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牧户适度规模经营面临的问题及路径

2021-12-30李婉莹杜富林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16期
关键词:草场牧区经营权

李婉莹,杜富林

(内蒙古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经营制度和方式转型的重要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草原畜牧业作为农业的重要分支以及草原牧区的支柱型产业,其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对推动草原牧区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影响。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在既有生产力水平和经营条件下,适度扩大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并使其合理组合和充分利用,以获得成本收益率最佳的规模。对于草原畜牧业适度规模,可理解为在一定的草场范围内,就单个牧户生产投入而言能够获得较高收益的生产经营规模[1]。草原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助于牧民降低牲畜养殖成本、提高牲畜养殖的利润,同时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障牧户畜牧养殖稳定健康发展,能够在帮助牧户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进一步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1 牧户适度规模经营面临的问题

1.1 生产运营资金不足

由于牧区畜牧业生产相较于种植业往往资金需要量大,绝大多数牧户为了保证畜牧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千方百计增加其收入水平。即便如此,仍有许多牧户特别是冬春季节为了购买饲草料不得不举债经营,但是现阶段牧区的金融体系还不够完善,牧户所能够贷款得到的金额远远不及畜牧业生产所需的金额。再说,牧民能够用于贷款的抵押物也不多,可办理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地方有限,且其余用于抵押的生产性资料也无法弥补因贷款金额少产生的资金缺口。

1.2 技术应用能力不强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草原牧区的建设和发展并非只是简单生产方式的转变,而是需要现代化先进技术、设施设备等的大量引进和普及。对于现代化技术,由于牧区地理位置偏远,生产方式特殊,所需的生产技术成本较高,并且牧区对新技术的研发、普及、成果转化率都要远远低于农区。另外,牧区劳动力老龄化凸显、文化程度较低、思想观念保守,对生产经营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的认知低、驾驭能力弱。

1.3 草场权利流转不畅

我国把草场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并且明确了稳定牧区草场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牧民对承包草场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规模经营,建设现代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但是,目前牧区草场经营权流转仍停留在35%左右的较低水平,且草场流转制度、流转平台不够健全。这可能是由于牧民转移就业困难,没有更好的出路而不愿意放弃自己所承包的草场,只好继续从事畜牧业生产;还有一些牧民对草场流转的认知不足,对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等概念没有清晰的认知,缺乏对自家草场流转的安全保障,担心草场流转后草场的权利被剥夺,所以宁可粗放经营或闲置草场也不愿流转[2]。

1.4 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牧区合作经营组织即牧民合作社,多数都以自营为主,没有真正发挥合作经营的作用,可以说“合而不作”,从而带动牧户的能力弱,效果差;合作社组织规模不平衡,规模大的有几十户牧户,小的只有几户,且大多合作社草地覆盖面小,发展潜力小,无法带动牧户规模发展,有很多合作社名存实亡。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大多数章程只是表面形式,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缺乏科学的管理与监督,经营活动不够规模,牧民加入合作社的安全保障不足。

2 牧户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

2.1 积极培育家庭牧场

家庭牧场是一种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是实现草原牧区适度规模经营的理想模式。家庭牧场以草原牧区的牲畜养殖大户为基础,通过流转一定的草地资源、整合相关的生产要素从而扩大草地规模及牲畜规模达到规模化经营。家庭牧场的发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个牧户扩大自身家庭经营规模,另一种是两到三家牧户进行联户合作经营。前者是获取内部规模经济,后者是获取外部规模经济,都实现了草原牧区发展的规模经济。除此之外,发展家庭牧场经营,还要以拥有的草地资源为基础,在草地承载力的合理范围内扩大牲畜养殖规模,走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模式。

2.2 规范发展合作组织

现阶段,发展草原牧区的规模经营主要有两种合作组织形式。一种是股份制合作社,指牧民以自家承包草场的经营权为股权,入股合作社,牧区集体将草场所有权、集体生产资料等也折算为股份,对入股的草场进行集中连片经营[3]。牧民作为股东,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也可以进行流转和转让,集体股可以在集体间转让,个人股可以继承、转让和抵押。股份制合作社实现了草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解决了离开草原牧区牧民的草场经营问题以及草场连片经营问题。另一种是专业合作社,指的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牧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组成的互助性经营组织。牧民自愿将草场、劳动力、牲畜、机械设备、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流动资金等生产要素折价入股,按照“按劳分配及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进行收益核算[4]。牧民本人对加入和退出合作社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建立牧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能够加快草原畜牧业产业链的建设,还能够对可利用资源进行重新整合,节约合作社经营成本,增加合作社收益,提高牧民收入。

2.3 推进龙头企业带动

牧区产业化经营主要围绕龙头企业为核心,实施“企业+基地+牧户”“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牧户”的模式。“企业+基地+牧户”模式是龙头企业通过牧户建立各种畜产品基地,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管理,使同一基地牧民进行相同畜产品生产,实现草原牧区适度规模经营[5]。“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牧户”模式是企业通过合作社对生产经营进行标准化管理,由合作社对牧户进行约束,并且牧民通过合作社也能提高谈判能力获得更好的权益保障。除此之外,一些实力强大的合作社也可以发展集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于一体的产业化经营。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能够更好地规范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外部规模经济,促进现代草原畜牧业发展。

2.4 构建社会服务体系

草原牧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是指牧区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建立的一系列为草原牧区经济服务的社会生产组织和部门。其主要的功能是增加对牧区的服务,克服牧区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通过社会化服务使草原牧区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日益发展的市场紧密联系,促进草原畜牧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产业化、社会化,确保草原畜牧业优质且高效地发展。要坚持以旗县服务为中心,乡镇苏木服务为纽带,村嘎查服务为基础,农牧民各种民间协会和自我服务组织为补充,不断深化草原牧区改革,发展草原牧区经济,将牧民带入市场化。

3 主要对策建议

3.1 注重牧业资金支持

政策性银行要优先安排并保证畜牧业生产所需贷款,而商业银行在贷款条件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可以考虑畜牧业生产。对于为缓解牧户流转草场、购置牧业机械等扩大规模经营所需的资金,政府应采取一些扶持性的财政资金支持、提供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鼓励政策。对草场转出者应给予一定补贴,激励牧户加速草场经营权流转;对转入草场牧户给予低息信贷等优惠鼓励流转扩大规模。

3.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要加快草原牧区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提高农牧业科技创新水平,为规模化经营提供条件。除了要加强交通、电力等硬件建设外更要加强牧区信息化建设,使牧户能够依靠信息体系的支撑,更加方便快捷地完成畜牧业生产的全过程,促进草原畜牧业市场化、产业化。其次,强化公益性畜牧业技术服务体系,为牧民解决畜牧业生产中科学饲养、疫病防治等难题,提高牧民生产效率。最后,要推动牧区专业合作社发展及产业化经营,提高草原牧区生产组织化程度,改变分散牧户弱势地位;支持牧区中介组织发展,在畜牧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工,每个环节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促进规模经济。

3.3 完善草场流转制度

推动规模化发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流转草场扩大规模,要积极完善各项草场流转制度,确保草场能够在不同的群体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流转。政府应充分发挥服务及监管职能,建全草场流转服务制度,搭建草场流转服务平台,规范草场流转流程;加强草场确权工作,稳定牧民预期;鼓励发展流转服务中介机构,建立草场价值评估制度,监督草原使用情况,确保草场不退化、牧民利益不受损。

3.4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政府应发挥带头作用,重点扶持牧区专业大户、家庭牧场、牧民合作社及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这些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从整体上提高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及品牌溢价能力。除此之外,培育牧区新型草原畜牧业经营主体,核心在培育新型职业牧民。首先要推动牧民转型,提高现有牧民自身的素质,使其主动接受牧业生产新常态。其次,对培育新职业牧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爱牧业的高素质牧民,为草原牧区生产规模化经营主体输送人才,提高牧区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规模经营。

3.5 加强组织内部管理

牧区规模化组织应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规模与效益并重。首先,牧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从数量扩张向规模和效益扩张转变,逐步摒弃不规范的“伪合作社”,扶持具有实际合作内容、发展前景规范的“真”合作社。其次,逐步对牧区合作社进行清晰的认定,从实际情况调查,对不同功能性的合作社进行分类不同发展。再次,对牧民合作社内部管理从早期的不规范、角色混乱到逐步形成企业化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认识、财务、营销等分层管理。

猜你喜欢

草场牧区经营权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备案而非登记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问题探究
万亩草场
草场
试析藏北牧区的“盐语”民俗①
万亩草场雪凌奇观
民族传统游戏在牧区幼儿园一日活动中的运用
牧区中职学校班级管理的策略
新巴尔虎左旗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