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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放管服”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2022-02-07高跃峰

经济师 2022年5期
关键词:放管服科研经费科研项目

●杨 薇 高跃峰

习近平总书记2020 年4 月27 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指出,要抓好科研经费管理。继中央出台《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等重要改革方案后,各省、各高校、各科研院所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相关实际情况出台各项政策与办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力,得到广大科研人员的热烈欢迎。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高校作为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的主体,承担着如何将科研经费改革落实到位的重任。

一、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遇到的问题

(一)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放权不够彻底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中央、各省相继出台一系列科研经费“放管服”等政策,由于预算编制科目仍过多过细,科研人员难以理解相应经济科目的含义,难以预估各项支出;科研经费预算科目调剂、间接经费使用范围等放权还不够到位、不够明确,如实践中存在科研设备费未列入预算或预算不足,根据科研活动实际确又需采购并需上报审批。

(二)科研项目经费部分报销政策不够明确

目前,相关政策未对科研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科研业务接待费、通讯费、办公通用设备费、办公用品费,确因条件限制或工作需要,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开展科研活动费用报销未予明确。例如某项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对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形式列支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而高校、科研院所用工形式较为多样,相关政策未对科研返聘人员、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是否可以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劳务费予以明确。

(三)科研人员按劳取酬激励不到位

目前政策规定在科研间接费用中给予科研人员绩效奖励,不纳入科研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未予明确,未规定科研绩效支出向青年科技人员倾斜,对引进和培养院士、国家杰青、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顶尖人才未予薪酬政策鼓励。

(四)相关配套服务不够到位

项目承担单位在政策宣传方面存在不到位的现象。比如近几年相继出台的科研“放管服”政策,科研人员学习科研政策意识不强,由于大部分科研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也不熟悉有关项目的经费使用规定,对科研预算管理的意识比较淡漠,无法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在缺乏专业的指导下,无法合理的编制经费预算。例如预算科目调剂权已下放,科研人员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仍在忧虑不符合预算规定怎么办;国家与省级部门科研项目提高了间接经费的比例,并明确设置绩效支出,但科研人员在预算填报过程中并未足额提取间接费及绩效支出。

(五)间接费用里绩效支出比例不合理

国家、省级单位提高了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的比例,由高校自行制定间接费用相关管理办法。如何均衡管理费和绩效支出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部分高校管理费计提过高,挤占了绩效支出的比例,导致科研人员并没有实实在在感受到相关政策的激励作用。

二、针对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项目遇到的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内容

财政科研项目直接经费经济科目分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其他支出九类。建议在前期已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基础上,参考外省做法,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支出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明确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适应广大科研人员科研活动实际需求。

(二)进一步下放预算编制调剂权

目前,相关政策已经将除设备费以外的科研项目经济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建议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所有预算科目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直接费用下所有预算科目的经费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预算调整情况在验收(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激励机制

根据“按劳取酬”原则,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规定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岗在编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工资性支出,其中在岗在编人员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加大对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职承担重大科技攻关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所需经费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规定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中,35 周岁或40 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绩效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及以纯理论基础研究的哲学社会科学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相应提高间接经费比例。加大支持科研顶尖人才引进培养,对引进院士、“杰青”、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顶尖科研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薪酬,实行单独分配管理,不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建立科研经费支出负面清单

建立科研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科学界定与科研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明确不允许列支的报销内容,方便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标参照。对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相关但无法直接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如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科研业务接待费、通用设备、办公用品等费用,建议明确可以从科研间接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并合理列支,可以预防科研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些无法报销的问题。

(五)扩大财政科研项目“包干制”

建议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选取内部控制较完善、信用较好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预算编制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和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预算科目明细。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六)开展“诚信科研单位”试点

选取部分内部控制优良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作为“诚信科研单位”试点。纳入“诚信科研单位”试点的,一定时间内可以免于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共同审核科研决算报表,出具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报告。推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验收,定期报送验收报告并备案。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以抽查方式,定期组织审计或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试点单位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七)进一步提高科研信息化水平

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平台,建立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促进科研信息有机融合,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让科研人员少跑腿,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八)进一步利用好科研间接经费

建议上级制定政策时,明确间接费用中不低于一定的比例用于绩效支出,防止部分高校出现管理费过高,挤占绩效支出的情况出现。同时扩大教师对间接经费使用的自主权,直接费用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将间接费用用于直接费用。

(九)用好社会资源服务

培养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资源服务科研人员的意识,在科研审计等过程中发挥其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的宣传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项目经费审计过程中,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服务质量,减轻科研人员负担。通过归纳总结以往经验、调研等形式充分了解高校、科研院所等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清单,及时预警、提高时效性。引导各类协会、学会将科研政策宣传与解读纳入议程,尤其通过科研、学术会议,扩大科研政策影响力,确保好的政策落实落地,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动力,释放科研人员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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