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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规范化路径探究

2021-11-30常子懿

科技经济导刊 2021年20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交易监管

常子懿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深耕,互联网、大数据、AI等技术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都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发生了较大改变。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逐渐发展起来的线上支付第三方平台也使得线上资金交易日益频繁。尤其是在其背景下催生的超前消费理念,使得网络小额借贷、线上理财业务日益增多,互联网金融在我国GDP占比也稳步增长,互联网也是投资领域的热门“种子选手”。但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的开启,其依靠便捷高效的优势迅速占领市场,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也仅走过不到十年时间,互联网金融规模扩大伴随着的是风险防范机制的不足和管理难度的加大。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亟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识别和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体系[1]。

1.互联网金融行业特点

1.1 突破时间、空间限制

在搭建的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支撑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在线上即可完成。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务的办理,互联网的金融交易受时间、空间限制较小,只需要在相关的平台网址、APP内按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无需工作人员的指导也可以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随之而来的是信息增多且鱼龙混杂,消费者在众多信息中难以保证有效识别正确且安全的信息。业务流程便捷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推送信息的爆炸,消费者恐无法屏蔽或拒收相关金融信息。

1.2 易扩散、风险系数大

传统金融行业内,各金融机构独立性较强,业务交叉程度较小,故一些金融机构的风险威胁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即使发生金融风险扩散面积也有限。但互联网以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为特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与机构交融程度较深,传统机构点对点式的监管方式不能直接套用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一旦网络金融机构相关风险爆发,波及面积将十分广泛,向外扩散辐射面也难以估计。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尚不完备,交易流程中的行为难以进行监管和控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一些不可控因素也限制了互联网金融机构识别、纠错和控制的速度,使得风险控制难度陡增。

1.3 匿名性和隐蔽性

匿名性是互联网的重要的情境特点,也是影响互联网上行为的重要因素。互联网自创立以来便成了各种信息的重要“发源地”和“集散地”,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也具有匿名性、不可跟踪性和隐蔽性[2]。互联网金融的诸多交易行为没有第三方的中介,虽然在进行交易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上传相关身份证明,但监督主体相关职责并不明确,实名认证材料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对交易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力度较弱,部分不法分子恐会利用漏洞牟利,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匿名风险。

2.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2.1 网络安全风险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网络平台来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这一特征也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既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各项便利,同时也面临着互联网待解决的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风险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维度来理解。从狭义方面来看,网络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软硬件风险和数据风险上,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对交易数据、用户数据等进行保护,将全流程纳入监控范围内,以免受到恶意攻击。从广义方面来看,网络安全风险涉及到核心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若网络系统搭建不严密或监管不当,则会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暴露的信息中开展,现存或潜在漏洞威胁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2.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不可规避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具体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约定日期内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给金融机构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交易双方仅通过互联网搭建关系并完成交易,交易多方的身份有效性、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这也加剧了互联网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互联网金融当前正处于上升期和发展期,风险管理经验有限,人才队伍搭建不足,在应对潜在风险方面显得捉襟见肘[3]。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长久,在信用风险方面研究较多,目前也形成了较完善的信用风险识别机制。但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管交付给大数据平台,对于交易双方的信用问题的掌握缺乏灵活性、全面性和可靠性。对于新兴事物的信用监管尚且不到位,亟待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而对应的违约成本较低造成的违规违约投机行为。

2.3 技术应用风险

现代信息技术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是基础性资源,信息技术利用技术优势可以保障互联网金融机构交易的安全性,建立交易数据库,防止信息泄露等。但若现代信息技术利用不善,或互联网金融机构选用的技术存在漏洞,不但发挥不了自身优势,还会泄露大数据库中的核心信息,影响各项金融业务的安全性,不仅为金融机构带来损失,还会危害用户隐私安全。在当前的信息交易中,在相关的网址平台、APP应用中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即可,流程快捷简便,但若技术存在潜在风险,容易出现盗号、恶意转账等风险。

3.互联网金融风险规范化路径探究

3.1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与方式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充分发挥互联网和金融双领域优势的情况下,发挥1+1>2的效益。新兴事物的出现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完善成长,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业态,在监管模式的方式中存在一定滞后性,只有从战略和长远的角度保障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有序和公平公正,在行业再升级发展机遇期才能保障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具体监管流程中,注重监管力度,但在力度方面既不能太松也不能太严,倘若过于严格,后续互联网金融的探索创新空间将十分有限,监管制度需在监管与允许创新间找到平衡点。其次,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和平台系统搭建,实现数据互通,通过社会征信体系,信用值低下,失信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动主体的安全性。

3.2 提高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正如上文所述,互联网金融面临着技术风险,当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使用的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存在较大漏洞,相关技术水平尚不成熟,对现存风险和潜在风险进行防范的意识和能力都存在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追溯漏洞进行攻击,损害用户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故在此情境下,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外应该对外包技术平台加强技术审核,提高应对技术风险的能力。对内需加大技术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通过招聘、培训专家的形式组建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只有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不断对技术进行更新迭代、日常检测。除了专家团队的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还需要具有金融和现代信息技术双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以此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安全运行问题,提高对技术风险的抵御程度。

3.3 加强金融数据监控及分析

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数据依靠大数据平台进行储存和监管,通过智能化的分析和识别,对各项金融数据进行评估、监测和分析,对于可疑的数据即使进行拦截并追溯,并适时启动风险应对预案。若想对数据进行灵活及时的反映,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对海量信息进行整合,并判断在不同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不同环节是否存在现在风险,风险程度如何,根据不同的风险指标构建风险预测模型,进行定制化监管,既提高资源利用率,也能增强检测效率。

3.4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与传统金融机构监管不可同日而语,两者的内生逻辑、运营模式有着较大区别,这也导致两者面临的风险层级有所区别,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两者的特性进行灵活变通,在创新监管模式时,需要首先明确监管权责与权限,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具体范围和细分内容、监管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便将职责切实落实到不同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避免出现监管职责悬未落地、监管职责重叠浪费资源等情况,从而影响监管工作整体效益。同时,加强信息的横向、纵向流通,整合互联网金融数据,为后面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和方向指引,通过细枝末节的风险数据检测,可以对复杂性问题进行追溯,从而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4.结语

正视互联网金融中问题所在,并提高对风险的重视程度,才能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并通过有效的风险预案来进行防范。促进整个行业的持续化发展。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都是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其发展模式和传统金融有较大差别,不确定因素较多,只有在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特点和运营模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监管体系,才能促进市场的科学发展,有效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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