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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社区警务建设研究

2021-12-28魏文旻安福强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警民警务

魏文旻,安福强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治安系,甘肃 兰州 730046)

情境犯罪预防是诞生于西方国家的犯罪预防理论,最早于1975 年由学者克拉克提出,起源于对感化机构中少年逃脱事件的研究[1]。英美国家对这一理论作了大量研究,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成熟的经验。相比之下,我国对这一理论的研究力度不足,目前我国有关于情境犯罪预防的著作和文章偏重于理论性研究,探讨实践应用的较少。本文试图以情境犯罪预防为视角,探讨我国社区警务的发展方向和建设思路。

一、情境犯罪预防的理论基础

情境犯罪预防是指通过管理、环境设计、监督等方式来减少犯罪机会和条件,进而预防犯罪发生的一系列活动和措施[2]。情境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于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和优良的环境来提高犯罪难度和增加犯罪成本,且优良的环境不仅指静态的物理环境设计,也强调通过动态的社区犯罪预防策略来增加预防的效果。

20 世纪中后期兴起的理性选择理论、日常活动理论以及环境犯罪学理论成为了情境犯罪预防的基础支柱理论。

(一)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对与犯罪相关的各种信息思考衡量之后理性选择的结果,即行为人衡量风险和收益后,根据各种情况决定实施某个犯罪行为。例如,一个企图实施入室盗窃的人,在行为之前会对各种选项进行评估,考虑以下问题:易接近的犯罪目标;犯罪手段;犯罪的收益;被逮捕的风险等。

(二)日常活动理论

日常活动理论认为人类的活动模式与犯罪有密切的关系,犯罪的发生存在于日常活动的机会结构中。人们合法的日常生活方式和活动范围的选择都会影响非法活动的方式和时间选择。非法活动与日常合法活动有共存关系,非法活动的发生在时间、空间上往往与合法行为密切结合。

(三)环境犯罪学

环境犯罪学将研究重点放在影响犯罪产生的环境因素,一般由防卫空间理论、破窗理论和防卫环境设计理论组成,重点研究通过对环境设计使环境具有防卫功能,实质是通过改变环境来控制犯罪条件。

情境犯罪预防由一系列具体措施构成,其核心是通过控制犯罪条件减少犯罪机会。基于这一目标,发展出5 大类25 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提高犯罪难度;2.增加犯罪风险;3.减少犯罪回报;4.降低犯罪几率;5.消除犯罪借口[3]。情境犯罪预防更关注微观层面的犯罪治理,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力求改善、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类情境因素,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应用于社区警务的可行性

(一)社区警务与传统警务的区别

传统警务以案件为中心,警察的首要任务是打击犯罪,警务活动主要围绕已然案件、事件而展开。传统的警务模式具有封闭化、隐蔽性等特点,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专职力量,公众是治理成果的享受者。刻意将两者割裂开来,一味强调警察的专政职能而忽视民主职能,不符合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和专群结合的工作方针,易形成将警察队伍与公众隔绝开来的倾向,不利于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在公众心目中,穿着制服的警察是公权力的象征,和普通大众相距甚远,易滋生抵触心理。

一旦公众对警察产生信任危机,即便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降低犯罪率,也无法减少公众的被害恐惧感。这一点从第三次警务革命的失败①可窥见一斑,将警察定位成专职“打击犯罪的战士”,刻意拉大警察与公众之间的距离,不利于控制犯罪,预防的效果更是微乎其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共建的力量来自人民,共治的智慧出自人民,共享的成果为了人民”[4]。在此背景之下,社区警务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国家以社区为基础单位进行社会治理,预防犯罪、维护社区治安秩序。治理主体不应局限于公安机关,要逐步形成由社区民警负责协调和指导,社区各种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模式。

社区警务在传统警务的基础上,重点强调警察的民主职能。要求警察扮演好“社会服务者”这一角色,将警察力量分散于社区,由警察和社区共同发现和解决问题,形成一套新的警务理念:立足社区,面向社会;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二)情境犯罪预防与社区警务在价值追求上的相契合性

社区是产生犯罪的土壤,社区警务旨在调动社区民众的力量,警民携手共同消除容易引发犯罪的条件,共同改善易滋生犯罪的环境。警务活动由“以打击犯罪为主”向“改善社区环境以预防犯罪”转变,这一转变的着力点在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中。

情境犯罪预防旨在将被动的预防方式转为主动预防,它作为司法预防的一种有力补充,把预防犯罪的着眼点从犯罪人转向犯罪情境,使可控因素大大增多。在社会治安防控这一层面上,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与社区警务理念不谋而合。

犯罪情境中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以及潜在被害人,任何一个因素都可通过人为方式先期干预。如自然环境因素,强奸、抢劫多发街区可通过增加街灯数量,改善街灯亮度或增加电子监控设备等方式进行环境设计。人文环境因素的改变有赖于社区民警联系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的能力,能否建立警民联防、邻里守望,社区民警在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纽带作用。社区民警的宣传发动工作,一定程度上也可对被害人因素产生作用,针对那些生活方式决定其易暴露在犯罪情境中的重点人群,通过安全教育、普法宣传,提高个人防范意识,减少陷入犯罪情境的几率,防止成为易接近的犯罪目标。

(三)情境犯罪预防措施对社区警务工作的借鉴意义

经犯罪统计学研究,入室盗窃案件同一住户二次被盗的几率较大,原因在于被盗住户的门锁或窗户大多不合乎安全要求,大约1/5 的被盗家庭第一次被盗后会再次被盗。根据这一结论,对发生过盗窃的住户免费安装防盗锁并确认门窗的安全状况,结果安装上防盗锁的家庭再次被盗率降到了1/20。20 世纪60 年代,英国通过立法要求所有新车均应安装方向盘防盗锁,这一举措使新车被盗率在短短 4 年内由 20%下降到5.1%[5]。简单易行的目标物强化措施,增加了犯罪难度,小成本的投入取得较高回报率。

环境设计、目标加固诸如此类的情境犯罪预防措施,每一项的具体落实,需要社区居民的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社区民警在其中起到宏观指导和整体规划的作用。让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犯罪预防乃至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既是社区警务工作的手段亦是目的。

情境犯罪预防与社区警务紧密联系,在不需要改变现有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前提下,提供经济易行、成效显著的犯罪预防措施,这一系列举措的具体执行过程便是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指导我国社区警务实践的过程,既有利于西方犯罪学理论的本土化研究,也有助于从新的角度探索社区警务建设路径。

三、基于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社区警务建设思路

(一)和谐警民关系,降低被害恐惧感

被害恐惧感是个人对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产生的情绪反应。有学者认为,它是一定时期内社会公众对所居住地区犯罪与被害情形的主观感受,集中反映了该地区社会治安的一般状况、公众对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满意程度以及公众对个人、邻里及周边安全的评价[6]。被害恐惧感会影响公众之间、公众与警察之间的信任感,造成松散的社会联结。

有调查表明,一段时间内采取某些刑事政策,比如严打、专项行动等,切实有效降低了发案率,但是发案数的减少和公众的被害恐惧感并未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社区警务强调警察与公众的深度融合,创造和谐的警民关系,建立良好的警民联防、邻里守望,加强社会联结,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区居民的被害恐惧感。且和谐社区建设,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从公安机关各警种职责分工来看,社区民警与社区群众互动程度最高,交往最为密切。创造和谐的警民关系,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社区民警是重要“窗口”。社区警务建设必须以社区成员为主体,这就决定社区民警除了要运用指导和管理的手段实施社区警务工作,还须用好协商、宣传的手段,在同人民群众的直接接触中,应树立服务为本的思想。

建立在和谐警民关系基础之上的社区警务,为警民联防、邻里守望等理想愿景提供生根发芽的土壤。在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下,社区群众才有配合社区民警开展犯罪预防的积极性,群众从犯罪预防成果的享受者转变为参与者。在这一过程中,社区群众之间、群众与警察之间由以往较为松散的社会联结转变为紧密的社会联结,邻里守望、警民联防制度才有了落地的可能性。和谐警民关系背景下紧密的社会联结状态对降低社区群众的被害恐惧感、提高犯罪预防效率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重视基础信息采集,构建“四防一体”立体化犯罪预防体系

科技的发展不断催生新型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倒逼公安机关必须合理利用大数据治理犯罪,不断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把信息防纳入“人防、物防、技防”三级犯罪预防体系中,形成“四防一体”现代化犯罪预防系统,符合当前公安大数据战略思路。

2019 年12 月27 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同志在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暨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紧跟现代科技发展前沿,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深化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努力实现科学技术与公安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效能。

基础信息是公安大数据战略的根基,没有基础数据的支撑,公安科技信息化似空中楼阁。基础信息的收集是社区警务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与打击、防范等短期内能够取得较明显成效的工作内容不同的是,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见效慢、工作内容庞杂,需社区民警扎根人民群众,日复一日默默付出,且存在考核标准不明晰、工作成果无法量化、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等现象。

重视基础信息,除了做好“一标三实”②此类地毯式信息采集专项工作外,还应将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渗透在社区警务各项业务活动中。要求社区民警在重点人口管理、安全防范、宣传教育、调处纠纷等工作中,注重累积基础信息,收集社情民意。

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信息防“四防一体”犯罪预防体系建设,增加犯罪难度,降低犯罪回报,通过构建严密的犯罪防控网络影响潜在的理性犯罪人对罪前情境的主观体验,进一步影响其犯罪决策,最终达到降低犯罪率的目的。

(三)加强社会控制,增加犯罪风险

社区警务要求公安机关立足社区对治安问题进行预防和治理,需加强各方面的社会控制,社会控制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从主体来看,上至党委、政府领导机关,下至社区内单位组织以及社区居民,都具有社会控制功能。我国自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实施社区警务试点工作以来,旨在形成以公安机关为骨干力量,其他社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配合,多部门通力协作,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打击、预防、建设等手段共同维护社区治安环境、预防犯罪的社区治理体系。

然而,在多年的社区警务实践中遭遇了诸多困境。传统群防群治组织名目多样、人员数量充足,但由于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在社区警务工作中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形同虚设。社区警务逐渐成为社区民警一家独揽的工作,严重偏离我国实施社区警务战略的初衷。且在当前我国派出所整体警力不足的大环境之下,难以保障社区民警专职化,民警参与社区警务工作很难及时到位。在一些偏远郊区派出所,社区民警由治安警兼任,受传统警务思想的影响,从领导到民警个人,都认为治安警的工作才是主业,而社区民警是可有可无的第二身份。在如此困境之下,社区民警在社区警务工作中发挥的社会控制力远远不足。

警力不足的问题短期内较难解决,需要宏观性的政策引导,从上到下贯彻实施也需要较长时间,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唯有追根溯源,要加强社会控制力,最高效的途径是发挥社区内其他非正式社会控制力量。

社区民警可组织发动各小区、企事业单位安保人员等各辖区警务辅助力量积极参与巡逻等“人防”活动,加大“人防”力度,形成经常性的群众组织巡逻防范工作机制。除此之外,社区民警可发展培养信息员,及时报告社情民意,创新人民群众自治工作方法。例如部分省份在农村地区推行治安中心户长制等手段措施,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社会控制力,增加犯罪风险,有效预防犯罪,提高社区警务工作效率。

(四)因地制宜,探索科学合理的工作成效评价体系

我国自 2004 年在全国大中城市推广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以来,一直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目标。这一目标也逐渐发展成为评价一个地区社区警务工作开展状况的基本标准。“发案少”可以通过犯罪统计的方式定量反映出来,而“群众满意”这一指标,评价体系较复杂,包括公众对社区民警的服务态度、工作能力的满意度以及警民关系等要素,其中各个因素都不能完全通过简单测量的方式定量统计出来。因此,公安实践中衡量社区警务工作成效仍主要以发案数为基本指标。

以电信诈骗案件为例,此类案件不同于社区内多发的盗窃、抢劫等案件,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中,被害人承担较大过错,在互动模式中属于可利用的被害人[7]。如何去除此类潜在被害人的被害特征③,避免使其成为已然被害人,又追溯到社区民警宣传教育工作成效。一些派出所每周会统计社区民警所管辖区域内电信诈骗案件发案数,连着几周发案数最多的辖区,社区民警会给领导留下工作成效差、工作能力不强的刻板印象,有些单位还将此作为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

《英国犯罪调查》表明,44%的犯罪集中发生在 4%的相同被害人身上,就像一部分人总比另一部分人更容易成为犯罪人一样,有些人比其他人也更具有犯罪被害的可能性。电信诈骗案件发案数往往与整个辖区的人员构成有关,辖区内人员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日常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将自身置于犯罪情境中的难易程度。同时,辖区的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多年形成的社会人文环境也对发案数产生较大影响。

过于强调发案数,从长远看不仅会导致公安部门的犯罪统计中存在大量犯罪黑数④,导致不破不立等人为更改编造发案率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误导公安刑事政策的制定。更为严重的是,单纯以此作为评价指标,将会影响社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降低社区警务工作效率。

探索科学合理的社区警务工作效能评价指标体系是提高社区民警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全国各个派出所因地理环境、人文环境各不相同而无需教条于某个固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应结合当地特色,因地制宜,确定科学合理的社区民警绩效考核综合指标体系。但无论何种评价体系,其中至少应当包含辖区群众的满意度、公众安全感等要素。

注 释:

①20 世纪30 年代到70 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的警察编制、警察预算均有巨大增长,但让人们始料未及的是,在警力增长的同时,犯罪率却同步增长。第三次警务革命立足于使警察成为“打击犯罪的战士”,但老百姓认为,车轮子跑得越快,警察却离公众越远,他们提出了新口号:宁要更夫,不要机器人。

②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治安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大力推动治安管理基础工作信息化,有效服务各项公安工作,公安部决定自2017 年6 月至2018年5 月,在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系统全面开展以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简称“一标三实”)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

③被害特征是指导致被害人多次被害或重复被害的社会特征。

④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指一些隐案或潜伏犯罪虽然已经发生,却因各种原因没有被计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之中,对这部分的犯罪估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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