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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朝贡体系下的海上贸易

2021-11-28孙秀冰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朝贡贸易政府

陈 昆, 孙秀冰

(南京审计大学 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学术界对明代朝贡贸易制度的研究,代表性著作有:费正清《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滨下武志《中国、东亚与全球经济——区域和历史的视角》以及《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贸易圈》;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研究论文主要有:李立民《明清时期的民间“海上丝路”》;陈支平《明清时期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两种路径》;廖大珂《朱纨事件与东亚海上贸易体系的形成》。

传统中国在处理对外关系中具有“华夏中心主义”倾向。费正清认为,在中国传统的华夏思维影响下,中国人往往认为“外交关系就是向外示范中国国内体现于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相同原则。”费正清将朝贡体系定义为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关系等级制度。[1](P68)

滨下武志根据费正清的“中华世界秩序”范式,提出了“亚洲经济圈”理论。“亚洲经济圈”理论试图从亚洲经济的角度探讨亚洲历史的内在联系和亚洲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个理论认为,朝贡关系不仅表现在朝贡和册封两者的关系上,也表现在这一整体关系网络中存在的成员之间的互惠关系上。[2](P23)陈支平认为,中国海上丝绸之路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发展路径,即国家政府层面和民间海商层面,明清时期国家政府层面的海上丝绸之路,即是“朝贡制度及其朝贡贸易”。[3]李立民认可陈支平的两分法,他特别强调民间层面的海上经贸活动,主要表现为“借贡兴贩”、特许贸易、走私贸易等三种形式。明清时期国家、地方和社会之间形成的有效协调机制,为民间海上丝绸之路的正常发展提供了保障。[4]

上述研究对明代朝贡体系下的海上贸易,有全面、深刻的揭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如朝贡贸易与海禁的关系是什么,朝贡贸易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评价朝贡贸易以及其作用,等等。从明清时期中国的国际外交关系及其基本目标来看,与近代西方列强所实施的征服和掠夺性外交关系相比,中国在明清时期的国际外交关系及其基本宗旨,符合人类社会应该追求的和平共处、平等外交的国际关系准则。然而,也应该看到,明清时期采取的“朝贡贸易”体制,主要着眼于王朝统治的稳定,特别是加强王朝内部的管理和控制上。文章认为,明代实行海禁时期是东西方关系日益密切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最佳时机。明朝政府不鼓励外国商人到中国自由贸易,也给本国商人各种限制和打击,造成了中外商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从而弱化了中国商人走向世界的能力,使中国错失了走向世界的良好时机。

一、明代“中国中心”的朝贡贸易体系

明代民间海外贸易可分为三个阶段:洪武至弘治时为前期,由于明朝实行海禁,海外民间贸易只能秘密进行;正德、嘉靖两朝为中期,海外民间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大型海上贸易集团;隆庆至明末为后期,海外民间贸易蓬勃发展。[5]因此,明初的海上贸易主要由政府主导,其“朝贡”实质是“朝贡贸易”,即政府间的贸易。[6]真正意义上的朝贡贸易体系始于明代,“洪武帝第一次将贸易体系与进贡体制结合起来”。[7]但“朝贡与贸易既不是一体性的,也不是完全各自独立的。就最复杂和最根本性的层面言之,朝贡与贸易的关系可以被描述为普天之下的一种礼仪与商业活动的适当结合。”[1]华夏民族有着根深蒂固的“天朝心态”,自隋朝起就建立了以中国为宗主国、以周边国家为藩属国的天朝体系。藩属国称中国为天朝宗主国,中国被认为是世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各方面领先于周边其他“蛮夷”的“天朝上国”。这种优越感在对待其他国家或民族时具体表现为“华夏中心意识”,也被称为“中国中心观”或“天朝心态”。[8](P189)中国的崇高地位和华夷一统、四海一家的大统一观念是这种“华夏中心意识”的逻辑结果。“四夷宾服”“万国来朝”“天下共主”理所当然地成为历史上中国各个时期统治者的政治追求。朝贡制度正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儒家礼制观念,在上述一系列主观意志的支配下,以“柔远存抚”“厚往薄来”作为工具或原则而产生的客观结果。

因此,明代的海外贸易是在朝贡贸易体系下展开的,朝贡贸易体系的改变极大地影响了明代中后期的海上贸易状况。

朝贡制度是中国与外国交往的主要形式,自秦汉以来,以朝贡制度为基础,在东亚地区建立了一个被称为“华夷秩序”的、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在传统的朝贡制度基础上致力于恢复东亚的国际秩序,其外交政策主要可以分为两点:一是对海外国家实施朝贡贸易,规定“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二是实施海禁,严格禁止私人海上贸易。[9]朝贡贸易和海禁二者相辅相成,旨在把海外贸易严格控制在官方允许的范围内,使邻国融入中国主导的东亚国际秩序。明成祖即位后,派遣郑和七下西洋,海外各国“附随宝舟赴京朝贡”,中国与海外各国的朝贡关系进入了巅峰时期。

二、明代海禁与朝贡贸易

明代官方朝贡贸易旨在政治上“耀兵异域”“怀柔远人”,以确立宗主国的地位,[10]明初禁海政策的实施主要是出于政治动机。当时北部边境的安全问题是危及明朝的心腹大患,而南方海疆的倭寇问题又是明代的另一大隐患。明初国力有限,在无法根除蒙元威胁的情况下,朱元璋只能通过一系列的禁海措施,构筑坚固的海上长城,企图阻挡来自海上的倭寇和反明势力。

明朝初年,倭寇不断出没于东部沿海地区,多次掠夺山东、直隶、浙江、福建沿海郡邑。元朝末年农民起义军的残余,如张士诚、方国珍的余党也逃到岛上,与倭寇勾结,严重威胁明朝新生政权。为了保卫新生政权,朱元璋颁布了海上禁令,一方面规定“片板不许入海”,加强海上防卫,防止倭寇入侵;另一方面,防止海外和内地的抵抗势力相互勾结,以防止威胁新政权。早在洪武四年(1371),明太祖就宣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只规定沿海居民不得私自出海,非常模糊。为了获取海上贸易的巨大利益,明初的民间海上贸易依然在暗中进行,屡禁不止。所以,在洪武七年(1374年)、洪武十四年(1381年)和洪武十七年(1384年)重申禁海令。如洪武十四年 (1381)十月,宣布“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1)可参阅《明实录》之《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一三九,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

但是,这些禁令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走私贸易并没有被遏制,仍有走私的蕃香番货流入市场。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明朝将违禁物品的管制法令列入《大明律》中,并严厉处罚违法者。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规定,严厉禁止在民间使用番香番货。同时,明太祖也重视加强海防,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正月,命信国公汤和巡查浙江、福建沿海城池,严令禁止民众出海捕鱼。同时兴建登、莱至浙沿海五十九城,以防御倭寇侵袭。洪武二十年(1387年)三月,又命令江夏侯周德兴去福建,在福、兴、漳、泉四府民户三丁取一,为沿海卫所戍兵,修筑福建沿海十六座城,以抵御倭寇。(2)可参阅《明实录》之《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一八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

这些事实表明,明初海禁是朝贡体系的保障,明代的中外贸易只能以朝贡形式进行,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沿海地区建立卫所,加强海防;二是制定法律禁止沿海商民出海。

朝贡贸易与海禁成为推动朝贡制度的两驾马车,最大限度地规范了明朝的对外交流。朝贡贸易完全由官方垄断,中央由礼部主客清吏司、行人司、兵部会同馆、鸿胪寺、翰林院、四夷馆等部门负责,在地方由沿海省份负责,具体由市舶太监及市舶提举司负责。明代王圻说:

贡舶与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交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市舶与商舶二事也,贡舶为王法所许,司于市舶,贸易之公也。海商为王法所不许,不司于市舶,贸易之私也。[11]

这里的贡舶或曰市舶,是指来朝贡的外国船舶。海禁和朝贡贸易是相辅相成和不可分割的,在朝贡贸易制度下,只有朝贡贸易是合法的,商舶贸易则是违法的。明政府紧紧抓住海禁和朝贡贸易这两项政策打击私人贸易,专营海外贸易之利。

明朝建立的基于海禁和朝贡的官方贸易体制有三个特点:第一,明廷实行海禁,防止沿海居民出海经商,根绝其他形式的海上贸易,只把朝贡贸易作为唯一的贸易渠道。第二,朝贡使节团装载在船上的附属货物由市舶司统一收购,以控制蕃货的进口。第三,货物进出口受到严格管制,私人海上贸易受到严格限制,断绝私人贸易利益。

明朝初期的海禁政策主要是为了抵御倭寇侵扰,防止海内外的反叛势力联合,威胁新生的明朝政权。海禁政策的实行,固然巩固了海防,却阻断了明代中国的海外商业贸易。但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完全封闭,明朝宫廷所需求的海外奢侈品、香料等都需要从国外输入。海禁客观上让朝廷把所有的贸易都纳入朝贡体系之下,王圻对此评价到:“通华夷之情,迁有无之贡,减戎马之费,抑奸商,使权利在上。”[12](P570)朝贡贸易作为对外贸易的唯一合法形式,以“朝贡”之名,将海外贸易置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

但是,与明廷的需求不同,每个朝贡国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结交天朝,更是为了朝贡体系下的商业利润,“虽云修贡,实则慕利”。当时海外手工业比较落后,对明朝手工业产品的需求很大,但是朝贡体制的管理方式与这种贸易需求发生冲突。[13]首先,朝贡贸易制度严格控制来华贡使,并对各国贡期、贡道、贡使的活动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其次,控制朝贡交易场所,对参与交易的中国商人的严格选择往往导致双方货物不匹配。许多在沿海进行的贸易大多必须经过贡道到京师会同馆交易,到达会同馆后也不一定能采买到所需要的货物,这增大了朝贡国的贸易成本和风险,而且贡期和朝贡次数的僵化规定很难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动。最后,从经济效率方面来说,朝贡贸易对明政府来说是亏本买卖,这一结论基于以下两点认识:其一,明朝前期的对外贸易管理程序混乱,其贸易维护成本高昂,外使入贡,其吃喝住行等费用都由明朝政府负责;其二,对于外使运来的商货,政府往往以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统一购买,高昂的价格加大了明朝政府的财政压力。[14]

在这种情况下,以朝贡的名义在沿海进行私人贸易是一种更简单、更方便的盈利方式。据《明太祖实录》记载,安南、朝鲜的贡道在陆上,但实际上海路更方便,所以,这两个贡国经常违反规定,从海路而来,其行为在洪武年间曾受到朝廷的谴责。

三、朝贡贸易制度的衰落与私人贸易的兴起

明初海外贸易制度安排的内在缺陷,导致朝贡贸易制度的后期衰落。第一,明代中央和地方目标不一致,造成了监督难题。根据明初朝贡制度的设计,中央政府的目标是政治上的“怀柔远人”,地方政府的目标是获得商税收入,或者尽量减轻地方财政负担,这两个目标是矛盾的。由于目标冲突,朝廷不能有效监督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偏离朝廷目标也是必然的,这就导致明朝中期朝贡贸易制度的崩坏。第二,朝贡贸易导致中央财政压力。为了进行朝贡贸易,明政府制定海禁政策和法律,并实行“市舶司”管理制度,对海外贸易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垄断。但是,明廷以“怀柔远人”和“厚往薄来”的原则进行朝贡贸易,往往以高于“贡品”数倍价值的商品“赏赍”朝贡国。因此,明政府的中央财政负担必然会增加,而且随着朝贡次数的增加,负担也越来越重。

明朝实行的朝贡管理体制很难监督地方政府,海外需求的增加提高了地方政府禁止民间贸易的机会成本,而且政府的财政困难也导致监督无力。因此,民间贸易在地方政府的默许下绕开朝廷的控制,发展比较迅速,而民间海上贸易的发展使明代的朝贡贸易制度进一步衰落。

正统之后,朝贡贸易急剧衰落,随之而来的是私人海上贸易的兴盛。从16世纪开始,由于美洲白银的大量开采,国际市场的需求大幅度增加。据估计,自16-18世纪以来,美洲生产了约6万吨白银,近一半流入中国。海外白银的大量流入反映了海外市场对中国手工业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史书记载,“成(化)、弘(治)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奸人阴开其利窦,而官人不得显其权利。”[15](P256)当时“有力则通番船”,无本钱则以帮雇身份参与民间贸易已是普遍现象。

明代中后期中国经济货币化日益发展,对世界白银需求剧增。同时,明代中国白银来源地的日本和欧洲及欧洲控制下的美洲大量需要中国的手工业品。在这种相互需求之下,大量的海外白银流入中国以换取中国的手工业产品。受白银刺激的巨大国际市场需求又为中国手工业品带来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沿海居民出海贸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谋生手段。

成化、弘治时期(1465-1505),漳州、泉州二府的海商,率先打破政府禁令,出海经商。根据《漳州府志》记载,早在明景泰四年(1453年),月港海外贸易已经兴起,至成化、弘治年间,月港已是“风回帆转,实贿填舟……巨贾竟鹜争持”的“小苏杭”了。《海澄县志》这样描述当时月港的繁荣:月港“寸光尺土埒比金钱,水犀火浣之珍,虎(珀)龙涎之异,香尘载道,玉屑盈衢,画鷁迷江,炙星不夜,风流輘于晋室,俗尚轹乎吴门” “嬉游歌舞日以卜夜”“闽漳之人与番舶夷商留贩番物,往往络绎于海上。”[16]在这种情况下,隆庆元年,明政府开放“洋市”,允许月港商人经营海外贸易。至万历年间(1573~1620年),月港的海外贸易已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那些从事海外贸易的富商“捐亿万,驾艨艟,植参天之高桅,悬迷日之大篷,约千寻之修缆”,航行于东西洋各国。[17]每年进出月港的商船多达二百余艘, “少亦不下六七十只”。[18]

明朝中期以后,中国沿海地区人多地少的矛盾激化,小农经济被破坏,促使社会经济转向商品经济,为剩余人口转移提供出路。另外,海岛和山地是人力资源匮乏的未开发地区,也是政府管理的薄弱环节,有利于失地农民自由活动。失业的农民开采矿山,种植经济作物,如杉、松、漆、麻、烟、茶、甘蔗、蓝靛、果树之类,以及农产品加工成品的纸、夏布等,然后投入市场进行交换,促进了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嘉靖万历时期的记述可以看出,当时福建各地的山地分布着很多矿徒、靛客、棚民、盐贩等等,特别是在沿海人口密集的地方,失地农民移居西北山区谋生,甚至进入江西、浙江等地,有的迁徙海岛或海外。如嘉靖年间记载云:“闽中有可耕之人,无可耕之地。……尝观漳郡力农者,散处七闽,深山穷谷,无处无之,而挟农具以入浙至温,处亦时有焉。”[19]随着工业和国内贸易的发展,国外市场的发展越来越成为不可抗拒的经济需求。嘉靖年间,沿海一些府县人民及商帮无视政府禁令造船出海,“富家以财,贫人以躯,输中华之产,驰异域之邦”。当时,中国海商的足迹遍布日本、吕宋及南洋各地,许多海商长期生活在国外,形成中国人居住的村落。嘉靖初年,侨居日本的中国人“不下数千,居成里邑,街名大唐”。福建前往吕宋贸易的华商“至数万人,往往久居不返,至长子孙”。[20]在马来半岛的某些地方,华人流寓者“踵相接”,更南边的爪哇也有华人“新村,约千余家”。

海上禁令解除后,私人海上贸易更像是开闸之水不可遏止。隆庆初,仅福建漳州府的月港一地,出海者每年所贸金钱即“无虑数十万”。月港“昔为斗龙之渊,浴鸥之渚,结茅而居者,不过捕鱼纬萧,沿作生活”而已。然而这原本荒野的小渔村,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渐渐变成了 “居民数万家”“贾肆星列”“商贾辐辏”的商业城市。

隆庆元年,为了管理日益增多的海外商业活动,明政府在开海后以月港为中心设立海澄县,并设置专门机构来管理海商并收取税收,《海澄县志》写道:“县既以舶殷,舶亦以县繁”。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月港附近的农村如白水营、浮宫、港尾、卓岐、镇海也开始形成圩集。与月港近邻的漳州城,则成为“城闉之内,百工鳞集,机杼炉锤”相互交响的繁荣发达的手工业城市。[21]

私商云集的海港大量出现是当时海上和私人贸易兴盛的具体反映,这些新兴的海港主要集中在政府无法控制的浙江宁波和福建沿海的海岸线上。宁波府所属的双屿港、烈港、岑港等地私商云集,形成了重要的私人海上贸易港口。聚集在这里的私商“每年夏季,大海船数百艘,乘风挂帆,蔽大洋而下。葡萄牙人托宾在他的《游记》中说,当时双屿港每年进出口贸易额达300多万葡币,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用日本银锭作货币的。[22](P77)

四、结论

明代朝贡制度是为了将海外贸易严格控制在官方允许的范围内,使邻国融入中国主导的东亚国际秩序。海禁是朝贡体系的保障,因此,明代的中外贸易只能通过朝贡形式进行。

朝贡管理体制使地方政府难以监督,海外需求的增加又提高了地方政府禁止私人贸易的机会成本。加之政府财政困难也无力监管,于是私人贸易就在地方政府的默许下绕过朝贡体系的控制发展起来,而私人海上贸易的发展又进一步瓦解了明代的朝贡贸易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明代统治者不得不开放海禁。

毫无疑问,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东西方既冲突又融合的难得机遇。但是,明朝政府不鼓励外国商人到中国自由贸易,也给本国商人各种限制,造成了中外商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弱化了中国商人走向世界的能力,使中国错失了走向世界的良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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