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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式腐败生成的“关系”机理及治理策略

2021-12-03黄毅石路

湖湘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关系

黄毅 石路

摘要:关系具有“善”“恶”两面。在中国社会中的关系网络及关系实践中,具有各种目标的人会通过建构和维系关系网络来试图在公共事务中获得利益再分配的行动机会。在计划体制、转轨体制与市场化进程中,围绕着公权力行使的庇护关系导致了庇护式腐败的生成。庇护式腐败是根植于政治社会情境中的关系行动,既与资源要素再分配和公权力私化关联,更与政治生活中的关系网络建构与运用以及非正式政治的盛行密切相关,往往试图通过“自我道德化”策略将自身转化为能被社会习俗接受的社会行为。在当前反腐败治理的行动框架下,可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明晰官员责任关系及其行为边界、强化公共规则性交往生态,打破“关系困境”,削弱庇护关系的作用空间。

关键词:关系;庇护关系;再分配体制;市场寻租;庇护式腐败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5-0105-14

反腐斗争不仅要清除一批腐败分子,更要消除腐败产生的关系行为土壤,从而瓦解腐败衍生的失范机制。在党和国家的反腐攻坚进程中,我们总会发现有许多以关系为依凭、以利益链条为纽带的群体,利用一些非正式的手段达成了目标、获得了私利。采取这一关系路径的腐败行为者总会有意地对其行为进行一番“自我道德化”的掩饰,为自身规避和违背党纪国法寻找道德支撑和心理慰籍,从而与正式规范进行博弈、抗衡。此类行为在较长时间的反复互动中甚至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行动模式,在政治社会生活中既会形成某种默认的游戏规则,又会迎合、启动个体内在的私欲,在一些行为者周遭产生一种“示范效应”、一种自我复制的机制。我们在多数前腐后继的“窝案”中可以看到,由于关系及其韧性、关系工具化导致公权力行使陷入关系文化之中,腐败行为不断转换其运作方式以规避正式制度规则的约束。

近些年来中国反腐治理策略中的专项“清理行动”虽然可以承担起“控制”“补救”“自我净化”这三重治理功能,但它也有着明显的腐败治理绩效的局限性,即类似的“清理行动”只是触碰、打击了“腐败市场”内的一部分个体化行动者的利益,并未彻底改变整个“腐败市场”的分配原则及关系结构;关系主体在“腐败市场”中使用公权力进行资源要素与利益的再一轮“分配”,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理念。[1]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高压反腐及作风纪律要求的政治生态建设格局下,基于外部治理环境刺激的腐败主体正在逐渐从个体化走向集团化,往往会形成一种基于庇护关系的合谋行动。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从腐败治理研究的宏大制度逻辑阐释回归日常政治社会生活逻辑的中观探源,剖析究竟是在何样的政治社会情境中会驱使一些人无视制度规制而逾越底线;辨析关系因其符合中國社会的伦理逻辑是否就一定会成为腐败产生的肇因;思考扎根于关系社会和体制变迁进程中的庇护关系是如何激发庇护式腐败的。

一、关系的韧性及运作空间

学术界对群体腐败生成有两种主要解释路径。一是以理性经济人寻求私利最大化作为个体行为准则和行动选择的解释。自利的个体为减少自身理性有限对自我收益的影响,往往会结成分利者同盟,通过共享权力、信息等来规避监督,牟取最大化私利。二是群体腐败形成非理性的解释。由于转型时期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安排、制度实践过程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因组织层级权威和职能分割的体制,使得科层制官僚体系中的个体只能盲从于上级权威,而腐败行为往往会沿着权力的等级链上下蔓延,导致官员对自身行为的伦理思考让位于小圈子内所谓“组织制度的工具性安排”,最终促成了群体腐败的形成。这两种分别从理性计算的经济人和受制于组织科层权威的社会人解释视角,其理论前提实际上都是预设了个体行为的“社会性孤立”或低度社会化。[2]但是正如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所提出,人们的有目的性行动及意图基本上都是嵌入于日常运行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的。[3]因此,腐败活动看似是纯粹的经济交换,实则是在彼此关系互动的基础上,以自我内在逻辑规范与运行的具体化、人格化的利益联盟。故而,以上这两种解释路径并未有效地剖析腐败群体所形成的互为依赖、相互庇护与相互得利的关系结构。

(一)关系与腐败:论争与评析

关系的形成建基于人的行为是社会规定性与主体实践性相统一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已构型出各种关系类型及其相应的规则,人际间彼此互动与影响均不同程度上受到这类规则的约制;另一方面,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会基于各自特定的欲求动机、认知方式、价值观念及行为意向,对各类关系及其规则形成自己的对待方式和处理方式。[4]正是基于此,人们会在日常生活中有意无意地建构和维系某种关系网络。由于关系的非正式性特点,每个行为者都有可能从中发掘有“利”的一面,所以无论何种关系对个体而言都是一种潜在的“资源”,这也给关系主体进行腐败行为的合谋提供了极大操作空间。

1.关系有别于腐败

诸多学者认为关系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关系行为是有别于腐败现象的。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它是人际间某种性质的联系状态。在自然经济时代,乡土中国特有的农业耕作使得农民世代粘附于土地之上,为了应对历史上社会的不稳定与传统的心理不安全感,人们只有依靠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来度过道道难关,所以互助交往从家庭一直延伸至亲族、村落乃至遍及整个社会政治层面,逐渐形成了以“伦理本位”(梁漱溟)“差序格局”(费孝通)“还报原则”(杨联陞)“人情”(金耀基等)等为特征的关系伦理格局。因此,关系是符合中国伦理规范的行为,体现了儒家社会文化的本质,是人际互动所产生的心理联系或交往网络,人们在交往网络中基于信任和依赖就能彼此互惠互利。第二,它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关系在中国计划经济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一直充当着一种资源要素配置的手段,它被认为是对计划手段、市场价格机制以及企业内层级制度等配置方式的有效补充。所以关系并非只与腐败、寻租等行为有关,它可被视为一种能在市场环境中协调资源配置的机制。[5]刘世定、边燕杰等学者的实证分析表明,无论是乡镇企业抑或是私营企业都会利用关系进行“政治关联”来获取资源要素配置,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可以说,各类资源要素的流动及配置都是嵌入于关系网络之中的,利用关系配置资源要素已演变为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第三,它可以作为一种流通渠道。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链式信息网络结构,导致正式渠道中信息传递速率低、甚至常常处于信息短缺状态;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资源的外部性、不确定性等问题,企业也往往会处于不利境地,所以企业都会主动利用人情化的关系网络来获得公共资源、技术和信息等要素。第四,它可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关系可视为正式制度的一种替代品,因为一种文化中的行为准则对其所在的社会经济制度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系实际上被视为一张“人情文化”契约,如果将关系主要限定在“搞好生意关系”,那么作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关系,必然与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安排一同影响着经济进程及经济绩效。因为作为一种制度的关系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节约功能,它能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发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和建立稳定预期的功能。[6]

2.关系是腐败衍生的根源之一

腐败的社会学分析表明,腐败行为并非只是因制度不成熟而产生的混乱现象,它是一种根植于当地政治、经济与文化情境中的高度组织化的行动;常常嵌入于谈判、礼物交往以及资源要素再分配等一系列活动逻辑之中,并且往往会在当地形成被官员、中间人、办事人员默会和运用的一种潜规则、甚至是一种地方文化。[7]随着中国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很多利用公权力谋私利的腐败行为通常会采取合谋的手段进行,其原因是一方面个体或群体在基于关系结合的腐败同盟中能够获得一定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政府正式行政关系的非正式运作和上下级间科层监督容易处于“休眠”状态,导致群体贪腐的合谋同盟。翟学伟对“土政策”的分析表明,地方政策制定者通过采用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相混合的策略,在增强其权力合法化的同时,还不断地扩张权力运作的空间;在地方政府权力扩张、上下级合谋以及土政策泛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官民之间人情式的忍从性人格。[8]王波则揭示了地方权力组织中关系运作的具体过程,即一方面现行科层体制使得上下级关系处于一种博弈状态,在博弈状态中上下级之间都倾向于通过建立一种私人关系网络来建构信任机制,以降低自身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由此造成了关系网络的广泛存在和塑造了人们基于关系网络的行动模式;另一方面广泛存在且“制度化”的关系网络容易导致组织成员通过关系而非組织本身来追求利益,从而可能会损害公共规则与制度设置。[9]倘若从关系的类型学来看,关系可简化为基于互助与共享的“帮忙”关系和基于私利的短期的权力“寻租”关系。以情理——利益的维度来判断关系与腐败行为的关联,实质上是“公——私”这一区分维度所面临的难题,而公私界限历来在中国是很难区分的。正如张静对华北乡村的观察发现,在公私关系混合的事实中,我们既能看到私人关系对公共关系的侵蚀,同时也能清晰地看到公共关系利用私人关系得以伸展与转化;当公共事务可以通过个人交换而得以处理时,任何人都能通过交易获得公权力私化的服务,也可能通过各种关系网络接近或与公职人员产生联系,以便具有各种目标的人建构起自己的行动机会结构;这样,人们会依赖于不断寻求和扩展连带关系来解决各种问题,根据各自在关系及关系圈中的地位与互惠原则,在公共事务中满足不同关系的利益分配。[10]从而激发了现代中国政治社会结合中的实利化倾向及其“工具性圈层格局”。

3.关系的“善”“恶”两面

关系现象虽然看上去与现代国家建设及民主政治格格不入,但它具有显著的“韧性”,深嵌于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治社会体制之中,通过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来适应不同的制度环境,呈现出极旺盛的生命力。关系及其实践是一个窗口,可以为我们展示一个与腐败行为相联的、更大更复杂的社会文化与体制模式的截面。中国式关系其实质即人本身,历来的逻辑起点是“家庭——家族”“亲缘——地缘——业缘”的关系格局。故而,关系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核心张力,即一是情理与利益,就是关系实践结合了“功利性动机和根植于儒家传统的普遍形式的一套伦理规范”;二是公益与私利,就是关系实践中的“‘公的集体伦理与‘私的个体伦理之间的互相冲突”。[11]通过前述的阐释可知,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资本的关系在当代中国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关系是中国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准则,是一种符合自然和社会安排的交往方式。正是由于关系的这一特性,对于关系主体来说,倾向于亲朋好友等内群体这可能是人的一种天性使然,在情理之中。人们对关系网络建构和运用的“集体记忆”会通过言传身教而在社会生活中进行着自我复制和再生产。另一方面,关系是公权力私化的一种形式和渠道。公权力私化本身就是“法团型社会”的果实。在计划体制时代,单位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不同阶层的人其主要的交往行为是在单位这一空间结构中进行的,即使是到了市场经济建立的当代,单位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着人们关系网络的建构和运用。计划体制时期单位制中上下级私人关系网络虽然提供了国家与社会相互整合的基础,但在此过程中正式制度也往往被“私化”为个人间关系。负责资源配置的单位体制给关系网络的建构和运用提供了广阔的运作空间,并严格地规制着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经济利益和行为方式。到了市场化转型时代,制度改革对“单位人”所改变的只是职住空间的分离及其交往空间的扩展,单位体制所造就的关系类型及交往方式被“社会人”所承继。因此,从单位制到市场化的制度变迁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关系对“制度”渗透,而且其渗透方式由原来较为普遍性的“结构”转为隐密性的“行动”,在日常社会中与之相应的是人情规则的凸显,情理之中的“互惠”转变成如今隐密、私化的“交换”行为。[12]尤其是在当前一把手负责制的前提下,领导及其意志传递的中间环节构成了关系实践的关节。如果从请托者的角度来看,只有与公权力扯上关系,才能扩大自己的活动空间、利益空间,从而得到资源要素配置的优先权和降低风险成本。从公权力运作本身来看,在条——块分割的体制结构下,要想进行横向的、跨部门的行政活动,虽然可以“公事公办”,但关系交往却能提供便利和节约成本,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关系网络互相“分享”公权力私化的果实。[13]

原初的关系形成于血缘的相连、地域与行业的亲近、互动过程中的熟稔,一般处于毫无功利性目的的状态。只有当关系主体运用它来追求效用最大化时,关系的性质才发生改变,异化为一种追逐私利的工具性手段或利益交换机制。高棣民在勾勒1980年代中国人际关系的新特征时曾言:关系具有侵蚀组织科层理性来获取私利资源的工具化维度,“文革”时的资源匮乏和再分配结构迫使人们运用“工具性关系”来获得资源,而市场化改革则促使人们建构起以经济工具主义为基础的私人伦理,故而,工具性与商品化才是当代中国关系的核心特征。[14]李沛良则运用“工具性差序格局”来描绘现代中国社会中建构功利性关系的方式,即一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联系;二是关系建构主要基于有实利可图,(非)亲属都可被纳入其中;三是从关系格局的圈层中心向外,关系成员的工具性价值往往逐级递减;四是关系越亲密,关系成员就越有可能被用来实现实利目标。[15]因此,关系从来并非“纯粹”的,而是情感、义务、信任、公权力、利益与算计等一系列要素的混合,这些要素在其中的强弱程度决定了关系及其实践的性质或类型。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并非何种文化产生了关系及其实践,而是在何种历史条件和体制环境中导致了关系的盛行。[16]

(二)庇护关系:一种公权力行使的关系变异

关系运用一直是弥漫于古今中国伦理社会的典型行为特性。但是关系主体如果在公共领域中基于亲属、情感、利益、职权等要素而形成相互依托和利用的状态,导致公权力私化与利益交换,就会形成一种腐败行为的庇护关系。在中国的计划体制、转轨体制以及当前的市场化进程中,围绕着公权力行使的庇护关系一直是腐败活动形成的重要诱因。

1.何为庇护关系

庇护关系存于不同社会政治之中。学者们对作为一种社会机制的庇护关系的含义、功能进行解析,其目的并非是要得出“正式渠道”无用的结论,而是想通过庇护主义的棱镜窥见,在庇护者和被庇护者的互动关系中,权力精英和民众是如何试图通过各种行动策略来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并进而实现其个人或群体之特殊利益的。斯科特将庇护现象解释为一种基于工具性友谊的交换角色关系;在关系网络中占据高位的庇护者利用其权力和资源甚至是影响力向被庇护者提供保护与利益,被庇护者则向庇护者回报包括个人服务在内的一般性支持(忠诚等)。[17]所以权力、利益与关系网络成为庇护关系的三个核心特征。艾森斯塔特认为庇护关系的特征在于:一是具有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平等关系;二是基于工具性依赖关系形成和保持(同盟)关系;三是关系主体间奉行特殊主义的忠诚、团结与互利义务,在逐利过程中形成一定的情感关系;四是关系信任建构于对资源、利益与庇护的需要,依赖于关系网络中核心人物。[18]这主要强调了庇护关系的垂直性、互惠性特征。后继学者们通过研究发现,庇护关系不只是一种面对面、个人化的二元交换关系,更是多层级的、金字塔式的关系网络结构,而其中的请托者是维系关系网络的“中间人”角色。在学者们的一系列经验性研究过程中,庇护关系无论是在形式上抑或是内涵上都成为了一个边界模糊且不断被延展的概念。比如学者们对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地主或士绅精英与乡民之间传统庇护关系的研究。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治理过程中也依然存在着庇护关系且作用明显。帕特南就发现,由于意大利南部人际之间依靠庇护关系衍生了垂直的依赖与剥削性联系,从而使得该区域内社会资本存量不足,导致当地政府正式政治与制度的运作效果受到削弱。[19]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也同样存在着庇护关系,譬如研究者分析发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内的派系、基层干部与民众之间关系建构与运用以及单位(工厂)内部形成的关系网络等。

现代中国社会中庇护关系的特征表现在:一是关系主体是一些能进行资源利益互换的公权力者和商业者及个体行为者;二是庇护单元之间往往会勾连成一种“准差序格局式”关系网络结构;三是庇护者权力源于职位的逐级分配,与被庇护者的交换关系主要基于职权及其影响力;四是在庇护结构中虽然彼此依附,但也可以以相对独立的人格进行利益交换;五是再加上社会流动加快,更多地基于关系网络的后天建构、关系交往更加即时化和短期化。因此,本文中的庇护关系主要指向异于现代科层理性和市场结构的非正式政治及关系结构,它体现的是一种基于工具性互惠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交换关系模式。庇护关系能够在中国社会中长期存续取决于科层行政的非正式运作以及它自身作为一种交换方式所具有的内在特性。在现代政治社会生活中庇护关系常以各种变异形式而大量存在着。可以说,在中国漫长的制度变迁进程中,庇护关系要么已经渗入社会运行的内核,要么已经构成了组织科层行政、社会互动(交换)领域的正式制度的“有效”补充。总之,庇护关系构造了人际间权力关系、资源流动以及利益交换,它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模式。如果说传统社会中的庇护关系主要是一种在短缺经济中维系生存、避免离散的社会机制,那么现代庇护关系则更多的是一种注重实在利益的交换网络。因为庇护关系不仅满足了人们对权力和有利地位的渴求,而且通过建立一种精心安排的关系网络和利用“圈子”内的有限信任,为一些人实现自身的利益提供了一种简捷的途径。

2.庇护式腐败

虽然庇护关系在现代政治社会中有其存在的客观性,但是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将其视作为一种否定的、消极的关系类型。从现代政府职能及其运行理念来看,庇护关系呈现出的是一种具有圈层选择性的特殊主义利益分配,是与基于平等正义原则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相违背的,而且庇护关系网络中关系主体间的公权力私化、追逐私利行为,妨碍了现代社会机会平等的实现。从廉政建设的视角来看,庇护关系被用于描述一系列存在于正式制度之外的腐败行为,一些学者甚至将它与“裙带关系”“权钱交易”等行为等同起来。约翰斯顿认为腐败的界定可分为“具体行动同一系列标准对照而加以衡量”的行为取向的定义和强调官员行为角色与腐败相关的“庇护者——代理人——被庇护者”关系的定义,后一定义直接将庇护关系视作腐败的重要内涵。[20]阿拉特斯认为腐败可分为“交易性”和“勒索性”两类,前者指腐败双方彼此寻求的一种结构化的互利性安排,并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信任关系;后者是指为了避免伤害或威胁而不得不进行的贿赂。在大多数国家中,交易性腐败最为常见,如企业或个人等请托者对官员的贿赂,而官员则将一些好处比如有利的管制政策、公共工程或服务的合同回报给请托者;还有在拉美、东南欧国家中常见的由于中央机构软弱而导致须依赖于“地区权力代理人”来贯彻中央政策,地方代理人则趁机借助于建构起的庇护关系网络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斡旋,从而导致亲友之间、裙带之间互惠互利的庇护关系盛行的腐败文化网络;致使当地民众沮丧地发现法律和秩序帮衬“得势者”及其亲友,最终这种社会认知极大地塑造了人们在其文化中对正式制度的不信任以及道德上的两面性。[21]因此,交易性腐败实质上就是庇护关系的一种呈现形式。

庇护关系网络的成功运作往往依赖于权力和(或)服从、忠诚、情感、信任和信息等一系列要素。在现代政治社会结构中庇护关系以“柔和”且极具渗透力的方式整合了这些相互交织的要素,一起影响着科层组织的决策制度实施和机构功能发挥。依据前述对关系和庇护关系的阐释可知,庇护关系衍生出的腐败特质表现在:一是官员的职权滥用,包括贪污、裙带关系以及公私部门合谋的贿赂、权力买卖、舞弊等;二是来自于政治与官僚机构的非正式运作中的腐败庇护关系;三是腐败庇护关系滥用公权力损害公共利益、牟取私利,它们混淆了公私领域界限或是在其间进行不正当交易;四是卷入腐败庇护关系中的官员通过建构和运用隐蔽的关系网络来进行腐败行为的合谋。庇护式腐败的生成既与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力过于集中和资源要素再分配有关,也与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关系建构与运用、非正式政治的盛行密切相关。当代官场中的“圈子”实质上就是庇护式腐败的一种典型形式,派系、团伙之间相互荫蔽提携,形成了一种围绕着公权力行使的依附性关系网络。因此,可将庇护式腐败定义为:公权力者利用资源要素再分配或职权的影响力,以圈内互惠、有限信任为基础,以利益均沾为原则,建构起一种以庇护——附庸为主要纽带的群体关系网络,并从中谋取私利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建立在庇护关系上的腐败行为,会在官员与请托者之间形成攻守同盟的庇护网,他们往往在这一关系网络中运用不成文的、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相互提携、荣损与共。庇护式腐敗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在政治生活中容易衍生中国特色的“跑官”政治文化,导致原先制度化、程序化的干部晋升结构在庇护关系网络中蜕变为私人性的施恩——回报(效忠)关系。在此政治生态中,官员不再是按政绩,而是遵循上下级间所谓“知恩图报”以及道德上的“共谋”与行动上的“默契”的潜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其结果就是极大地降低了正式政治体制的制度化水平,使得政治社会运行呈现出明显的“权力依附主义”的特征。

二、庇护式腐败生成的关系网络建构:再分配体制与市场寻租

庇护式腐败的生成和国家对地方建设的阶段性功能要求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之前,受到严格的意识形态和计划体制制约的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策的推行者,单位成为关系网络建构与运用的主要场域;而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财政预算、政策调控、物资分配、资金信贷等方面获得了一系列实质性权力,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独立性利益主体的地位得以强化和巩固,关系运用也在转轨体制、市场价格机制与政企政治关联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规制、法规禁止、社会约制等一系列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在这种机会结构下的人们可以便利地利用公权力建构起庇护关系网络来谋取私利。

(一)再分配体制:单位制与庇护关系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再分配体制(或计划手段)取代了传统的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成为当时中国唯一的资源分配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垄断和再分配社会中所有重要资源的方式,重构了一种既能对社会成员进行资源再分配和社会动员,又能构造和强化新型社会关系的体制框架——单位制。尔后,逐步构型完善的单位制作为国家动员和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其制度安排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德治性再分配原则和资源再分配的“幕后解决”方式。[22]单位制实质上是一种经过了组织机构中的个人行动与制度重构的“新传统主义”权力结构,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的强制性庇护关系结构。华尔德认为(国营工厂)单位制由于拥有控制权与分配资源的权力特征,导致组织中的个人对单位及领导的严重的政治经济依附;因此,在单位制中的个人行动发展出了一种上下级间的庇护关系,其间融合了正式与非正式的特殊互惠交易网络,即领导与积极分子、普通工人有着不同的地位和需求,一方面领导掌握着组织生产与资源再分配的特权且有责任动员职工和需要依赖部分积极分子为其工作,另一方面普通工人只能通过积极地与领导建构和维系私人关系网络才能获益。华尔德认为单位组织中的所有人都会利用组织中的正式制度以及各自在其间的权力角色来谋取自我利益,通常是基于个人化的权宜性行动去适应或变通正式制度安排。所以单位制实践所带来的“非预期性后果”,就是表面上权宜性行动发展出的关系是按照政治经济工作需要而发展的,但实质上它却被干部——职工从追求私利出发转换成一种个人关系网络,最后在单位制度运行中发展成“实用性私人关系”来谋求自我利益,加剧了领导干部的以权谋私、贪污腐化。[23]从关系实践的视角来看,单位并非一种僵硬的制度安排,而是各种行动与力量博弈的场域,鲜活的关系运作事实内嵌于其中。一些学者对中国社会文化传统与单位制度融合中的“圈子”现象等主题的研究也表明,单位式关系并非只是一种纯粹的个人间关系,而是基于利益和权力的维护,呈现出纵向的行政性依附和横向的通过“熟人”与“陌生人”连通的社会网络特征,并形成特定的行动模式与策略。因此,在庇护式依附背后的是建构和运用“实用性私人关系”进行资源再分配的普遍化。

庇护关系对单位社会的渗透影响体现在诸多层面。尤其是在正式组织中关系主体间的互动与关系网络的运作导致依附心理以及特权思想的盛行。即使是到了市场化与自主性因素进入的体制转轨期,单位组织仍然可在一个广泛的领域或范围内,给予服从和依赖的利益追求者以资源、利益或机会,并规定“回报”的形式与“价格”。[24]依仗这种依赖性结构,单位社会中庇护关系的恶性泛滥和利益网络的隐性构建严重地影响着社会资本的公平分配,会导致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的失衡,直接削弱民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度。其阻力与破坏性表现在:一是科层制运作中的关系博弈。庇护关系网络的大量存在和制度化,会使社会个体在公权力使用与资源分配过程中,常常诉诸于关系网络而非组织本身,甚至是在政府的府际间行政互动中也是依靠关系网络而不是正式的组织规则,往往衍生出一系列诸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合谋、变通现象。极大地消解了组织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运行效能,使得组织的科层理性为“实用性私人关系”所替代,最终造成了公权力行使的名实分离。二是日常生活中庇护关系的嵌入与运作。庇护关系在日常生活过程、资源分配以及“情感性”建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运用庇护关系实现资本效用的展示无所不在。通过一定的利益和人情的联合运作,编织与生产一个质量较高的关系网,甚至可以实现关系资本的增值与再生产。[25]如果说早期缺乏选择性和流动性的单位制度造就了熟人社会,那么经过国家和市场力量重构后的单位制度极大地改变了原单位制与单位人社会生活的渗透关系,即职住分离促使人们定位自己的社会性身份和寻求新的交往网络及交往方式。在再分配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单位人再度将“自我”嵌入到社会性关系网络中去,基于相互利益交换的工具性资源取向的关系运作逐步占据了支配性地位。因此,即使是在关系丧失了深厚的“道德性”支撑的今天,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抑或是在行政运作与生产活动中,关系仍然在不断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由于当代市场社会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促使人们愈发地倾向于通过积极地寻觅和建构以“市场”(回扣、礼金、酬金、提成等)为特征的庇护关系网络。

(二)市场寻租:政治关联与庇护关系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首先步入了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雙轨体制进程中。双轨体制意味着多样化的资源配置方式。而游走于政府计划、市场价格和政企关系之间的则常常是庇护关系这一配置手段。在市场和计划的双重配置方式中,官员干部地位的相对稳定和权力扩展、普通职工权益保障的下降以及市场交换性的增强,都为庇护关系的维系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汪达伟认为在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官员仍然拥有较大的分配重要资源的权力,使得企业存在着明显的依赖于公权力,而形成一种政治关联倾向。[26]与官员建立并保持政治关联是企业应对政策不确定性和争取政府各种资源的重要方式。政治关联导致地方官员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互为依赖的“共存庇护关系”,即一方面企业可以围绕着公权力获得资源要素和政策机会;另一方面官员既能从企业的行贿中自利,企业的发展也可以实现一些重要的如财税增长等政绩目标。戴慕珍和倪志伟就分别用“地方性法团主义”[27]和“市场转型理论”[28]来描述(经济)财政改革激励和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官员与市场主体的合谋或庇护关系;白威廉和麦谊生则提出“政治市场”观点,强调中国市场转型进程中的政治资源与权力继续影响着利益的分配,企业通过与政府部门及官员“结盟”,来对政治权力带来的“好处”进行经济回报[29];玻伊索特和柴尔德甚至用“关系网资本主义”来描述中国改革进程中隐秘而灵活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新型组织关系[30]。在此类研究的基础上,国内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处理,或是依靠内嵌于政商之间的基于“关系合同”的层级依附——庇护关系[31],或是基于政治与经济精英的结盟、权力与经济资本的结合而形成的“地方合作主义”[32],或是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交换而形成的非正式渠道来进行“撑腰”和“保护”的关系网络资本,或是在构建和维系的庇护关系结构中运用大量的“变通”实践等。当然,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产生的制度漏洞更是加大了庇护式腐败生成的机会,即一方面出现了许多超出了原制度约束范围的新的经济主体、行为与现象,增加了机会主义行为衍生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尚未建立起与新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所以无法及时有效地遏制投机行为。[33]而且,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保留的计划手段,不仅为地方政府掌控重要资源要素提供了制度基础,而且还为地方官员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毋庸置疑,庇护式腐败的生成既源于政治经济体制中滋生出的过多的腐败供给源,也源于(个人)市场行为主体对庇护关系存在的过多需求。

自中国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地方政府是带着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的印记与传统而进入市场的,再加上市场化所具有的初期性、不规范性及其特有的利益本位主义,在与掌握再分配权的官员相碰中,形成了一条被默许的、非计划非市场且又是非正式的关系整合,既成就了中国经济腾飞的“第三条道路”,但也带入了分权之后双轨制所凝合的人际关系怪圈。[34]虽然在深化市场改革进程中资源的配置权持续地下放,但是由于长期实施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地方政府不仅仍然控制着大量关键性生产要素,而且还掌握着经济发展的诸如土地审批、项目审批、配套资金、补贴减免、监管执法等政策资源,使得地方官员可依据其经济监管与综合治理的自由裁量权,对当地的企业和市场施加决定性影响。从行政发包制的视角来看,公共事务的逐级发包赋予了地方官员尤其是“一把手”诸多实际控制权,使得地方官员行政行为的“人治”色彩突出,频繁的官员流动则进一步强化了政企间的人格化关系性质。企业为了规避各种管制和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寻租和建立政治关联的方式打造与政府之间稳定、可预期的关系;而在晋升激励和财政激励支配下的地方官员则极力地整合自身所能控制与影响的各类资源,力图与企业形成一种“双赢”的利益交换关系。[35]因此,双方都极力地建构和维系着高度人格化的官商关系。虽然这种深度的利益捆绑,达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多种积极目标,但是却由于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运用密切了官商间的私人关系网络,往往会形成官商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正规合作关系演变成官商勾结与权钱交易关系,从而为庇护式腐败的发生与扩散创设了环境条件。理论上,政商关系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事实上,一些官员将政府与其辖区内的企业理解为一种管理上的庇护关系。一方面,官员通过行政审批、摊派、集资甚至是索要节庆“赞助费”等方式进行企业的“管理”,另一方面,企业为了绕过各级官员的过度管制、繁琐的审批程序以及获得资源要素配置的优先权,向官员支付“速度钱”,甚至是极力地构建和运作起一种庇护关系网络。此外,地方官员基于政绩诉求,与其辖区内国有企业之间的“父爱主义”人格化色彩,也为庇护式腐败的高发现象提供了另一个诱因。在当前的压力型体制下,经济增长是地方官员政治晋升的重要考核指标。为追求有限任期内的最大化政绩目标,地方官员一方面通过增强对辖区内国有企业的政策信贷倾斜,来向建筑、房地产与基础设施等更能凸显政绩的项目进行投资;另一方面这些由地方政府或事业单位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的具体运营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级地方官员的插手甚至是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增了庇护式腐败行为的生成。

三、结论与治理策略

近些年来党和政府不断地强调通过制度建设来创新腐败治理的形式和内容,但是在关系文化尤其是庇护关系的约束下一直无法有效地破解既有的反腐模式和超越其自身的限制,反腐甚至呈现出一种“内卷化”的倾向。其根源在于,公权力的行使深嵌于地方经济生活的关系网络之中。在中国人的关系网络及关系实践中,由于公私混合的事实和关系运用工具化的倾向,具有各种目标的人通过构建和维系关系网络接近或与公权力产生联系,以便建构起自己的行动机会结构。这样人们便会依赖于不斷寻求和扩展关系网络来解决各种问题,并根据自身的关系及在关系圈中的地位与互惠原则,极力地试图在公共事务中获得利益再分配的优先权。在单位制时期所制度化的庇护关系网络,经过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强化,即便是到了当前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仍未得到根本性改观。由于各种正式规制尚未健全或效用未能有效彰显,使得个人或企业主倾向于进行政治关联,与官员结成庇护关系网络,并且不断地主动或被动地经营这种关系网络,官——商——民之间也往往极力地对国家正式权力进行非正式的运用。因此,当前中国的庇护式腐败行为并非仅仅是独立的社会行动,而是根植和深嵌于社会政治情境之中的行动、甚至是一种“文化实践”。绝大多数庇护式腐败为逃避制度约束以及民众对其非合法性行为的道德谴责,往往试图通过“自我道德化”的策略将其转化为能被社会规范所能接受的关系行为。故而,规制腐败行为研究的理论自觉与研究重点应该深入剖析关系及其实践背后的结构与制度性原因,注重通过制度建设、明晰责任关系及行为边界、强化公共规则,来打破“关系困境”,削弱庇护关系的作用空间。

第一,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压缩关系运作的空间。关系盛行、公权力私化的根本原因是和制度不完善、制度规制弱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因此,要在制度设计与运行中更加注重对关系侵蚀的防范,着眼于正式制度的完善,来提升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在党纪法规方面,要切实有效地执行“八项规定”等一系列扭转“党风政风社风”的整治举措,以“扫虎拍蝇”的尺度消除腐败产生的“破窗效应”;着重制定针对恶性政治生态链的反腐败立法,加大对腐败关系网络中请托人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请托人不正当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利用社会力量监督其行为。在政府职能转变上,强化行政审批的规范化、透明化、清单化、问责制改革,压缩相机授权体制衍生的寻租空间,改善官员的任期政绩激励与晋升考核机制,有效硬化政府预算约束,揭开行政潜规则的“遮羞布”,从而减少关系运用的土壤。在规则反腐方面,通过法制更加明确公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目标,以防止关系行为时常突破公权力的规则边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减少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第二,明晰政府官员的责任关系及行为边界。通过构建制度化的行政责任关系和行政激励产品的多元结构,抑制官员的寻租动机和降低官员对权力的利益偏好函数;运用顶层设计实现职位任用模式的多元结构,破除公共部门因“政治内部劳动力市场”终生雇用惯性的“锁定效应”“隐性激励”以及对职位分配合谋所衍生的利益部门化、寻租制度化;从增加机会成本与减少现期收益上,约束权力寻租冲动,尤其是要强化对违法违规官员可置信的惩罚承诺以及树立和完善官员的正向激励机制。这些关键在于切实转变政府由组织社会迈向服务社会,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机制,增强公权力运用的多元约束和“硬规则”意识,瓦解官——商——民之间共生庇护关系的社会基础。

第三,大力营造和培育风清气正的交往生态。要消除人们遇事便想走后门、找关系的大众心理,除了要完善正式制度建设外,还应合理减少基于私人关系网络和关系资本化运作所导致的制度、法律、政策的可变通性,遏制与消除互动情境中的惯例和潜规则等“关系资源”对正式制度规则的消解作用。通过大力构建和培育廉洁的政治生态与文化氛围,消除社会腐败亚文化对官员涉入腐败心理的影响,加大腐败行为者的道德成本,从而牢固树立“不想腐”的心理与道德上的思维习惯与行动取向。民众基于私利的关系认知及关系运作实践,不仅会影响到政治监督体系制度化建设的进程与效果,而且往往成为庇护式腐败衍生最便利的环境。因此,还需要通过长期的公共规则意识、理性的契约精神、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的建设,大力营造廉洁的交往生态与亲清型政商关系,从而保证公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和实现一般社会关系的理性化。最终,通过发挥制度、监督、自律、教育、惩处等措施的整体合力,形成“不能腐”的约束效应与“不敢腐”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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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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