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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思考

2021-11-30徐嘉鸿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营销界 2021年3期
关键词:年限所得税优惠

徐嘉鸿(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 引言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为支持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到全部制造行业,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为制造业转型升级助力,加快建设制造强国。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沿革

(1)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对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及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为激发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使企业在国际上具有实力以增强企业竞争力,201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公告的形式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了明确。

(3)2015年至2018年该项政策作为一种优惠政策,先后两次成为国家重要会议的议题,又陆续以公告和财税文件的形式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规定,突显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经济的影响力。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政策及执行口径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1.加速折旧政策

所有行业:常年处于高腐蚀、强震动状态下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及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企业新购进且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两大国民经济类中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2.一次性扣除政策

所有行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持有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生产经营及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

(二)政策执行口径

1.企业所属行业的认定

企业所属行业是指主营业务的所属行业,即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收入总额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为准。行业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分类代码(GB/T4754-2017)》确定,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从其规定。

2.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

购进包括以现金购进和自行建造的形式。之所以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列入到享受优惠的范围,是源于企业自己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也是购进的。

阐明了新购进中的“新”,是为了区别于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企业购进的使用过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3.购进时点的认定

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外后新购进的;六大行业新购进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四个领域新购进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

4.固定资产入账时间

(1)以发票开具的时间确认的是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2)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的是分期付款、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3)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的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三)新冠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的设备扣除

自20年起,对新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扣除。

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新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新冠疫情防控情况填入申报表中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 现阶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因为自身原因,选择放弃固定资产优惠

有的企业认为额度小,对企业影响不大,所以放弃优惠。有的企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不了解,不会操作,不能享受该政策。有的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不一致加之品种繁多,预计使用年限和残值又各不相同,使用加速折旧方法来计算折旧,工作量也相应增大,由于一些中小型企业具体工作人员财务知识的缺失,政策不理解,对加速折旧方法不能掌握,影响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部分企业担心加速折旧会造成企业形象不佳,不愿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后,企业当期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减少了,当期会计净利润也减少了,从企业的财务数据上看,往往体现企业的前景不佳。给投资人造成错觉,影响企业投资人的决策。

(三)特定情况加速折旧政策不是企业最优选择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一种间接税收优惠,对企业整体税收没有影响,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纳税人可能会由于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而产生十分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本身核算期限较长,也是会计核算的主要项目,也是企业纳税遵从度的具体体现。对于短期内无法盈利的纳税人而言,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加大其亏损额,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弥补亏损的期限为5年,纳税人的亏损可能以后无法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纳税人在税前扣除的数额。另外,享受定期减免税的纳税人,一般考虑到自己还在减免税期间内,不会选择使用。

(四)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实际不能全额扣除的情形

虽然选择一次性扣除,但实际上并未实现全额扣除的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设备、器具由企业福利部门使用,企业福利费受工资总额14%比例限制,若企业福利费超标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二是企业以不征税收入购置设备、器具,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落实的建议

(1)从国家层面上应出台一些简单易懂可操作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是优惠政策的主要落实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也因完善其网络建设,建立起优惠政策平台,在技术上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对享受优惠的企业进行监控,加强管理,为该项政策落实提供有力保障,使符合政策的企业能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带来的福利。

(2)加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从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的政策就能看出,这项政策的力度是很大的,所以就要求财政、税务各大中介机构也应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和对政策的解读能力,祛除和帮助企业认为享受此项政策会给自己造成形象不佳的错误认识,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采用加速折旧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权益,放下思想包袱,提高经济效益,把好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3)加强部门联合,积极引导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与中介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地辅导。如果企业正处于亏损阶段,并且短期之内难以彻底扭转为盈,采取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提前确认的折旧,没有享受到加速折旧的提前抵税作用,如果持续亏损还有可能完全丧失折旧的抵税作用;如果企业正处于或即将处于所得税的定期减免税期,采取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提前确认的折旧,会将折旧额由高税负年度转移到低税负年度,或者说将所得额由低税负转移到高税负年度,加速折旧带来的提前抵税的时间效益,远远小于税负不同带来的提前抵税的税额损失。上述情况就要求各部门能指导企业财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正确引导企业享受政策,助力企业发展壮大,为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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