中心更具竞争力的税收政策,要在税收竞争力和避免税基侵蚀间保持平衡(贺伟跃,2015)。但上海涉外金融税收制度的目标不是建立新的税收洼地,而是逐步与国际接轨,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傅士华,2019)。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课题组(2019)提出了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行业性金融税制安排和区域性金融税制安排的建议。

由于离岸金融并非我国金融发展和开放的主要方向,在离岸金融试点多年未能取得大的进展的情况下,关于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研究较少。已有的研究文献主要是分析税收安排对离岸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总结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特点,对我国建立离岸金融税收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但缺乏对不同类型的离岸金融模式的税收安排的介绍,以及对离岸金融税收安排中涉及到的国际避税、双重征税等问题的分析。

三、全球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税收安排

从全球范围看,离岸金融分为内外一体、内外分离、内外渗透、避税港等四种模式,其税收安排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预提税等。一般而言,内外分离型和内外一体型的税收优惠程度相对较低,避税港型最高,内外渗透型居中(罗国强,2010);从金融中心的发展程度来看,越是排名靠前的金融中心,税收优惠程度越低;从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时间来看,越是后发的离岸金融市场,税收优惠程度越高。

(一)内外一体型的税收安排

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是市场驱动自然形成的,其资本项目高度开放,金融基础设施完备,法律体系健全,采取离岸金融与其他金融业务一致的稅收安排,但对于某些来自境外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香港、伦敦和卢森堡是典型代表。

1.香港。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等各类不同牌照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基本税率为16.5% ,但首200万港元的利润按8.25%的税率。银行的某些业务若符合最低经营要求,可享受优惠税率:企业财资中心、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公司、一般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业务、飞机租赁等适用8.25%税率,船舶租赁免税或8.25%税率,离岸基金、符合合条件的债务票据免征资本利得税。香港对不同情形的贷款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不同:由相联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筹组、商议、批准和制定文件,并在香港以外地方集资的离岸贷款,即由非香港居民公司(如总部、分行或附属公司等,虽然是透过或以香港机构的名义)筹集资金并直接给予借款人的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由香港机构筹组,并在香港集资的离岸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纳税;由相联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筹组, 但由香港机构负责集资的离岸贷款,该笔贷款利息收入的50%需要纳税;由香港机构(只适用于刚刚开展业务而还未能于市场占一席位的香港机构)筹组,但由海外相联公司负责集资的离岸贷款,利息收入的50%需要纳税。

2.伦敦。英国增值税税率为20%,但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给予免税。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收调整后的利润征收,税率每年会略有调整,2019年为19%,2020年4月1日起下调至17%。此外,银行对超过2500万英镑的利润支付8%的附加费,即2500万英镑以下的边际税率为19%,其后的边际税率为27%。银行还需根据其超过200亿英镑的应纳税资产支付银行税,但实际上只有最大的银行才会支付。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以及纳税人向银行业提供的强大支持,银行的税收不如其他公司优惠。英国法律规定,对股息没有预提税;发行人为公司、在一家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收息人为非居民的离岸不记名债券或附息债券无需缴纳利息预提税;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须实行19%的预提税,但是欧元债券利息和期限短于1年的借款利息免缴预提税(王毅,2020)。

3.卢森堡。卢森堡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包括四种:一是公司所得税,目前可征税收入金额超过20万欧元的税率是18.19%;二是市政商业税,基础税率为3%,乘以各直辖市系数(在225~400%之间);三是净值税,净资产低于或等于5亿欧元时税率为0.5%,超过5亿欧元部份的净值资产的税率为0.05%;四是团结附加税,税率为上述纳税额的7%。综合计算,卢森堡银行的所得税水平大约为25%左右。与金融相关的预提税包括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15%)、年利息收入超过250欧元的当地税收居民的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20%),但卢森堡的外资银行分行和子行对于集团内成员的利息支付不需要扣缴预提税。

从上述三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税收安排可以看出,虽然同是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中心,作为欧洲传统金融中心的伦敦和卢森堡并没有专门针对离岸业务或来自境外的金融业务收入有特殊的税收安排,但对涉及到非居民的预提税都有特定的豁免。香港作为自贸港则对部分金融业务的收入,尤其是来自境外离岸安排的收入,给予更低的税率或免税。

(二)内外分离型的税收安排

内外分离型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如美国的国际银行设施(IBF)、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JOM),在国内的金融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基于专门账户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即对于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其在离岸账户内的业务收入与其他收入区分开来,分别进行纳税计算。与其他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下的税收优惠程度较低。

1.美国。美国金融业税收没有营业税或增值税等间接税,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联邦层面的企业所得税为20%,各州对金融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在0~9.99%之间,比较高的是宾夕法尼亚(9.99%)、哥伦比亚特区(9.98%)、明尼苏达(9.80%),而内华达、俄亥俄、南达科他、得克萨斯、华盛顿、怀俄明等州则是免税。

在联邦层面,IBF没有税收优惠。在州层面,纽约、加利福尼亚、伊利诺伊、佛罗里达等十几个州对IBF实行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最为优惠的佛罗里达州对IBF经营活动的地方税全部免除,纽约、加州、伊利诺伊等将IBF的净收入从全部净收入中分离出来给予所得税豁免,在佐治亚州离岸金融的税金和执照费无需缴纳,但肯塔基州对IBF无税收豁免或优惠。在各州税收优惠不一的情况下,美国离岸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个中心,多个外围区域”的特征。1987年末,美国543家IBF中,纽约州有254家,占IBF机构总数的近一半和总资产的75%,随后的是加州(100家)和佛罗里达州(79家)(陈卫东等,2015)。

2.日本。日本JOM是基于“国际金融特殊账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日本给予JOM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免收利息预提税,对于离岸账户有关的法人税、地方税没有优惠,所得税、印花税也不予减免,是离岸金融税收优惠程度最低的国家。因此,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无论是规模还是国际影响力都比较小。

(三)内外渗透型的税收安排

内外渗透型市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目的是通过离岸金融业务吸引外资,如泰国、马来西亚、印尼。内外渗透型的税收优惠要高于内外分离型和内外一体型,但低于避税港型。以马来西亚为例。纳闽(Labuan)是马来西亚的联邦直辖区,根据马来西亚政府在1990年颁布的离岸公司法和离岸商贸活动法例设立国际离岸金融中心(IOFC)。开始时,纳闽岛实行内外分离模式,对于印花税、增值税、消费税、服务税、预扣税等都实行免税。但马来西亚在2001年更新了条例,允许纳闽离岸岛公司与马来西亚当地有限公司进行商业交易,因此纳闽离岸岛更改为纳闽中岸岛。2018年,纳闽修改税收条例,从2019年开始,对在岸商业交易活动(即纳闽公司与马来西亚本土公司产生贸易往来的交易)和离岸业务(即纳闽公司的所有国际贸易活动)都按3%所得税率收取。对于离岸金融机构而言,既可以选择按照年度盈余的3%纳税,也可以选择直接缴纳2万林吉特作为税款。

(四)避税港型的税收安排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岛屿型经济为主,其中大部分是拥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的发达国家的属地,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

1.开曼群岛。开曼本地任何个人和经营实体都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赠予税或继承税、不征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所得税等。在开曼注册成立的公司均有权豁免20年的未来税赋,而每家信托和有限合伙企业均有权豁免50年的未来税赋。但政府对注册的各类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离岸基金等收取注册费和年费。政府的税务收入来自间接税,主要包括关税、印花税以及酒店客人税。

2.巴哈马。巴哈马没有直接税,任何个人和經营实体都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资本收益税、遗产赠予税或者继承税、不征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利润汇回税、土地使用税、销售税、入港和出港吨位税等。关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税收总额的70~80%,平均关税税率达35.9%。消费税是巴哈马2008年7月引入的新税种,即把部分进口商品关税与印花税合并,以消费税的名义在海关征收。2015年1月1日起,巴哈马对商品和服务征收7.5%的增值税。但在大巴哈马岛自由港区(无税区)领取执照的所有公司和企业,则能获得到2054年前不开征国内消费税、印花税和大多数关税的保证。

3.迪拜。迪拜离岸金融业务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内开展,该中心的所得税为零税率,仅实行增值税,除此之外无其他税种。对于阿联酋的金融机构,增值税仅要求对向注册在阿联酋的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5%税率缴纳增值税,其余各项收入均为免税或零税率。

(五)经历不同模式的离岸金融市场:新加坡

1968年,新加坡设立亚洲货币单元(ACU),以内外分离模式开展离岸金融业务,1998年转向内外渗透型,2016年向内外一体型转变。因此,新加坡的离岸金融税收安排,既保留了原来仅给予离岸金融业务优惠的特点,又实行比较低的所得税率。

税收优惠是新加坡打造离岸金融中心的重要驱动因素。1968年,新加坡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时,取消了对非居民外汇存款利息收入的预提税;1972年,取消ACU内大额可转让存单、贷款合同的印花税;1976年,取消非居民持有亚洲美元债券利息税,设定离岸贷款合同印花税上限为500新加坡元,取消相关证书和票据的印花税;1977年,对ACU内的交易利得税由40%下调至10%;1983年,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银行贷款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安排具有典型的内外分离型的特征。

2005年以来,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断下降,2005—2007年为20%,2008—2009年为18%,2010年至今为17%。新加坡在金融领域实行对特定业务的税收激励计划,包括财资中心激励(FTC)和金融部门激励(FSI)。前者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资金管理所产生的收费、利息、股息等收益享受5~10年减至8%的优惠税率,并豁免预提税;后者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活动给予优惠税率,标准级别为13.5%、区域总部和合格资金管理机构为10%、增强级别(Enhanced Tier)更低至5%(Deloitte,2019)。此外,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

新加坡的预提税覆盖范围很广,与贷款或债务相关的利息、佣金、手续费等的预提税汇率为15%。但对银行业而言,豁免预提税的范围较大,如银行同业/联行间涉及债务的付款(包括利息、手续费等)所产生的预提税可豁免,此外,大部分客户存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为结构性产品向非居民非个人支付款项也可豁免预提所得税。

目前新加坡的金融税收安排,不再区分离岸金融和在岸金融,对金融实行统一且不断降低的所得税税率,已经覆盖广泛的预提税豁免,体现了内外一体化型税收安排的特点;保留了以往内外隔离模式的税收安排特点,以特定的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活动给予更低税率优惠,呈现出混合性的税收安排特点。

四、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几个关键问题

因为离岸金融业务涉及到对非居民的支付,预提税、利润转移、双重征税等跨境税收问题成为了离岸金融税收的关键问题。此外,近期达成的全球最低税率也将对离岸金融业务产生实质影响。

(一)预提税

预提税是指所得税的预先代扣,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指一种缴税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大多适用于对非居民的支付上。大型经济体和小型经济体对于预提税的安排不同。作为小型经济体的离岸金融中心一般都免除对非居民利息收入的预提税,如香港、迪拜等。但美国、英国等大型经济体一般都有比较严格的预提税规定。美国的预提税率高达30%。新加坡的利息预提税为27%。中国对预提所得税法定税率为10%,另根据我国与英国、美国、日本之间的税收协定,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应不低于10%,也就是说我国在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并未提供优惠税率,仅在与有限的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的税收协定中,约定7%的优惠税率。

(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国际税收领域的核心问题。离岸金融的税收安排由于存在诸多税收减免,成为此领域的焦点之一。

2013年,受G20委托,OECD发布《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标志着以应对BEPS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税收改革正式开启。2015年10月,OECD发布BEPS项目全部15项最终成果报告。2017年6月,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BEPS多边公约)首批签署国。截至2021年8月,OECD的BEPS包容性框架已经有14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以大型跨国企业的批发性业务为主,为应对BEPS,多个离岸中心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BEPS多边公约》。同时,由于金融市场具有比较高的透明度,存款和贷款利率都有比较清晰、连续的市场基准,对各类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的贷款定价也都有比较一致的方式,各项金融交易的手续费的公开度也比较高,再加上OCE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截至2019年底已有超过100个税收辖区、超过4000个双边交换关系参与,离岸金融税收上的BEPS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的防止。

我国已经加入《BEPS多边公约》,正在通过修改国内税收法规推进公约相关要求在国内落地,只要我国的离岸金融税收安排不违反公约,就不存在BEPS问题。

(三)双重征税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双边税收协议,处理双边征税的问题。如香港截至2020年8月已与4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马来西亚与超过80个國家签署了双重税务协议(DTA)。此外,一些作为小型经济体的离岸金融中心往往只对产生于本地的收入进行征税,如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卢森堡规定,从境外获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需服从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政策,在本国可以抵免。因此,这些离岸金融中心一般都不会有重大的双重征税问题。

(四)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

欧盟从2017年12月起发布《税务不合作司法辖区名单》,每年进行两次更新,对于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欧盟建议成员国对其所在地的公司采取立法防御措施,如对部分费用不予抵扣,提高收入预提税税率等。2021年2月公布的最新不合作名单中有多个小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包括巴拿马、塞舌尔、美属维尔京群岛、多米尼加等。如果离岸金融中心上了这份名单,既影响其国际声誉,同时欧盟将采取取消对其税收优惠、减少欧盟资金投入、加大税收监管等措施,抵销这些地方采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降低其以低税吸引离岸金融机构和客户的优势。

开曼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2020年2月,欧盟正式将开曼列入黑名单中,对开曼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影响很大。此后,开曼主动与欧盟合作,根据欧盟标准进行了15项与税收管理相关的立法变更。2020年9月,欧盟将开曼移出黑名单,进入灰名单(有待观察名单),2021年2月将开曼移除出灰名单。在税收透明度和国际合作的压力下,开曼、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等离岸金融市场纷纷颁布“税收实质法案”,要求投资者在本地必须有一定的实质经济活动才能给予税收优惠。

(五)全球最低税率

2021年7月1日,OECD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下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其中“支柱二”提出15%的最低税率,并要求2022年完成立法,2023年生效。截至2021年8月末,该声明已经得到134个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全球最低税率是国际税收体系改革的一个革命性的成果,即如果一个集团公司在外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利润,在当地负担的实际税收低于15%,母公司所在国就会补征该分公司或子公司少于15%的那部分税收。

全球最低税率的达成,挤压了国际避税空间,受影响较大的是一些以“避税天堂”闻名的岛屿国家和小型经济体,以及部分高度开放的经济体。根据OECD对111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的统计,有23个国家和地区低于15%,其中又有12个国家和地区为零(见表1)。

五、我国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探索和在海南自贸港试点的建议

(一)我国离岸金融税收改革探索

1997年,人民银行出台《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允许交行、浦发、招商、平安(原深圳发展银行)基于离岸账户(OSA)从事外币离岸银行业务,但业务规模较小①。之后陆续出现的NRA账户、FT账户也具有一定的离岸金融业务功能。2013年开始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后,多个试验区的总体方案中也提出探索外币离岸金融业务,但一直没有突破。我国离岸金融无论是相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规模,还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都很小,在金融开放迈向高水平的情况下,我国离岸金融扩大试点的迫切性日渐突出。

2013年以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多个自贸试验区的总体方案中均提出研究探索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2019年上海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2021年7月中央关于上海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均提出,“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但上述试点政策至今未有实质突破。

在全球经贸摩擦日益加剧、全球经贸规则处于调整中的形势下,尽快在离岸金融税收领域开展实质性的试点探索,既是金融高水平开放的必要安排,也是对接和影响国际税收规则的重要手段。

(二)关于海南自贸港探索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思考

在海南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从全球来看是后发起步,而海南基础非常薄弱,如果在税收安排上没有竞争力就难以发展。同时,在全岛封关准备工作已经启动的情况下,需要抓紧研究跨境金融税收安排(与离岸金融税收安排高度重合),以促进金融高水平开放。

1.海南实行离岸金融税收安排不涉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实际上是给海南新增加原本不存在的一块业务和收入,不存在税基侵蚀的问题,并且还能够通过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带动金融机构和客户进入海南,促进经济增长,带来其他的税收增长。同时,由于全球离岸金融市场的高度竞争,市场上利率、汇率等价格指标是高度透明的,金融监管也日趋严格,利润转移的空间日益压缩。更重要的是,OECD已经建立了防止BEPS的一系列规则,我国已经加入了《BEPS多边公约》,只要海南自贸港离岸金融税收安排遵守这些国际规则,就不会出现BEPS问题。

2.离岸金融税收安排应配套海南自贸港离岸金融业务模式。《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规定的离岸金融业务尚未有具体落地方案,“通过指定账户”可能是比“在特定区域”更好的选择,可以考虑的账户包括OSA账户、NRA账户、FT账户中的FTN账户和FTF账户。由于OSA账户只能经营外汇离岸业务,以FT账户作为未来离岸金融业务的基础应该是可行的选择。另外,由于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要求税收优惠以“实质经营”为前提、跨境资金流动要求建立电子围栏“二线”管住,在四种离岸金融模式中,内外分离型可能是目前最可行的选择。海南自贸港离岸金融税收安排,要借鉴美国、日本以及新加坡早期模式的经验,以承载离岸金融业务的相关账户作为税收安排的基础。

3.离岸金融税收安排应对标成熟自贸港。海南是中国唯一的自贸港,定位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我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前沿地带”,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5月在致海南首届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的贺信中提出“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优势”。由于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后发性,海南离岸金融税收安排需要对标香港、新加坡这些成熟自贸港的经验,才能培育竞争力。

4.参照新加坡、香港的经验对离岸金融业务给予优惠。对于来自离岸金融业务的贷款收入、利息收入等免收增值税,对于符合资格的债券票据、离岸基金等免征利得税,对企业财资中心、飞机船舶租赁等按照7.5%(15%所得税优惠税率再减半)征收所得税。降低或免收离岸金融相关合同的印花税。

5.对非居民不实行预提税。对非居民来自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免征预提税,是各国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通行做法。为体现海南自贸港的高度开放性,以及在开始之初增加海南离岸金融市场的吸引力,建议对海南离岸金融的非居民客户不实行预提税,由其在本国自行进行税务申报和处理。

6.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目前,海南全岛封关前的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适用于鼓励类产业,金融业并未列入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议将离岸金融业务列入鼓励类产业目录,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各项收入进行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再基于实质经营的原则,对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自离岸金融業务的利润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使得海南的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水平与香港、新加坡等自贸港相比具有竞争力。

(责任编辑: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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