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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知识产权”深度融合的应用场景与优化路径

2021-12-08王晓辉

河南科技 2021年20期
关键词:应用场景优化路径深度融合

王晓辉

摘 要:区块链的应用场景覆盖知识产权管理、应用与法律保护等多个领域。在“区块链+知识产权”实践应用中,衍生了数据治理风险高企、技术支撑度不足、法治保障乏力等困境,对此,可以采取健全“区块链+知识产权”法治治理框架、制定“区块链+知识产权”技术安全标准规范、提升“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技术功能、优化“区块链+知识产权”融资与司法适用机制等措施,完善“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生态,化解“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之技术风险、场景优化与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关键词:“区块链+知识产权”;深度融合;应用场景;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1)30-0100-06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scenarios of blockchain cover multiple fields such 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applica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resulted in difficulties such as high data governance risks, insufficient technical support and weak legal protection. For this situation, 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blockchai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al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mulating "blockchai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technical safety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developing "block chai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pplication technology functions and optimizing "block chai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ing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mechanisms are adopted to improve the application ecology of "blockchai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between "blockchai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pplication technology risks, scenario optimization and legal lag.

Keywords: "blockchai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ep integration; application scenarios; optimized paths

區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应用模式,在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文化娱乐、智能制造、社会公益和教育就业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2021年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在产品溯源、数据流通、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形成区块链①场景化的示范应用。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基础架构与分布式计算账本,其应用场景覆盖政府治理、金融科技、知识管理、证券融资与司法存证等多个领域。其与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与法律保护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与契合性。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分布式容错、匿名保护等技术优势,以及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加密算法与松耦合数据结构设计等核心技术,可以为知识产权链上确权、知识产权溯源审计、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侵权监测与固证等,提供技术支撑。然而,“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衍生的技术、信任与法律风险,以及其与现行法治体系融合度不够引发的诸多问题,诱发了“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构建的技术漏洞、制度空白与法律冲突等多重困境。因此,加强对“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应用场景、衍生困境及其优化路径的研究,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1 区块链与知识产权的多维联结与生态构成

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指出,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当前,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加速突破跨领域应用瓶颈,将技术和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投入知识增值进程,以实现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区块链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技术逻辑、运行机制与“代码——规范”联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区块链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技术逻辑联结

区块链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技术逻辑联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区块链的加密签名、智能合约、数字身份标识、数据库写入方法等技术方案,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者运用区块链标识与其他元素的集合,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或者作为一种软件或者数据库获得著作权保护;或者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1]。也就是说,区块链本身就是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者要素来源之一。

第二,利用区块公有链的透明化、不可篡改特性,可以进行版权、商标的登记确权。与时间戳功能,可以对嵌有著作权、商标权信息的“区块”提供存在证明和身份证明,并通过著作权、商标权管理机关自行运行或者认证的公有区块链的高度公开性,进行著作权、商标权权利归属的精准定位和有效回溯,以此,实现著作权、商标权“去中心化”的登记确权,同时,也可利用著作权、商标权在公有区块链中的公示功能,为可能的侵权救济提供电子证据支撑。

第三,利用“区块”只能进行信息的添加而不能删除的技术特性,可以精确记录每个节点参与主体对于区块链应用的知识增值贡献,从而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分配提供技术计量依据。

1.2 区块链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机制联结

区塊链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机制联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区块链共识②机制与知识产权的联结。区块链共识(包括算法共识、决策共识和市场共识)中的算法共识可以确保分布式账本在不同网络节点上的备份保持一致,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决策共识和市场共识建立的知识生产者与需求者的信任,则可以降低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与难度[2]。区块链共识机制(包括工作量证明、权益证明、授权权益证明、实用拜占庭容错等)的目标是促使所有诚实节点保存一致的区块链视图,以保证数据难以篡改,解决安全性、扩展性、高效率认证和能耗代价等问题[3]。

第二,区块链信任创造机制与知识产权的联结。基于对区块链中蕴含的技术规则的信任,区块链节点依照预先设定的技术规则自动执行技术任务,进而建立以技术信任作为背书的信用评价体系[4]。区块链技术创造的技术信任或者说算法信任,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效率,促进知识产权资源的共享,相对减少知识产权交易主体之间因缺乏信任耗费的调查与防范成本。

1.3 区块链与知识产权之间的“代码—规范”联结

区块链与知识产权之间的“代码—规范”联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智能合约的适用。建立在区块链上的可编程代码被称为智能合约,其按照预先编设的技术规则触发条件并自动强制执行。运用智能合约可以将知识产权制度、规范与契约转化成代码,以数字形式对知识产权“智能信息”进行编码存储,简化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流程,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自动化程度,约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各方的权利义务。智能合约中数字化货币的参与,还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交易中资金交割的便利化与知识产权融资的效率。

第二,知识产权维权溯源。区块链通过为作品加盖安全时间戳进行存证溯源,进而为作品提供存在证明(即电子存证)与不可篡改的身份证明,区块链如果加入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公证处、司法机关等机构节点,还可以进一步增强区块链存证的公信力[5]。

第三,商标在先使用证明。在商标权的举证维权方面,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商标权的在先使用提供电子数据证明。通过安全时间戳功能定位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交易信息等数据,并根据商标许可交易的经济数值与频次的多少,监测、统计商标被多次交易后商标的影响力和“显著性”的变化,通过安全时间戳功能定位商标的使用时间和交易信息等数据,并据此统计交易后商标之“显著性”的变化,以此,更好地解决商标在先使用方面的举证难问题[6]。

“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主要由区块链硬件系统、代码数据库系统与区块链法律制度三部分构成。区块链通信硬件系统的设计与创造属于相对单纯的技术方面的问题,本文不进行深入讨论。基于区块链作为分布式共享账本和数据库代码系统的“软体”表现,以及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软应用”特征,本文将“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作为软件代码系统与相关法治保障体系的综合体加以重点研究。当前,“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的宏观构成,主要是指其在不同场景和环节中的实践应用。例如,“区块链+知识产权”资源管理系统、“区块链+知识产权”交易与维权系统、“区块链+知识产权”技术立法体系、“区块链+知识产权”司法证明系统、“区块链+知识产权”金融系统的实践应用等。“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的微观应用,主要表现为运用区块联盟链技术建设“数字知识产权区块链平台”(或者是区块链云技术平台)。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实现数字产品登记、评估、许可、转让、存证、维权等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数字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内容也在不断向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全领域拓展。“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就是指上述构成要素、在线平台、不同场景应用衍生的治理范式、制度图景、规则机制与多元风险等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

2 “区块链+知识产权”的应用场景及衍生困境

应用场景是技术实验空间、弹性政策环境与产品应用市场的复合生态载体。“区块链+知识产权”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确权交易、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司法存证等场域,同时,在“区块链+知识产权”实践应用中,也衍生了智能技术、伦理规范与法律规制等诸多困境。

2.1 “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场景的类型化梳理

2.1.1 “区块链+知识产权”之数字法律功能的发挥。区块链构筑的数字空间中,嵌入区块代码的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发挥着规制数字知识产权资产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共识机制确立数字“区块链+知识产权”技术立法框架。共识机制主要解决在分布式账本节点上账本数据的一致性和正确性问题,本质上是各区块节点之间为了保证区块链的正确运行达成的技术共识协议③。这些共识机制对于数字知识产权资产的布局配置、运行规则设计,以及共识机制被赋予的技术制裁效力,为数字“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的构建与优化,发挥着类似于技术立法的规范引领作用。例如,实用拜占庭容错机制就相当于一种解决知识产权数据错误时区块链运行异常或故障的“类法规范”。

第二,通过智能合约执行数字“区块链+知识产权”技术规则。在区块链技术领域,智能合约是指基于预定事件触发、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7]。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可以有选择地添加能自动执行预设逻辑的智能合约[7]。通过智能合约可以建构知识产权智能化治理模式,设定知识产权交易担保条件、违约情形、合约终止等触发条件,将知识产权法律、链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内容作为智能合约编写和执行的基础,并通过私钥进行签名,促进知识产权资源与需求者的快速筛选、智能撮合、自动授权、自动结算,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协定、许可以及独家分销网络等[8],并依靠计算机代码强制执行链上的非标准化合约和格式合约。

2.1.2 数字知识产权资产(资源)的管理与应用。区块链实际上是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分布式账本中既可保存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又可保存债券、知识产权等数字资产[2],其通过共识机制确定“区块链+知识产权”运行模式,管理写入其上的数字知识产权资源。知识产权经过數字化转换并被写入区块链后,就可以应用于知识产权确权登记、知识产权许可、商标在先使用证明、知识产权融资等多个场景。区块链上信息的不可篡改性,使得区块链本身获得了权益和交易事实存在的“存在性证明”,发挥着证据的自动存证的功能,相关判例(例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美宜佳诉美宣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首次对权利人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予以采纳)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也已经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法律效力(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的司法应用即是其证明)。同时,数字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确证、权益分配、授权许可时的自动时间戳标识功能,对于数字知识产权资产的溯源追踪,具有重要作用。区块链对未注册商标的公示作用即为其实例。另外,工作量证明机制与权益证明机制可以精确、快捷地记录、追踪区块链中知识产权的产生、转让与参与者的具体贡献状况,为知识产权价值与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提供数据参考。而且,运用嵌入式区块链跨链技术,还可以实现数字知识产权资产在多个区块链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并构建一体化的数字“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平台。目前,“区块链+版权”逐渐落地应用,如“纸贵区块链版权存证平台”“国家网络音像传播服务平台”等已经上线提供版权服务。

2.1.3 “区块链+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网络的构建。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类似于一个分布式的协同创新系统,各个区块链中的“区块”节点可以被视为实施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参与主体。其根据共识机制确立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总体框架与一般性规则,通过智能合约进行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权利义务的约定并运用技术强制力发挥保障作用,并且,经由信用创造机制降低运营成本。区块链各节点之间的协同模式可以公有链或者联盟链的形式运行,具体运行模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例如,华为公司推出的鸿蒙系统就可以采用开放式的开源式公有链进行建设。而且,随着跨链技术(公证人机制、侧链/中继、哈希锁定)的发展,为基于链上/链下数据协同技术的知识产权协同创新联盟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对此,除了要整合数字知识产权资产以外,还需要链下知识产权创造分工、价值评估方法、交叉专利授权、纠纷解决机制、人才培育模式等方面实施联动创新,才能构建“区块链+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完整生态。

2.1.4 “区块链+知识产权法治”的司法存证。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可溯源、不可篡改、加密安全等技术特性,内在契合电子数据存储平台的构建要求。通过对图片、视频、文字、声音等侵权证据信息的自动抓取及源码识别,可以将其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区块链中,以此,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证据。区块链的司法应用,已经于2018年9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开通的全国首家司法区块链中得到了实践印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也首次对区块链存储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做出了规则指引。区块链还可以将公证处、注册审批机构CA/RA机构(认证中心/注册审批机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法院作为链上节点联结在一起,组成司法联盟区块链,让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的全流程可信。当然,区块链的司法应用还可以扩展至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中心的链上全流程的诉讼体系的构建[4]。由企业开发完成的司法电子证据云、保全链与IPTM时间标志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第三方区块链平台,也可以为知识产权司法存证提供技术保障与结论性证据服务。

2.2 “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的衍生困境

2.2.1 数据治理风险高企。“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构建与优化的前提是知识产权的数字化转换,转换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写入区块链的数据的正确性与有效性。在区块链的分布式数据结构中,个别嵌有错误数据的恶意或者不诚实节点的接入是不可避免的,可能导致被错误记录的数字知识产权资产存储或者交易的混乱,对此的监管力度与配套措施存在明显不足。区块链数据的失实、滥用以及存储、处理、共享、流动中生成的技术漏洞,可能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分析评议与价值评估的数据决策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区块链共识机制、信任机制、智能合约等技术中蕴含的数据治理规则,也与链下待决问题的公序良俗、利益平衡考量之间存在逻辑与规范冲突。例如,恶意运用区块链的技术强制力掩盖不正当目的;区块链技术无法准确判断作品之间是否具有侵权的“实质相似性”等。

2.2.2 “区块链+知识产权”的技术支撑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区块链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范围的扩展,以及区块链承载信息量的急遽增加,引发了区块链的可扩展性问题。当前,主流区块链系统能够做到无限扩展的几乎没有[9],因此,亟须对区块链扩容技术进行深度革新。第二,区块链网络层、共识层遭受的算力攻击、51%给定网络节点的垄断、智能合约的代码漏洞、私钥被窃取等技术风险,可能诱发区块链的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加大了执法监管难度。第三,区块链共识机制的种类较少,难以匹配多样化的应用场景[10],而且,当前对跨场景和跨平台的跨链技术的研究较为薄弱,其技术机理与业务需求精准对接的实践应用尚不够深入、成熟。第四,统一的“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的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规则与监管规范相对缺失,影响了“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生态的形成。

2.2.3 “区块链+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乏力。基于“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的前沿性与复杂性,现行的民法、经济法与刑法等介入“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的法律准备与制度安排不足,存在相关立法位阶较低、部分法规缺失与规范冲突等问题。主要表现为:现行的具有区块链应用基本法性质的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1月公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更高层级的“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专门立法缺失;区块链应用过程中衍生的数据权属不明,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其执行的数字编码形式的合同文本效力存疑[11];基于区块链的匿名性与不可篡改特征,“智能合约+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身份(无法核实)、行为效力(如合同的生效、中止、撤销等)、抗辩权的行使、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等,无法完全类比适用《民法典》的总则篇与合同编的规定,现有的区块链应用监管体制与监管法规,也与区块链的分布式、多节点的数据结构存在逻辑冲突。

3 “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的优化路径

“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的场景优化,可以采取改进区块链底层技术、制定“区块链+知识产权”规划方案与技术安全标准规范、完善“区块链+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框架、推进“区块链+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等措施,为区块链与知识产权整合难、落地难问题的解决,提供破解思路。

3.1 健全“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法治治理框架

3.1.1 制定具有总则性质的《区块链创新法》,发布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监管指南。做好区块链技术与知识产权管理应用的全链路对接,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贸区、综合经济实验区等经济功能区内的“区块链+知识产权”场景应用优化试点,科学构建“区块链+知识产权”局域生态系统,明确数字知识产权资产权属、行为效力、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制定“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国家和行业统一技术标准、存证业务规范等。同时,依托国家产业发展工程,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为产业级或跨产业的知识产权跨链基础设施建设,链上链下治理机制的整合及法治保障积累建设经验。

3.1.2 紧扣国家将区块链作为“新基建”之信息基础设施的政策部署,制定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5G网络等技术在具体知识产权领域的融合发展路线图,建设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园区、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和特色社区,遴选一批推广能力强的单位开展“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试点,利用大数据技术挖掘支撑区块链应用场景优化的知识产权数据信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增强“区块链+知识产权”的应用场景拓展与数据分析能力;在联盟链上为知识产权监管机关设置相应节点,并通过标准化实现多链协同和互联互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业服务规范标准与区块链应用治理准则融合机制,叠加使用“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为知识产权管理、应用与法律保护提供高度可信的原始数据以支持其持续的智能化运行。

3.2 强化“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的技术信任机制

尽管区块链节点之间缺乏既有的社会关联和互动,但是区块链数据信息的不可篡改、可得追溯、算法纠偏与技术强制力却重建了节点参与者的信任桥接机制。“区块链+知识产权”信用风险产生的症结所在是不诚实节点、多次加工的数据信息的错误累积、共识机制无法完全提供技术信任等问题。对此,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信任机制的构建中,应制定和完善相关如TCP/IP与HTTP共识协议一样的“区块链共识协议准则”,并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自适应、自动验证与自执行機制维持信任,可以深度整合产业数字知识产权资源平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平台与知识产权司法数据库,实现区块链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状况、产业信息与监管法治资讯之间的互联共享,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区块链节点数据进行真实与合法方面的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清理与数据转换,筛查原始输入数据,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诚实节点。同时,注意发挥区块链共识机制的“技术法规”作用,对于共识的形成与代码化,要嵌入知识产权法治的公序良俗、价值伦理判断,以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考量,从知识产权立法与区块链技术的执法监管为切入点,削减“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的技术信用风险。

3.3 完善“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的技术性能与促进机制

区块链嵌入知识产权进而实现制度功能效应倍增的基础,在于区块链诸多技术优势的叠加推进。因此,要重视开发区块链核心技术并加强其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之促进机制的研究与运用。

第一,建立“区块链+知识产权”创新应用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建设基础性的区块链应用研发平台,推进区块链网络层技术升级与性能优化,探索区块链技术与具体知识产权“应用场景”相结合的专业化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第二,完善区块链链上扩容和链外(侧链)扩容技术,采用Plasma扩容方案,注重运用侧链(一个主链可以有多个侧链)分片技术,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应用场景,用不同的侧链去承载不同的知识产权业务。

第三,对无法中心化又有达成共识需求的暗网(知识产权网络侵权、共谋实施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等)等场景实施技术监测预警,推进身份验证、Token(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凭证)分发和生命周期管理等链上治理与真实身份、诚信记录、重复博弈形成的信任和声誉、非正式的社会资本和社会惩罚,以及正式的法律保障(刑法、民法、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等链下治理的融合,构建平台、数据、算法三元融合的数字法律规制体系[12],并将部分法律转换成技术规则予以实施,全方位遏制“区块链+可编程知识产权生态”伪链违法犯罪行为。

“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之促进机制的完善的路径,主要是优化重点产业“区块链+知识产权”开源项目的研发布局。集聚各领域人才,组建多源多点核心技术攻关小组,特别是在高端芯片、航空发动机材料、高端机床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种源“卡脖子”技术知识产权协同创造,打造局域(产业、行业、企业、核心技术)“区块链+知识产权”管理应用平台,完善以“价值创造贡献度”为评价标准的知识产权价值分配模式,给予节点参与者以电子货币(如比特币)或奖励积分,并将其与数字区块链知识产权平台进行程序机制的对接,以此,优化基于区块联盟链技术且整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与保护为一体的“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3.4 优化“区块链+知识产权”融资与司法适用机制

“区块链+知识产权”融资的优化路径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现有的支付工具与平台进行效率、成本、信任三个维度的“区块链+金融”改造,积极推进“区块链+知识产权”证券化建设,在区块节点中加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第三方鉴证机构,实现上述机构之间的信息、预警与业务的互联互通,将现有的垂直中心支付模式改造为去中心化、多点化的扁平式支付模式。

第二,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进知识产权证券融资的场外交易结算,组建中国分布式总账基础协议联盟,明确在区块链上可以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授权,以数字标识代替节点参与者,并将其身份设定为仅特定主体(如监管部门、参与者本人)可依法查询的管理形态。

第三,分别运用区块链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加密技术设定融资规则、规范知识产权融资、保障知识产权信息与融资安全,坚决遏制区块链知识产权非法融资,防止支付平台形成资金池或进行自融,以此,破解区块链非法集资监管困局。

区块链知识产权司法面临“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总则性立法与数字资产立法缺失的不利情况。为此,有必要遴选典型“区块链+知识产权”案例作为指导案例,以此,消弭法律滞后的弊端。同时,结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大数据信息,完善司法电子证据云平台,并以区块链技术规则为基础,细分不同的司法权限,有针对性地嵌入不同的功能区块中,并吸收司法机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在线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组建知识产权区块“法链”,以此,尝试建设知识产权区块链法庭,支持司法冻结、扣划、没收特定账户资产的诉讼请求。

4 结语

区块链通过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本质上是一种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与法律保护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革新、提升现有的区块链核心技术并通过数字“区块链+知识产权”立法予以强制性保障,是优化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必然路径。然而,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自身还无法完全支撑个性化的“区块链+知识产权”深度应用,还需借助其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法律治理方式的体系性整合,对区块链写入信息的真实可信性、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链下的持续溯源、数字知识产权资产的比对筛选、侵权预警、智能化监管进行技术优化与创新,制定规范的区块链技术标准,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规范运作提供指引,以此,优化“区块链+知识产权”应用生态。

注釋:

①之所以被称为“区块链”,是由于其把数据储存在不同的区块内,区块之间按照时间顺序通过密码学技术链接起来,每一个数据块中都包含了过去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并产生下一个区块。渠慎宁.区块链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模式、载体与路径[J].改革,2020(1):39-47.

②在区块链中,相互缺乏信任的节点通过遵循预设机制,最终实现数据一致性的过程,称为共识.

③“协议”是一个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文本称谓,同时也是一个计算机学科概念。石超.区块链技术的信任制造及其应用的治理逻辑[J].东方法学,2020(1):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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