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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部分法律制度的讨论及前瞻

2022-03-01陈超王宣其

科学家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权利人工智能

陈超 王宣其

摘要:法律对人工智能发展舵向的把握极为重要,运用传统法律制度去化解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引发了关于法律原则、法律主体、著作权等一系列讨论,与此同时也推动着人们思考,在人工智能深入发展的未来怎样去完善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权利

一、 引言

基于国家的战略规划,人工智能法学作为发展的指路标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但理论研究尚处起步阶段,实践中已经陆续发生了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理论事件,例如,“世界历史上首位机器人公民索菲娅的诞生”,“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撞死行人”,“人工智能创作诗集著作权归属争端”,其中涉及法理学等理论法学,也涉及民法学等应用法学。这要求在这个科技与法律的交汇口,必须以前瞻性的法律精神及时进行规范。

二、 当前所遇主要法律问题

(一) 法律原则——平等

人工智能内部的平等就是重要的一种,不同种类的,智能化程度不同的机器人之间,它们能做的工作不一样,对一个事件的处理能力也不一样,那它们之间是否是平等的关系。再次就是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法律地位是否平等?由于現阶段大部分所谓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只是弱人工智能1,或许会让人们觉得现在考虑这个问题很荒诞,一个机器人怎么可能能跟人同等地位呢?但是当科技发展出具有基本知觉和自我意识,能够独立思考,甚至有自成体系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强人工智能2时,人类面对这样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新文明的人工智能,是否要重新考虑,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地位关系。

(二) 法律主体制度

2016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就向欧盟委员会就提交动议,旨在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并且赋予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后经转欧盟委员会形成决议,该决议在2017年2月16日欧洲议会上通过,其第59段建议称,本决议从长期着眼为机器人创立特定的法律地位,以至于至少明确最精密的自主机器人拥有“电子人”地位,能够承担弥补其引发的损害的责任,并可能把电子人格适用于那些机器人自主决定或其他独立于第三方交互的案件。传统的民事主体制度无疑因此产生了动摇。其实对于智能机器人到底机器还是“人”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了法理学主客体二分法的基本问题。在民法体系中,主体与客体、人与物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体构成的资格其一是有权利能力,即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其二是有行为能力,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不得不说主客体之间这种不可逾越的鸿沟现在正发生动摇,形成现阶段对主体问题的讨论大致分为三个论派。第一种肯定说认为,机器人或许会通过高度发展经过深度学习建立起属于自我的文明发展路径,进而成为新物种。因此在确保其他法律主体的利益依旧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人工智能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就此而言,赋予机器人载体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在未来应该有可能成为现实。第二种是否定说认为,依据现行法律,人工智依旧会被认为客体。对于特定人工智能的保护,则可以通过民法总则128条3来解决,假如还增加一类主体,现行法律秩序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混乱。最后折衷说认为,机器人也具有某种人的属性,可以作为部分人看待,基于此,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应当得到承认。我坚信,未来强智能机器人被赋予主体地位是科技不断发展下的大势所趋,因为从目前而言,各发达国家都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进行积极尝试。例如上文提到的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机器人——索菲娅(虽然索菲娅还远没有达到强人工智能标准),而一些弱智能机器人,则依旧作为法律上的“客体”来对待。当然,这其中强弱智能机器人划分的标准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考量。此外,跳出现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三类主体之外,创立新的主体类型或许也是我们接下来可以进行探索的,例如“电子人”。综上,我认为确立主体地位与否的问题,最终目的还是落于如何控制并应对未来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不可预测性风险,及时合理地维护人类的权益。于此务必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和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

三、 对未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制度构建的展望

法律是为了保证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效率,保障个人安全等利益的社会规范。目的是达到更好的秩序,获得更高的效率。这跟人工智能有什么关系呢?关系在于,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有可能代替人的各种功能。纵观从原初的代替人类的计算,再后来代替人类的搬运,再后来,代替人类思考,代替人类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种的行为,有可能会带来他们和人类的,或者他们所代表的物体和人类的矛盾,导致人类利益的受损害,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这时候,就需要人类通过法律予以协调。

同样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演进是科技进步的必然趋势,其中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但人工智能在人类的风险管控下,还始终是对人类“友好”的“伙伴”,不过这里所言的“友好”“伙伴”还只是比喻。当未来出现有越来越具有“自主性”的人工智能,人类在人机互动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会对人工智能赋予情感,那时人工智能才拟人化,人类才会真正将人工智能作为与人类协作的“伙伴”,对人工智能权利的关注才会上升到与人类权利同等地位的高度。随着人工智能的进化,人类的智慧和文化也必将随之而动,人类与人工智能必将共同进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或许对人工智能适用不同于人类的法律制度才是合理的,而不是改变作为法律人的评价标准,人类需要的是有效的安全控制,只要人类还没有否定自身存在的意义,那么文化和更大的大脑共同进化,我们会与自己的创造物一起进展。

四、 结语

法律研究者在作理论研究时秉持理性主义精神,不断拓展相关的知识储备,紧紧跟上时代步伐,在对人工智能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坚持理论和制度的创新,探索出一个更适合人工智能时代运用,切实保障社会长久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将法律制度的理性之光与科学技术的智慧之光将交相辉映、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1]由约翰·麦卡锡(John McCarthy|)在1956年的达特矛斯会议(Dartmouth Conference)上提出的

[2]是约翰·罗杰斯·希尔勒针对计算机和其它信息处理机器创造的

[3]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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