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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1-12-03

北方牧业 2021年22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兽医检疫

为深入开展全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40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行动, 集中查找和整改当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着力建设懂法守法、精通业务、纪律严明的工作队伍, 构建完善全链条互联互通的动物检疫监督智慧监管平台, 进一步提升全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职责分工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农业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围绕“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的思路,针对机构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运行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 进一步理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 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积极推进动物检疫监督信息化工作, 完善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全程闭环智慧监管模式。

(一)完善三项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衔接机制。 要逐级明确市、县、 乡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的机构, 特别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派出机构官方兽医配备数量能够满足当地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确保动物检疫职责不落空、动物检疫工作有人干。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职能、人员情况及乡镇派出机构情况填写附表,11月5 日前报送省厅。

完善动物检疫工作与监督、 执法工作协同机制。 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 明确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程序、时限、处理情况反馈等要求, 加强相互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研判会商,建立起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全程紧密协作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掌握动物防疫状况,及时了解动物免疫、疫病监测等情况及动物健康水平, 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技术支持。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牲畜耳标发放情况及相关信息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实施产地检疫。

(二)强化三项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强化信息管理。 各地要对辖区内官方兽医信息重新审核, 及时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系统”模块,更新完善官方兽医信息, 按要求新增新任命官方兽医信息, 对已调整出动物检疫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注销信息。 加强电子出证账号管理, 严防转借、盗用。

强化培训管理。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官方兽医、协检人员(指定兽医)等学习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检疫的各项规定, 积极组织辖区内官方兽医参加线上考试, 以考代训, 以考促学, 加强自主学习,持续提高能力水平。 官方兽医通过电脑端或移动端(目前仅支持安卓系统)下载“牧运通”APP 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 “官方兽医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网络考试”模块参加线上考试(已在“官方兽医管理系统”模块登记信息的官方兽医,通过上述登录方式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可获得账号密码)。

强化履职管理。 各地要督促指导官方兽医认真履职尽责, 及时受理检疫申报, 应检尽检,严格按照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工作记录, 并在出证后实时上传检疫信息,不得离线出具或者延迟上传检疫证明。 对于不检疫即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运输、屠宰、交易等环节进行监督排查,严厉打击逃避检疫。

(三)应用信息手段,全程闭环监管

提升动物检疫网上申报覆盖率。 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厂 (场点) 基础信息录入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方便货主通过网络途径申报检疫,提升动物检疫工作效率。 要通过发放明白纸、现场演示等方式指导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点)操作使用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手机APP, 提高熟练操作能力和网上申报积极性。

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工作。 全面推行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工作,2022 年1 月1 日起不再出具动物B 纸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地要以推进动物检疫电子证照为契机, 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逐步做到与畜禽免疫电子档案、官方兽医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联, 通过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实现动物检疫在线监管。

加强动物检疫监督闭环管理。 各地要按规定做好动物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 落实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经指定通道入境或过境制度,强化落地监管, 督促指导养殖场、 屠宰厂 (场点)、 承运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回收检疫证明并反馈落地信息, 实现动物调运启运地、 途径地、目的地全程闭环管理。 积极探索屠宰检疫数量与入厂(场点)动物数量匹配机制,通过与入厂(场点) 回收检疫证明动物数量对比分析,对一定时间内屠宰检疫数量与入厂(场点)动物数量匹配不合理的进行提示, 问题突出的及时了解情况和整改,严格屠宰检疫监督管理。

三、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2021 年10 月31 日前)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全省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方案, 将职责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请各市确定1 名联络员, 于11 月1 日前将联络员姓名、 单位、职务、工作电话和手机号码报送省厅。

(二)组织实施(2021 年11 月1 日~2022 年4 月30 日)

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 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对重点工作、重点地区实行现场指导、跟踪推进, 省厅将根据行动开展情况进行 督导指导和调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确保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三)总结评价(2022 年5 月1 日~31 日)

各地要对本次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针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集中整改,推动行动成果的转化应用,建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以市(含定州、 辛集市)为单位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形成书面自评报告,突出问题、突出成效,于2022 年5 月20 日前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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