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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中的船只被焚,船厂是否担责?

2022-02-03海/文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22年6期
关键词:消防法晨曦火灾事故

吴 海/文

疫情反复,小王所在的小区也开始了全域静态管控。为了让居民们的居家生活多一些乐趣,小王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拜托了小李律师、马法官找一些有趣的案例,在小区群内和大家互动,希望居民在防疫的同时别忘了防火工作。

众所周知,船只的造价不菲,所以一旦发生火灾,船东肯定在保险外还会追究相关各方的责任。今天小王找到的案子就和船舶修理厂有关。

早年间,一艘名为东方的货轮行驶至晨曦船厂进行维修,谁知在维修期间该轮发生了火灾。船厂的消防队赶到现场进行了处理,船东与船厂均未向消防部门报案。船厂安全部门作出了《火灾事故扑救及事故调查情况》的内部报告,认为火灾发生在甲板后左侧口的甲板—物料间—压缩机舱内,火灾系由于甲板—物料间—压缩机舱内旧电缆短路引起。船舶修理完毕,船东支付了包括火灾修理费在内的全部修理费用。后来船东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事件出具了单独海损理算报告,认为火灾原因“很可能是由船厂修理时的焊接火花/材料落到空压机舱地板上产生的”。船东又找到了一家鉴定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该鉴定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检验报告认为“火花落入空压舱并引起火灾是可能的,因空压舱内旧电缆发生短路而导致火灾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事后船东认为晨曦船厂应对火灾事故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后,船东提起了诉讼。

小王在看完案情后说:“船东方面重新找了人来鉴定起火原因也很正常,毕竟遭受的损失不是一点点,更何况这些机构出具的火灾调查报告也指向了船厂,这一旦打起诉讼可能船厂会败诉啊。”

小李律师平时不太接触这方面的业务,一时也无法作出判断,为了有更多的思路,小李律师就问小王:“当时船舶在船厂的修理情况是如何?”

小王看了案件报道后回复道:“法院在受理该案后,详细地调查了当时船舶在船厂的修理情况。东方轮虽然在晨曦船厂修理,但并非全船都属于船厂的修理范围,船员一直保持全编在岗状态。”

小李律师又追问:“那么起火的位置有没有提到是在哪一方的控制处?”

“没有呢。”小王赶紧看了下后面的查明部分,摇摇头。小王不明白为何小李律师要问这些,便提问道:“难道这船只送去修理起火后,船只上有没有船员或者起火的位置还有讲究?”

小李律师说:“那是肯定的。因为这船与船厂是委托维修关系。作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东方轮就火灾损失向晨曦船厂主张违约责任时,首先应举证证明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其次应证明晨曦船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再次应证明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晨曦船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起火地点是否在船厂控制之下就显得尤为重要。”

小王接着说:“好奇怪哟,这个船东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既未提交船舶修理合同,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火灾发生在晨曦船厂的作业区内,无法证明起火点在合同约定的修理范围内,那么是不是就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了?”

小李律师说:“很有可能,但也要看船东是否能够证明船厂有违约行为,或者说事故调查报告是否有提到相应的责任承担。”

小王频频点头后,继续往下看了案件报道,报道中写明:“东方轮认为消防部门未对本案事故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系被告没有依法报警所致,应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东方轮提交的鉴定报告应作为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参考。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东方轮提交的3 份火灾事故鉴定报告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均不确定,使用的是‘可能’‘很可能’等词,且根据《消防法》并参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权力机关是消防机构,而出具上述鉴定报告的检验机构均非消防机构,故上述鉴定报告无法证明晨曦船厂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小王停顿了下,表示了疑惑:“难道这火灾事故调查的机构还有限制?”

小李律师连忙查了下《消防法》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说:“《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确定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则规定了如果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机构都可以对火灾事故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并被法院采信。必须是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才行。”

案子基本都看完了,但小王突然想到前文中提到的一处细节,就是船厂和船东都没有报警。这一点引起了小王的注意:“为何火灾有没有报警也是法院的关注点呢?这和船厂的赔偿责任又有什么关系?难道船厂没有报警也会是赔偿责任的原因嘛?这,发生火灾不应该是大家都要报警的吗?”

小李律师听完小王说的,也觉得很特别,之前大家讨论的消防案例,大多都不会关注到有没有报警,谁应该报警。为此,小李律师又去检索了法条,这才发现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小李律师说道:“《消防法》说得很清晰了,发生火灾的时候,任何人都应当立即报警,所以这起案子中报警并非是晨曦船厂单方的义务。”

果然,小王在后续报道中发现法院也认为在火灾发生时,所有发现火灾的人,包括当事人均有义务报警,东方轮以晨曦船厂未报警为由,认为应由晨曦船厂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小李律师则关注到东方轮所选择的法律适用问题,一个案子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时候,应当在起诉时选择希望适用的法律关系。案件中火灾是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但船厂要承担的到底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这取决于东方轮选择哪一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东方轮认为本案系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根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东方轮需对晨曦船厂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在东方轮无法证明起火点在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也没有证明晨曦船厂有其他的违约行为。东方轮虽然提到了维修船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这一侵权的问题,但是又没有证明为什么船舶修理是高度危险作业,这不是单纯的推理就可以被认定的。

最终法院判决东方轮未举证证明具体的船舶具体修理项目和部位,无充分证据证明此次船舶修理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所以本案依据合同关系进行审理,而非侵权关系进行审理,且无法认定晨曦船厂存在违约行为,最终认为晨曦船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法条释义:

首先,发生火灾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这并不是合同附随义务,而是《消防法》确定的法定责任。所以,报警与否不构成对合同责任的违约。

其次,关于消防事故的调查责任主体,也通过《消防法》予以了明确,即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应作为火灾事故原因的依据。

最后,在发生火灾时,可以选择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这取决于原告选择以何种角度进行诉讼,也关系着双方的举证责任。因此,如何选择法律关系,对案件的最终走向也会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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