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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技术在庭审中的适用

2021-12-03党婉平

关键词:庭审法庭法官

安 宁,党婉平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当今,前沿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向包括司法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并表现出与传统信息化技术截然不同的时代特征[1]。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以下称VR)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生成与一定范围真实环境在视觉、听觉、触感等方面高度近似的数字化环境,让使用者能够产生亲临相应真实环境的感受[2]。尽管VR技术目前已经在市场营销、文娱互动、军事训练等领域展现了广阔的应用前景,近年来VR技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也崭露头角,有兴起之势。实践中,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用VR全息复刻技术再现案发现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运用“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审理刑事案件;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5G+VR智慧法院项目”实现案件查询、庭审观看等功能,办理诉讼引导、自主文书撰写、自助立案等个人业务;执行中司法拍卖服务中心也实现了VR实景看房。

VR在法庭审判中的运用,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机遇,使事实审查的真实性得到进一步增强,甚至可能会颠覆传统的法庭审理模式。但是,VR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难题。首先,VR这种沉浸式的体验技术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其次,VR技术作为证据的属性如何界定,对于现有证据制度有什么影响?最后,VR技术对于中国现有模式下的法庭审理方式有何种挑战?

不可否认,传统的司法模式与人工智能浪潮下的前沿科技已经碰撞出不一样的火花,我们也应当意识到司法领域将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带领下面临新一轮的技术革新。在智慧司法的背景下,如何跳出传统司法模式的局限,以创新思维对VR技术作出现实回应,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VR技术在国内外司法中的适用现状

1.VR技术在国内司法适用现状分析

2018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张某某故意杀人案,这起案件是北京市首例在庭审过程中运用VR技术的案件。在这起故意杀人案中,检察机关用可视化系统作为法庭示证的专业化辅助工具,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借鉴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更加直观地展示各种客观数据以及证据材料。技术上的先进性提高了法庭审判的工作效率,改进了出庭效果并强化了证据效用。2018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零口供”故意伤害案件,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自杀”还是“他杀”的焦点问题展开证据审理。在庭审现场,专家用VR技术对被害人的身体损伤以及现场遗留下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呈现,同时模拟实际挥刀的情景向法庭展示了这一焦点问题的结论。

就上述两个案件而言,在庭审过程中使用VR技术通过第一视角还原案发现场,让在场的人仿佛置身案件发生之时,感受到了案发时紧张的情绪,而且能够很好地印证证人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对于法律事实把握也更加透彻。笔者认为,这样的技术手段推动了庭审实质化,避免了以往证人作证可能存在的不可靠性,也改善了“零口供”案件的庭审困境,提高了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的实质化程度,有力推动了案件审理的进程与走向,充分发挥了庭审功效,有助于合议庭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在传统的庭审模式下,法官对于部分证据实物无法亲自接触,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证据的判断更倾向于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得出,有可能存在主观性、片面性,这种情况下的证据判断趋于被动,与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背道而驰。而借助VR技术能够使示证的形式更加清晰、直观,这种亲临其境的沉浸式体验能够使法官不必过多借助“法感”便能有效认定案件事实[3],能够改善因缺乏实物证据而出现的举证、质证虚化现象。避免法庭调查流于形式,也更加符合未来互联网司法发展的方向[4]。

2.VR技术在国外司法适用现状分析

相比于国内的司法实践,国外更早在司法中运用这一技术,1992年史蒂文森诉本田公司一案中,本田公司聘请了专家证人采用虚拟现实技术从事件当事人摩托车骑士的角度出发,重建了车祸事故的现场[5],使用虚拟现实技术来证明一名在事故中受伤的摩托车骑士选择在危险的地形上骑行,而本田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同于我国近年来进行的初步尝试,国外司法实践对这一技术的运用更加成熟、也更为多样化。2016年,英国斯泰福厦大学的Dig-For-Arch项目将陪审团代入虚拟犯罪现场,项目负责人Caroline博士指出,文字记录、拍摄犯罪现场这样的传统方法不仅费力,而且不提供适合在法庭上向非专家展示的数据输出。司法实践中,在庭审讨论过程中涉及到某个争议点时,可以通过VR技术将证据予以虚拟还原,还可以将两个证物进行调取和比对,实现更有说服力的证物呈现。具体来说,该技术主要由律师向法官或者陪审团进行展示,以提供更好的法庭效果,通过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形象、直观的说明,在提高庭审效率的同时增强了证据展示的实体感。

VR技术可以重现犯罪和事故现场,这也是目前在法庭上最具前景的运用之一。由于针对事故现场的调查相较于发生时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对于现场无法做到完整的还原,且传统的现场还原方式具有叙述性、片面性等固有缺陷。相比之下,VR技术能够通过实景模拟对于案发现场的还原性具有更为直观的提升。同时VR技术能够提供一个自由的视角,可以让使用者以自由的角度对场景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被动地观看一些被选择过的画面,从而能够更接近真实现场。

通过VR技术的运用,律师可以为犯罪现场或者事故发生的确切地点模拟更逼真的展示图,包括现场的目击者、受害者、嫌疑人甚至是无生命物体,以及可能在现场出现的任何感官信息,这样的技术设计为陈述犯罪或事故现场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支撑,同时这些身临其境的模拟能够极大地帮助筛选排除不可靠证人的证词。

3.VR技术运用的局限性

首先,VR技术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对于适用范围、硬件设施、开发技术等有特定的要求。从国内外的应用状况来看,VR技术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中,对民事、行政案件可能并无太大的应用空间。针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刑事案件,如强奸案、猥亵案等,如果借助VR技术对于犯罪情景进行重现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因此这类案件不宜适用。另外,VR技术的运用对于硬件设施的要求无形中提高了经济成本,同时由于案发现场的多样性,借助VR技术对于现场进行还原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支持,而很多基层法院可能并不具备使用这一技术的条件,这也是VR技术难以大规模应用的重要原因。

在实践中也存在对VR技术在法庭适用的质疑,即对是否能实现预期效果存在质疑。质疑者认为,即使该技术呈现出的画面再逼真,也永远都是证据折射出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本身已经不可再知,因此通过VR所呈现出的案发现场并不是真实的,模拟出的现场与真实情况只能是接近相似而不可能完全一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反而会加剧对于审判者的误导。笔者认为,这个质疑的合理性有待商榷。目前学术界对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相互关系已经达成了共识,法院裁判的依据是法律事实[6]。司法公正的体现,应当是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质证后的证据认定,从而依法作出裁判。事实上,VR技术构建犯罪现场所使用的信息、数据等均是来源于真实的场景,是根据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案情的发展为线索,逐步还原案发现场,是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的客观呈现。

VR技术示证还可能存在的问题是适用范围难以确定,适用对象群体难以确定。VR技术作为新兴科技的典范,仍然处在不断发展与推演之中,就目前的条件而言并不能在全国各个司法场所进行运用。从案件分类的角度而言,VR技术对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责任的认定、环境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的认定等都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在通常的行政案件中并不具有较大的施展空间。

国外关于VR技术的司法适用,主要存在的局限之一是体验性情绪偏见。在法庭上运用VR技术存在的陷阱在于,处于该技术应用场景中的人可能会被其逼真的本质所吸引,以至于无法形象地看到对立观点。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质疑,即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哪些主体可以使用VR技术以及用于什么目的尚未明晰。例如对于一个刑事案件,起诉方提供一个虚拟的场景之后,辩方提供另一个虚拟的场景进行论辩,对于这样的场景法官将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是否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存在争议。

二、VR技术的证据性质及其对现有证据制度的影响

1.VR技术证据属性界定

(1) VR技术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我国一直采用的是法定证据种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均有明确的限制。随着VR技术进入法庭审判,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VR技术归于视听资料,因为二者都是通过动画或者视频的形式展示案发现场。但是笔者认为,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相比于视听资料的客观性,VR技术在实施中加入了更多人为设计的因素,VR技术在国内现有的实践中主要是控方利用自己已经获得的信息数据构建模型还原现场。囿于现有技术的发展,VR技术展示的主要是整体的环境,很难将现场的细节之处清晰地呈现,但往往这些细节之处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价值。视听资料更为客观,载体中记载的一般都是真实发生过的,案发现场的所有信息、所有数据、所有痕迹都能够有效保留下来。

(2) VR技术可认为是示意性证据[7]。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示意性证据指的是“仅用作解释和说明目的,是一种视觉或者视听性的辅助材料”[8]。真实的示意性证据(例如计算机模拟或艺术家的渲染)不是直接的证据,而是为了审判而创建的,目的是向事实的实验者解释概念。在英美法系,审判中使用的计算机生成的动画通常被视为示意性证据,利用VR技术得到的视频与计算机生成的动画在性质上是等同的,因此关于计算机生成动画的理论研究也同样适用于VR技术所呈现的材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张某故意杀人案中,将借助VR技术进行的演示定义为“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就是借鉴了英美示意性证据的概念,在本次实践中也是定位为法庭示证的辅助性工具。

2.VR技术对现有证据制度的潜在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审示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一环,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具体案情的厘清具有关键意义。在信息化科技手段尚未运用到法律领域之前检察机关常用的示证辅助工具是“PPT”软件,但是“PPT”不是专门用来进行这项工作的,因而存在天然的局限性与不便利性。首先,“PPT”制作非常繁琐,需要较大的工作量投入;其次,投放在屏幕上之后照片和文字的清晰度也大大降低,真实性和说服力大打折扣;且“PPT”展示无法做到实时批注和调整,灵活度欠缺;最重要的是,使用“PPT”举证过程较为平淡,不易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衔接形成一个清晰且完整的认识。

当实践中将VR技术运用到证据出示环节,“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或者“VR全息复刻技术”能够实现审查与出庭的同步化。检察官可以用很短的时间导入电子卷宗,随后的一系列审查工作都可以在系统中进行操作。通过VR技术进行交互展示也能够增强证据效力和庭审透明度,形成完整、清晰的证据链。VR技术对于原始现场的冲击远远大于仅通过现场勘查笔录进行构想,让办案人对案情有了更为全面的把握,而这种立体式的视觉沉浸式体验带来的亲临感和更加便捷直观的呈现方式,是传统的示证方式不可比拟的。随着VR技术的不断成熟,会有更多的法院、检察院引入这种新的技术,对传统的示证方式可能产生冲击和颠覆。

不容忽视的是,在VR模型的构建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有着很强的自由创造权,因此在技术运用过程中有可能增加了许多主观因素。如果工作人员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原本按照程序应当进行回避,否则存在引诱证人作出有利于控方证言的风险。原本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种类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兼具的属性,但是VR技术对犯罪模型的构建不可避免地涉及人为因素,使得证人在法庭上作证的时候主观心态不再单纯,对于现场的还原不再准确,从而影响证人原本的记忆。比如中国首例借助VR技术的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用VR技术模拟的现场中很多细节都是工作人员在构建模型的时候自行添加的。因此,VR技术这种看似形象、客观、真实的证据载体,在具体的细节方面容易因主观因素的加入而对证人证言产生诱导,误导事实认定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可能会大幅削弱这一示证方式的客观性。

三、VR技术对现有法庭审理模式的影响

1.VR技术对法律事实调取的优势

虚拟现实可以结合来自多个用于捕获和记录犯罪或事故现场的传感器的数据来提高调查能力,并可以通过在共享的沉浸式虚拟环境中准确地复制场景以增强调查和通信功能[9]。这项技术可以为调查人员、检察官、辩护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多项优势。第一,重新访问犯罪现场。用户可以快速且高效地进入犯罪现场,根据实际办案需要多次参与该场景,根据需要尽可能多地进行现场评估。第二,多方主体的配合协作。数字场景化之后,就可以让来自不同专业、不同庭审位置的参与者访问虚拟场景。第三,有助于检察官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检察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的能力,减少检察人员往返犯罪现场的成本。

2.VR技术促进“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进一步发展

201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周强院长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面对当前新的社会环境以及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建设“智慧法院”显得尤为重要。智慧法庭的建设有助于缓解法院日益繁重的办案压力,将程序性的事项交给机器进行处理,专业化的法官才能够从繁琐的机械工作中脱离出来更好地审理案件,维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信息化技术在未来法院的改革中有着绝对优势,物联网、区块链、VR/AR、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10]。智慧法院必须建立在数据的可测量、可收集、可报告、可分析的基础上[11]。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充分依据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实现整个诉讼过程的全程在线化。与此同时,广州、北京两家互联网法院也相继成立[12]。传统司法活动强调审判的在场性、亲历性,以往当事人和法官必须面对面询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一些传统司法中的过程可以借助人工智能、VR等技术实现。同时,在线庭审作为智慧法院体系化建设的一部分,在推广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支持,要采用现有的成熟的技术系统[13]。

3.对法官角色客观性的倾斜

无论是职权主义下的法官还是当事人主义下的陪审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是相对客观的角色,根据当事人、证人等陈述的信息,进行各自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判断。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官和陪审团可以戴上头戴式显示器并以超现实的方式查看案件,可以提供不同的视角在变化的光照、声音和天气条件下重现现场。有人担心VR技术会使其他庭审人员无法区分虚拟与现实,因此会对法官或者陪审团随后的判断产生不适当的影响[14]。一些人还认为使用VR技术提供证明性证据存在将无私的法官转变成诉讼事件的证人甚至是参与者,从而削弱其客观性。

笔者建议,根据具体个案决定VR证据的可采性,不能一概认定在每个案件中法官的客观性是否受影响,应该根据每个案件案情、案发现场等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判断。VR技术的生动性尤其是交互性,可以提高观众对所描绘场景的参与感,使他们更有可能不仅相信“这是发生了什么”,而且还相信“这就是发生的事情”。自由心证制度本身就存在适用的风险,因此我国在借鉴这种制度的时候高度重视“谨慎”这一诉讼理念[15],由于不能确定这种参与感是否会从根本上将庭审法官的案件事实审理者角色转变为调查者甚至积极参与者角色。这种担忧可能高估了VR与传统媒介之间在参与证据展示效果上的差异,并低估了庭审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目前,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模式仍采用的是“印证”模式,但是鉴于实践的需要,学术界引入“心证”模式的支持者越来越多。根据龙宗智教授所言,在心证模式下由庭审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判断个别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在此情形下,在强奸、故意杀人等容易引起庭审法官情绪波动的案件中运用VR技术展示证据,法官对受害人产生同理心的概率远高于传统证据展示方式,此时可能导致对受害方的不当同情,使判决产生偏差。

四、结 语

从应用现状来看,VR技术在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适用主体既有控方主体、也有律师团队;适用方式既包括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加以辅助性展示,也包括将整个庭审过程采用新技术手段加以公开。因此,VR技术形成的证据在性质认定上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我国程序法中的视听资料,二者还是存在差别的。从VR技术对庭审模式的潜在影响来看,这一技术尚处在不断发展与进步过程中,在法庭中的适用既有优势又有挑战。一方面,VR技术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在法庭上展示了犯罪现场并演示犯罪过程,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案情;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不成熟加上人为因素的介入,VR技术的适用是否会影响法官的中立性,VR作为证据是否具备可靠性等仍存争议。虽然VR技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但随着其在庭审中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日渐拓展,其应用方向也会不断清晰,与司法体系的结合也会更加紧密,成为建设“智慧法院”的有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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