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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性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2-01-01长春理工大学王艺诺

区域治理 2021年31期
关键词:性犯罪要件所有权

长春理工大学 王艺诺

一、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我国刑法在财产性犯罪中并未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目前我国学界普遍承认“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即在财产性犯罪中,行为人除具有故意的主观心理外,还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构成虽然具有法定性,却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有被刑法规定列入构成要件才能适用。一些不可或缺的要件,刑法有可能省略规定,此时通过对刑法进行体系性解释即可推定。

从文义上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解释为本身对物不享有所有权的人,试图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控制、利用、支配或处分他人财物,使得权利人丧失对物占有状态的主观心理。

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在不同的财产性犯罪中,通过添加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能够赋予“非法占有目的”在个案中不同的内涵。这也赋予了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理论期待。“非法占有目的”在不同犯罪中有不同解读。就盗窃与诈骗而言,通说认为盗窃是对于所有权、本权或者占有的侵犯,而诈骗罪则是一种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因两罪保护的法益不同,具体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也会有所差别。

从本质上分析,“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动机的趋向结果,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意识要素具有间接性和依赖性,所以主观目的外现需要依附从主观到客观的跳跃过程,故刑事推定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能够产生重要的辅助弥补作用。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的严厉性和特殊性,适用刑事推定理论需要保持绝对的谨慎态度。“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在论及非法占有目的时应保持体系思维,对犯罪行为整体把握、细致考察,必要时可以根据客观要素进行限度内的合理推测。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非法占有目的对财产性犯罪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财产性犯罪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和毁坏型财产犯罪。所有的取得型财产型犯罪都都要求行为人具有一个主观目的,即不法所有目的,典型罪名有盗窃罪、抢劫罪等。毁坏型犯罪以破环财物为目的,不要求以“占有”为意思前提,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此两种类型时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即为考察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对占有的分析

在所有权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占有”是行使所有权的核心和基础。“占有”一词在民法中出现的频率较高,民法中的“占有”侧重于保护一种权利效力,以正常发挥财产的价值。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状态,即不具有法律正当性地控制、管领占有物。民法不要求占有人具有占有目的,更多强调的是对失去占有的状态的事后救济。

而刑法保护财产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刑法更偏向于财产秩序的稳定性。刑法是部门法的保障法,能够保障各个部门法正常运转。民法中的权利交易能够正常运转,要以最底层的财产秩序稳定为基础。故基于本权中间说,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包括所有权、作为占有基础的本权以及占有事实,即使是非法的占有事实也要保护。

通过下述案例,可以体会“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罪中的意义。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走,事后甲又偷回。此时案中涉及到的权益有二:一是盗窃者乙的非法占有事实,二是主人甲的所有权,两个权益都是受刑法保护的。此时主人虽侵犯了乙的非法占有事实,但非法占有事实的保护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主人的所有权,所以要对所有权优先保护。笔者认为,在非法占有事实和所有权冲突时,刑法选择优先保护所有权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主人偷回自行车是为了行使所有权,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

如果主人采用诈骗或以恶害相通告的方式要回自行车,因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敲诈勒索和权力行使,非法为目的是重要的分界标准。

进一步分析,如果主人使用暴力从乙处抢回自行车,因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是不构成抢劫罪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主人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财产性犯罪保护的法益,但甲暴力手段的行使可能侵害乙的人身权益,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日本理论界根据非法占有的实质目的不同,普遍将占有目的分为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者的机能有所差异,值得探讨。

排除意思为排除占有人的占有,具有终局性。一般的盗窃、抢劫等取得型犯罪皆具有排除意思,即通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而取得财物。如果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私自使用他人物品,用后即归还的则不构成盗窃。因为“用后归还”表明行为人并无排除意思,仅能定性为盗用。

因此一般来说,排除意思与返还意思是反义词,没有返还意思则可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但也有两者并存的例外,如行为人未经同意使用,过了财物的使用价值期限再返还的。这种行为返还意思过晚,在具有使用价值期间内排除了主人的占有,满足自己的特定需求,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如,行为人在盗窃行为完成后使用了财物,后再返还的仍构成盗窃罪。因为此时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和行为,但仍给主人造成了使用损失,行为人有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利用意思为实现物的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不需要完全遵守原本正常的价值和用途。但毁灭意思排斥利用意思,因此毁灭物并不属于有利用意思。例如,在暴力犯罪中,施暴者为阻止受害人报警而抢夺其手机,事后又将手机丢弃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虽丢弃了手机却不具有故意使权利人损失手机的主观目的,不具有毁灭意思也不具有利用意思。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不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为第三人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涉及到三角关系时,“第三人”与“他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有所区分。

“他人”没有特定的范围,泛指涉案主体外的一切人,而第三人是指特定的人。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对定罪具有关键作用。如行为人偷盗财物后扔向人群,此时的人群应当认定为“他人”,并非特定目标。因此行为人扔向人群与扔向水沟并无实质区别,只能定性故意毁坏财物。但如果扔向的目标为“第三人”,则代表接受财物的主体特定,可能成为盗窃的共犯。

三、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性犯罪中的认定

因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层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够像客观要件一样直观清晰地显现于外,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能会间接反映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司法人员可以进行刑事推定。但刑事推定具有谦抑性,所以只有在侦查机关可以补充的证据有限,无法支撑审判活动时才有必要启动。不同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标准有所不同,因此仍然存在因推定不准确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情况。

再进行刑事推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经验法则,更要综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质和全面事实。为了得到合理可靠的推定结果,必要进行刑事推定时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基础事实真实原则

刑事推定要从事实依据和推定程序两方面来保证推定结果的准确性。真实准确的事实是前提,正规合法的程序是有效保证,只有真实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的考察才会产出可靠合理的推定结果。与此同时还需要充分的证据以支撑结果的完整和可信度。

(二)禁止二次推定原则

刑事推定的依据只能是基础事实,因推定本身就是从外在表现推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此结果可能会与真实的主观心理有一定的偏差,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以推定结果为基础进行二次推定,必然会导致偏差加大,甚至产生与行为人原心理状态完全不同的结果。为了保证刑事推定的可靠性,二次推定应当是绝对禁止的。

(三)允许反驳原则

刑事推定的结果应当征得行为人的确认,在行为人否认的情况下不得作为结论或证据使用。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分析,司法机关对可能涉及行为人权益的推定结果应当持谨慎态度,尊重行为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迫使行为人同意推定结果。从程序角度分析,刑事推定是一种间接的证明方式,其本身得出的结论有错误的可能。因此允许反驳可以提高刑事推定的容错率,减小负面效果产生的可能性。

四、结语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是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具有重要价值。基于其主观要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在实践操作中欲合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一定的阻碍,但并不是无法做到的。在财产性犯罪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诈骗、金融犯罪案件、非法集资案件等典型案件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解释中详尽地列举了典型案件中常见的,足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作为法律人应当精准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面对纷繁复杂的个案时做到不忘初心,对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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