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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护工虐老零容忍

2021-12-09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1年19期
关键词:连带投案护工

杨学友

高龄老人在养老院遭遇虐待致多处受伤(图/视觉中国)

高龄老人在养老院遭遇虐待致多处受伤,护工涉嫌犯罪面临承担刑事责任之时,受害老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老人遭遇护工殴打

家住市郊的苗德库(64岁,曾在10年前有犯罪前科)于2017年初应聘成为某市第一养老院护工,2017年6月初开始负责看护生活不能自理的边宝奎老人(1927年10月8日生)。边宝奎因患有脑血栓、糖尿病等疾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都需要他人帮助。2018年10月的一日,已是凌晨时分,边宝奎叫喊要小便,喊了好几次,可等苗德库准备给他换尿袋时,发现没尿,苗德库当时生气就打了他一个嘴巴,边老人不再喊了。这样做了几次后,苗德库一看打边宝奎这招挺好使的,之后的日子,但凡赶上苗德库值夜班,边宝奎叫喊要解手,只要发现边宝奎没有小便,苗德库就打他嘴巴子,直到被发现。2018年10月17日是田行军的班,当日20时30分许,屋内的老人都休息了,但是边宝奎非常精神,老是喊叫,苗德库去检查也没什么事。到了18日凌晨1点半时,边宝奎还是喊,苗德库过去一看还是没事就非常生气,用右手打了边宝奎左脸一下,边宝奎有气无力地慢慢睡了。到了早上,苗德库给边宝奎洗脸的时候发现老人面部非常红,左眼下部有瘀青,吓得苗德库马上用热毛巾敷在老人脸上。就这样,自2018年7月至10月17日的看护期间,苗德库数次殴打边宝奎头、面部及用力推捣边宝奎胸部、肋部,造成边宝奎头面部及胸部、肋部受伤。

2018年10月18日边宝奎的女儿边丽去养老院看望父亲,发现父亲左侧面颊有一片瘀青,左眼眶和左眼角也有伤。边丽当即问护工苗德库,苗德库谎称10月17日帮老人洗澡时,老人吵闹被打了一巴掌。边丽当时找到养老院院长,养老院表示会进行调查。边丽叫来姐姐一起将父亲送到医院治疗,初次诊断显示边宝奎三处肋骨骨折,面部多处瘀青,脑部有血肿。边丽当时就选择报警。

赔偿、刑责一个也不能少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为查清事实真相,除对受害人女儿、养老院院长、护工,以及养老院与边宝奎相邻房间其他老人做笔录之外,还调取了养老院的相关监控录像,显示2018年10月2日,苗德库将被害人拉起,用手拍打被害人左脸部;2018年10月4日,苗德库用手拖拽被害人腿部并推搡其身体;2018年10月18日,苗德库用右手拍打被害人。上述证据已经十分充足。

2018年11月4日,公安机关以苗德库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对其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于同月16日对苗德库予以逮捕。经某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边宝奎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鉴定为轻伤一级;右侧第5、第6、第8肋骨,左侧第2、第6、第10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胸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均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检察机关依法以苗德库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边宝奎以苗德库和养老院为被告,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苗德库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被告苗德库与养老院共同赔付其医疗费55759.2元、护理费37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160319.2元,并提交了住院费、鉴定费、挂号费、护理费等证据,用于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

投案却未如实供述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苗德库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苗辩称被害人边宝奎胸部的伤不是苗德库造成的。其辩护人认为苗德库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苗德库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人治疗面部的治疗费用,但不赔偿胸部的治疗费用,且无经济能力赔偿。其辩护人认可赔偿意见,但认为苗德库是职务行为,应由养老院承担相关治疗费用,并指出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养老院认为本单位与边宝奎的伤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认为苗德库只打了被害人耳光,被害人肋骨、胸骨骨折与苗德库无关,不同意赔偿相关治疗费用。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害人边宝奎系年过九十生活无法自理的高龄老人,其所有日常活动均需通过护理员的辅助完成,如果无外力施加,不存在胸骨、左右侧均有三根肋骨骨折的可能性,应排除胸部、肋部伤情系本人自伤的可能性;2.苗德库与时某共同对边宝奎进行护理,结合相关证据,且边宝奎指认苗德库对其有暴力行为,并未指认时某,应排除胸部伤情系时某造成的可能性;3.养老院的监控视频显示,苗德库在明知有监控的情况下,仍数次对被害人有殴打及用力推搡、拉拽的行为;4.三名证人均证实,因边宝奎脸部有明显的瘀青,苗德库谎称其脸部的伤是洗澡时磕的,在追问下苗才承认在洗澡的时候打了边一巴掌。上述证据表明苗德库的供述不真实,应推定边宝奎胸部、肋部也系苗德库殴打致伤,故应判定边宝奎胸骨、肋骨的损伤结果系被告人苗德库所为,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苗德库主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自首需要符合两个法定要件,即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看,2018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的民警到第一养老院传唤苗德库时,苗已下班,后苗在该养老院院长程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可视为主动投案。但如上所述苗德库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虽可视为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不应认定自首。故辩护人所提苗德库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本案中养老院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苗德库作为雇员因故意致人损害,应与养老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养老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人苗德库追偿。故辩护人所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确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为79519.2元,并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德库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苗德库赔偿原告人边宝奎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9519.2元;被告单位某市第一养老院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养老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人苗德库追偿。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后思

本案苗德库作为负有看护职责的护理人员,虐待被看护人,对被看护的被害人多次进行殴打,并致多处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苗德库拒不供认有证据证明致被害人胸部、肋部损伤的主要犯罪事实,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予以认定是正确的。苗德库虐待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老人,造成边宝奎身体多处轻伤的后果,主观恶意较强,且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为严重,法律应当零容忍。

养老院作为雇佣单位,依法应对苗德库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边宝奎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因雇员苗德库致伤边德奎系故意犯罪,养老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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