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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犯罪治理路径研究
——以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为视角

2021-12-28傅淑均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枫桥公安机关协作

傅淑均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陕西 西安 71002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治理理念,这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犯罪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组成,将成为检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考之一。近年来,我国犯罪呈现出职业化、科技化、智能化等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犯罪治理的难度,公安机关的犯罪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愈发艰巨。新时代、新形势下,公安机关须积极应对各类新型犯罪给犯罪治理带来的新挑战,以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为指导,转变犯罪治理理念,不断探索犯罪治理新路径,确保社会安宁。

一、转变犯罪治理理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治理理念。“人人有责”强调无论是党委、政府、各类社会、经济组织还是公民个人,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都有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与义务;“人人尽责”强调各类主体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齐心协力,形成治理合力,推进社会协同治理;“人人享有”强调社会治理成果具有全民性、全面性,要突出人人受益的价值取向,且是相较于过去更高质量的受益。这些新的社会治理理念,为新时代犯罪治理提供了方向指引。

在以往的犯罪治理实践中,公安机关的犯罪治理理念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偏差。如重打击轻预防、职权主义思想比较严重、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比较突出等。这也是引发刑事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给社会治理带了诸多不良影响。关于犯罪治理,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治理策略,如刑罚预防、社会预防、犯罪情景预防等。这些犯罪治理策略尽管各有不同,但无一不强调犯罪预防。从社会治理效果看,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打击犯罪,其可谓犯罪治理的根本途径。而要取得最佳预防效果,则需要社会全员参与。因此,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须以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为指引,积极转变犯罪治理理念,探索能有效预防、减少犯罪的犯罪治理新路径。结合我国公安机关近年来犯罪治理实践,新时代犯罪治理理念,应坚持社会协同治理、依法治理,并以科技为支撑,以犯罪预防为主要策略。

二、创新协同治理,构建犯罪治理社会协同模式

1995 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对“协同治理”作了明确的界定:“协同治理覆盖个人和公共及私人机构管理他们共同事务的全部行动。这是一个有连续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矛盾的利益和由此产生的冲突得到调和并产生合作。这一过程既建立在现有的机构和具法律约束力的体制之上,也离不开非正式的协商与和解。”此后,有关协同治理的研究、实践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了“协同治理理论”。根据该理论,协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角色和主要责任人是政府及其各部门,同时各市场力量、社会团体、社会成员也应与政府一起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可以说是协同治理理论的升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同治理。

当前,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对犯罪治理效果有了更高的期望。然而,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转型期,传统犯罪因素与现代犯罪因素、网上犯罪因素与现实犯罪因素、境内犯罪因素与境外犯罪因素等相互叠加、相互作用,犯罪治理面临诸多挑战。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若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将难以应对各种新的挑战,治理效果必将大打折扣。犯罪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想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公安机关须改进治理方式,以社会协同治理为导向,一方面加强与其他机构协作,另一方面加强警民协作,积极构建犯罪治理社会协同模式。

(一)加强与其他机构协作,构建多机构协作犯罪治理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治理侧重于依靠公安机关通过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来提升治理效果,逐渐形成了政府一元治理的犯罪治理模式。公安机关在犯罪治理工作中,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之间虽然偶有协作,但少有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或机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其他机构特别是许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社会治理责任和担当意识不强,甚至存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规避社会治理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公安机关有着较高的政治地位和较大的行政权力,受传统的政府一元治理理念的影响,公安机关治理工作方式单一的行政化管理色彩较重,“自我意识”较强,与其他机构协作治理动力不足或形式单一。现今,这种以公安机关打击为主的单一的、一元的犯罪治理模式弊端已日益显现出来。

犯罪产生于社会,犯罪诱因不仅有个人因素,更多的源于社会因素,要有力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就必须充分调动犯罪治理社会力量,只有将有利于预防、抑制犯罪的各种社会力量都纳入到犯罪治理体系中,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预防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一元犯罪治理模式,构建多元主体协作犯罪治理体系,即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积极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机构协作,为犯罪治理寻求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采取各种协同措施预防、抑制犯罪。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积极主动地与其他部门、社会机构、组织进行沟通、交流,开展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专项活动,建立具有约束力的犯罪治理长效协作机制;二是依托互联网,根据各部门、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的性质、职责等,结合犯罪类型,分别建立犯罪协同治理网络平台,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优势、技术优势等,为其参与犯罪治理提供便捷途径,也便于公安机关搜集各种与犯罪有关的信息,整合各种资源,有效进行综合研判,有效预防、抑制犯罪。

(二)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警民协作犯罪治理预防体系

犯罪治理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安定有序,治理的最佳成效则是犯罪的减少,使“人人享有”安全感。而要减少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重点在于预防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应将传统的以“打击”为主的犯罪治理模式转变为“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为此,公安机关应深入学习以化解矛盾见长的预防犯罪的成功经验—“枫桥经验”,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调动群众参与犯罪治理的积极性,积极构建警民协作犯罪治理预防体系。

1.“枫桥经验”对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

“枫桥经验”诞生于1963 年,是对浙江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依靠群众,就地改造‘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做法的经验总结。其核心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当年,毛主席曾亲笔批示要求各地效仿,经过试点再予以推广。改革开放后,“枫桥镇又提出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提出了事前预防和事后调解的‘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工作机制”。“枫桥经验”不断发展、创新,促进了枫桥长期且显著的和谐稳定,蕴含着丰富的有关社会治理包括犯罪治理的实践经验。2019 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枫桥经验”以依靠和发动群众化解矛盾为基本经验,通过化解矛盾可以消除许多犯罪诱因,进而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安机关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枫桥经验”对于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并将其践行于犯罪治理实战工作中。

2.借鉴“枫桥经验”,构建犯罪治理预防体系

要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公安机关应积极加强警民协作,构建犯罪治理预防体系,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畅通警民联系渠道,广泛听取、接纳群众诉求,及早化解各种矛盾。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首先必须紧密联系群众。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必须畅通多种联系渠道,以便于群众反映各种问题。在自媒体环境下,除了面对面交流、电话沟通,还可以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建立专门的网上反映通道。当然,还需要建立专门的汇总制度,整理、分析各种群众信息,以便统筹安排,自主或与群众协作解决各种问题,特别是潜在的可能犯罪化的问题。二是创新警民协作手段,充分建立、运用网格化犯罪预防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网格化管理”这种创新型社会治理方式,能有效排查、化解矛盾,已在我国许多地区推行、适用。其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得到了充分展示。“枫桥经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做好矛盾排查、转化工作,及早消除各种犯罪诱因、潜在的犯罪因素。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将“枫桥经验”与网格化管理有机结合,积极建立网格化犯罪预防体系,着力推动犯罪预防向社区下沉、向网格延伸。广大的公安民警特别是社区民警要走进社区,走进网格,与社区群众共同建立网格工作小组,在群众中推选网格员,完善群防群治,形成犯罪预防合力。三是“因材施教”,做好犯罪特殊预防工作。“枫桥经验”源于枫桥以生产队为单位,依靠群众区别对待、改造“四类分子”,从而实现了“捕人少,治安好。”后来,枫桥人将这些经验发展、创新,运用于犯罪特殊预防之中。在枫桥,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融“打”“防”“教”“管”于一体,可谓枫桥人进行犯罪特殊预防的生动体现。公安机关在构建犯罪治理预防体系时,应重视与社区矫正机构协作,依靠社区群众,根据未被羁押犯罪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因材施教”,做好犯罪特殊预防工作。

三、坚持依法治理,确保犯罪治理合法有序

法治是确保犯罪治理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没有法治,犯罪治理将混乱不堪,刑事冤假错案会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虽然犯罪治理越来越规范化、法治化,但同时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水平也在逐渐提高,依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保障法益的诉求及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也大大增强,对公安机关的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只有坚持以法治为原则,充分运用法治思维,规范刑事执法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才能确保犯罪治理合法、有序进行,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培养、强化公安民警法治思维

2013 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方面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围绕法律及其相关社会规范进行思考的方式,也是指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对法律思维的发展、升华,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社会管理者运用法律治理社会的思想与谋略,体现出从对法律的遵守到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再到对社会治理的递进式发展。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在维护社会安稳和群众权益过程中,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都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预防、打击犯罪。

对犯罪治理而言,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要依据法律规范,按照法定程序,用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犯罪问题,当然,自身行为也必须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公安机关培养、强化公安民警的法治思维,可以通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主题活动,如开设专题讲座,让法治意识深入警心;开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法办案的技能大赛,强化公安民警的法治思维。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同时倒逼公安民警自觉培育法治思维。一方面,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真实案例,让群众切身感受到良法善治引领美好生活,坚定崇尚法治的信念;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一些社区法治教育活动,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守法、用法习惯,进而减少矛盾纠纷,预防犯罪发生。

(二)深化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刑事执法行为

公安机关是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刑事执法行为主要是指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为。近年来,我国出现的许多刑事冤假错案都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不规范有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犯罪治理的效果。因此,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安机关所有的刑事执法行为都严格依法进行。

深化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当前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的一些“意见”“规定”,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6 年、2017 年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为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以此为参考,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从三个方面深化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刑事执法行为:一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行为;二是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指引刑事执法行为;三是加强各方面培训,全面提升刑事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三)强化治理监督,严格落实责任

有权必有责,行使权力必然要承担责任。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执法用权过程中,权力不受限制、用权人员不愿接受监督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为了保证治理清明、司法公正,实现人民满意、党和政府放心,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在侦查期间,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或短期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若刑事执法权被滥用,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犯。因此,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公安民警刑事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相关责任,确保犯罪治理工作在法治范围内有序进行。

1.完善监督体制。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加强法制部门内部监督,即对刑事案件整个办案过程进行全流程实时监督,将民警的刑事执法办案行为都纳入监管体系,并通过微信、微博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完善人民群众对刑事办案的监督方式,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透明度。另一方面,积极贯彻落实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相制约”原则,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作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强化检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治理犯罪的制约、监督。

2.完善刑事执法办案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责任。刑事执法办案责任制,犹如一把悬挂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公安民警要认真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完善刑事执法办案责任制,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引导办案民警认真履行职责;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如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办案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等,督促办案民警增强责任感,尽职尽责,依法办案。

四、以科技为支撑,提升犯罪治理的效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日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这一方面有利于防控犯罪,提高犯罪治理水平,另一方面也会滋生一些技术型、智能型犯罪,给犯罪治理带来诸多新的挑战。为此,公安机关需以科技为支撑,加强人工智能与犯罪治理的有机结合,扬长避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创新犯罪治理方式,提升犯罪治理效能。

(一)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升犯罪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公安机关在犯罪治理工作中,应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在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搜集犯罪信息,研究犯罪特点、趋势,准确把握犯罪规律,从而制定有效的犯罪预防策略,提升犯罪预防能力。

1.利用“互联网+”社区警务,加强社区情报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当前,我国社区警务工作也逐渐信息化、智能化,越来越多的基层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警务”工作,打造警务服务、警务信息搜集、发布等网络平台。公安机关可以在现有的社区警务网络平台建设基础上,建立专门的犯罪信息举报、搜集平台,强化犯罪信息搜集、运用,进而有效预测、预防犯罪。

2.建立犯罪区域化、类型化等各种数据库,深入研究犯罪规律。公安机关应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各种软件、硬件设施、设备建设,增设专项建设犯罪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手段,研究犯罪区域化、类型化规律,为犯罪治理提供预测预警预防对策。

3.加强科技与犯罪治理融合,有效预防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蕴含的新型犯罪。伴随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一些新型犯罪也纷至沓来。如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级技术在研发、应用的过程中既可能使部分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大,也有可能产生一些新型犯罪。因此,公安机关还需加强与科技研发机构协作,将科学技术与犯罪治理深度融合。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化、智能化警务技术培训,培养高科技警务人才,提升公安机关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针对新型犯罪的专业技术问题,要与科研部门共同商讨解决之策,积极预防科技发展、应用可能引发或涉及的各种新型犯罪。

(二)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推动科技强侦

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而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威慑社会不稳定人员,侦查过程也是教育和发动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侦查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犯罪治理效果。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要提高侦查质量,强化犯罪治理效能,公安机关必须加大科技投入,深度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推动科技强侦。

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通过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用机器设备排查和传递个人情况数据、对比数据等方式,搜集利用一般的侦查手段无法搜集到的证据,将其作为突破疑难犯罪案件,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另一方面,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推广、应用人工智能。当前,对侦查机关而言,人工智能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智能化信息检索技术和图像识别系统、侦査专家系统和侦査智能机器人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不仅有助于犯罪信息的分类、检索、鉴别及运用,而且还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案件进行分析,提供应对策略,甚至可以利用排爆机器人、水下机器人等侦査智能机器人代为实施侦查行为。特别是在暴恐犯罪侦查活动中,人工智能应用将有效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从众多刑事案件中分析、提取某一类犯罪的证据标准,再参照法院裁判要求和标准将这些共同的证据标准转化为实践应用指南,为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供指引,确保证据最终被法院采纳,提高侦查质量,提升犯罪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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