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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统计的性质、不足与完善建议

2021-12-05宋立夫骆梦柯

人文天下 2021年9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核算分类

■ 宋立夫 骆梦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文化产业走过了四十余年的历程。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文化产业是年轻而富有生机的,也是有待进一步发展的。面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的宏观背景,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又是必要的、迫切的。观察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衡量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分析文化产业的发展结构、调整文化产业的发展导向,都需要科学的统计数据作为支撑,因此持续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势在必行。

相较于《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将“夯实文化和旅游统计基础,完善统计制度,提升统计服务能力”作为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表述方面出现如此变化,一方面反映出文化产业统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施行,有效完成了规范文化产业统计的目标;另一方面则体现出中央层面对于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的高度重视。

一、认识文化产业统计的主题性与派生性

当前,文化产业统计相关的数据资料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生产与占有,在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工作体系中,文化产业统计属于主题型、派生型的统计,并不直接见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而是按照一定的频率公开三类数据,分别为按季度公布的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企业营收,按年度公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以及每五年进行一次的经济普查,公布市场主体数量、产业规模、从业人数变动等微观观测指标。

“文化及相关产业”这一概念是用于文化产业统计的正规表述,于2003 年提出,旨在把文化产业统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从核心产业到有辅助功能的生产行业的全面覆盖,从而使文化产业统计概念严谨与规范。这也是将文化产业统计归为主题型统计的原因,同样是主题型统计的产业类型还包括《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等。

将文化产业统计视为派生型统计,则是由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建立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基础之上,即《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均能以代码的形式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一一对应。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增加值、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企业营收两类数据的产生,也需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规定的方法,并结合与统计分类相适应的调查制度、核算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等,系统核算得出。

二、现行文化产业统计制度的不足

2004 年起,至今已先后施行了三版《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04、2012、2018),2010 年建立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并且2011 年起每个统计年均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进行更新,配合2013 年开始建立的文化产业调查单位库,文化产业统计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但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文化传播的载体形式不断丰富,各种业态迅速拓展,逐渐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造就业、拉动消费、联系产业链上下游、提升经济效益、增强区域经济活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抓手。但是,现行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

第一,各部门间的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例如,统计部门、商务部门和海关部门的数据统计原则与口径不一致,导致文化产业数据与其他部门数据间的联系不强,数据信息在各部门之间不能互联互通。再如,居民部门的统计数据无法反映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投入文化产业的比例;贸易数据无法反映各文化产业门类进出口产生的增加值,导致各部门数据自成体系,阻碍了数据的开放共享,也导致了数据治理与信息化技术融合度不深,数据共享、开发和应用水平不高,难以支撑政府决策。

第二,由于GDP 核算理论存在缺陷,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增加值不能全面反映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例如,政府投资的沉淀对文化产业产生了怎样的积极作用、文化产业的增长对地方就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等,此类问题都无法在较短周期内得到准确的答案。本应全面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的数据在权威性、主题整合能力以及数据公开程度等方面仍存在缺陷。

第三,国际可比性较差。按照国际统计机构的标准、方法、制度进行统计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是各国政府统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也是增强各国在国际统计事务中的地位和话语权的重要抓手。目前,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9 年发布的《文化产业经济贡献测度手册》之外,文化产业的数据统计工作具有国际指导性和横向可比性的规范性文件仍处于缺失状态。各国对于文化产业的统计测度不一,致使缺少在全球视角下评价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工具。

第四,现行统计制度无法充分反映地方文化特色。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致使现行的统计制度与地方实践出现了落差,因此文化产业统计数据无法完全体现地方发展实际。例如,湖南的烟花企业营业收入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而对区域经济起到重大作用、能够反映云南地域文化特色的鲜花产业却未能计入文化产业门类。在统计标准执行的客观性之外,若不能真正解决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所导致的文化统计制度的偏差,地方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

三、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的建议

由于政府的高质量决策以高质量的统计数据为支撑,政府统计受到的关注度也因此逐渐提升。例如,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收、文化新业态的市场表现等统计指标的关注度相继提升;由于文化产业双重属性的存在,在政府治理决策过程中,统计数据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高标准落实《“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对于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提升统计能力的要求势在必行。

第一,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强化各部门间的数据联系。首先,在完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方面给予充分投入,同时改良与《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相适应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核算制度、统计管理制度,从而提升文化产业的统计质量与统计能力。其次,发挥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经济普查和一般性抽样调查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对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纳入统计和退出的动态监测功能,不断加强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做好不漏统、不错统、不重复统。另外,制定各部门文化产业相关数据的整合方案,促进工商、税务、商务、海关、科技等部门的数据与统计部门之间的高效对话,共同还原和勾勒文化产业发展的全貌。

第二,探索设置文化产业卫星账户。参考旅游卫星账户设置的基本思路和核算原则,加强文化部门与统计部门的协作,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依据,编制一组囊括文化产业生产和文化产业活动在内的统计账户表,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文化产业数据,使社会各部门能够从供需两侧的视角来观察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深化政府、投资者和消费者等对文化产业的认识,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支持。

第三,吸引多方力量参与提升文化产业数据的国际可比性。按照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利用各国已发布的主要经济社会数据,对主要国家的文化产业数据进行二次核算并公开,推进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迈向国际化。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国家统计局微观数据公开试点的城市范围,并公开经济普查年份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有关数据,提升微观数据面向社会,特别是面向研究机构的开放水平,吸引多方力量参与到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进程中。

第四,对于能反映区域文化产业特色的数据要建立常态统计机制。在各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中采用专人专班与多部门联合攻关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区域特色文化产业情况的观测。利用各类统计学方法从各部门的统计结果中得出能够反映区域文化产业特色的数据,形成区域文化产业数据体系,规律性发布区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做好对区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精准研判,全局性地分析各类数据所折射出的文化产业特征、问题与趋势,确保数据能更好地为企业和市场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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