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监管研究
——以曲靖市为例

2021-11-28毛雪梅

绿色科技 2021年18期
关键词:监测数据污染源巡查

毛雪梅

(曲靖市辐射安全监测站,云南 曲靖 655000)

1 引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1]。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2]。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环境保护部于2005、2008、2012年先后出台了3个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并从2007年开始,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在全国的国控污染源企业排污口全面部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3];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发布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19年末生态环境部出台了《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对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予以规范,打开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应用于行政处罚的大门[4];2021年初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推进完善法规和标准,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目前,依托自动监控设施的覆盖重点排污单位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自动监控网络已初步建成。

但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实际工作推进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或配套办法不完善,缺乏对实际工作的针对性指导,主要表现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证据的合法合规性及数据有效性问题、新旧标准规范的矛盾问题;部门监管职责不清,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监管部门机制不全不顺,职责上下不一、基层人员不足、业务工作繁重、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管理部门自动监控平台不完善等;自动监控设备及运维市场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有效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标准体系不健全,数据有效性缺乏支撑、应用不足等。

2 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监管工作实践

2.1 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2.1.1 强化内部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根据监测、监察、排污许可证核发、环评审批、财务、监控平台管理等相关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明晰责任事权,明确分工任务,统筹形成合力,助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

2.1.2 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排污单位要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换、比对监测、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自主验收、验收公示及设备参数备案工作、运维开展、信息公开及运维经费等[5]。

2.1.3 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一是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更换、拆除报告制度;二是督促本辖区无自运维能力的企业开展第三方委托运维工作[6];三是督促企业按第四方现场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通报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积极整改;四是将本辖区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纳入环保设施日常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保持查处不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日常现场检查频次,实施严管重罚;五是落实本辖区自动监控设施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建立监管、处置、处理、反馈流程,严格责任,强化考核。

2.2 科学建设,验收备案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及国家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辖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认真筛选、排查,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度计划,或按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安装工作。

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合理设备选型,认真组织安装建设[7,8]。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主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流程(试行)”、制定“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自主验收验收报告提纲(试行)”“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自主验收完成后后续工作清单”等指导、督促企业完成自主验收、验收公示、设备参数备案等工作。

2.3 注重运维,稳定运行

(1)强化对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第三方运维单位加强运维能力建设及日常运维管理工作[3],依法依规开展运维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并督促第三方运维单位按时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2)督促辖区运维工作开展不规范的运维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会同企业共同制定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3)及时梳理本辖区无运维能力又未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运维的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开展第三方委托运维,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年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进行考核[9]。对第三方运维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采取“媒体公开、退出市场和移送公安”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2.4 加强巡查,严格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组织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机构开展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四方巡查工作(企业为第一责任主体,生态环境部门为第二监管单位,运维机构为第三方运维工作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巡查单位为第四方巡查单位),实施季度巡查、季度通报制度。

根据季度巡查内容的通报,各分局积极主动加强同巡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动态及存在问题。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自主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对验收材料及设备参数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巡查单位要对设备故障频繁、运行不稳定、监控设施久拖不验、数据长期超标、数据异常及失真等排污单位加大巡查频次,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专题巡查报告(或快报)。通过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巡查单位的密切配合,达到发现问题及时准确,解决问题措施得力、解决方法行之有效,监管规范查无漏洞。

2.5 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2.5.1 建立完善超标、异常数据的快速反应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安排专人负责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的值守和数据分析。各分局落实专人持续关注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的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对国家、省、市反馈的超标企业要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分析原因、制定整改和下步预防措施。确认超标的,依法查处;发现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要及时警示企业并调查核实,对连续超标的要立案查处。

2.5.2 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和及时反馈制度

实施超标等违法案件查处报告制度。各分局对国家、省、市反馈的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有关情况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整改、查处情况在下月10日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直至问题销号;对国家、省拟向社会公布的超标企业名单要按国家、省要求迅速核实,及时上报。

实施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各分局局在每季头月10日前将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包括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情况,本季度监管情况,上级交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季度的监管安排等。

2.5.3 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1)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强化运维单位的考核管理,对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运维工作,在运维过程中弄虚作假,运维工作长期不规范、整改不力等严重影响运维质量的,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通报、约谈。

(2)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对运维单位实行登记备案管理,运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运维活动中存在不规范运维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运维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运维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在运维活动中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关于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10],连续2次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约谈的,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生态环境局将运维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触犯刑法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的运维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在本辖区从事运维活动。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依法履行而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规定严肃问责。

2.6 严格执法,依法查处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的规定,落实逐月、逐季检查责任,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四方现场巡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巡查通报及当地实际,实施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相互结合的制度[5]。对监测数据频繁超标、更改设备运行参数、伪造监测数据及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久拖不验、不按时登记备案等典型等违法行为及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巡查通报、专报或快报中提及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同时,记入企业环保诚信档案。逾期未依法查处的,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 对策建议

结合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近年来监管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3.1 及时更新、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有上位法支撑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要求,不断完善细化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仪器设备更换、停运、设备参数备案、数据报送等有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及操作技术流程;缺乏上位法支撑的,从法律层面明确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相关要求,并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地方管理政策、法规及制度,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及实施细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淘汰管理办法》《污染源自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设备长期故障的处罚及管理办法》等[4,11]。

3.2 明确责职分工,统一协调调度,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分级管理体系

从国家、省级层面按照职能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厘清职责、明确权责、自上而下贯而用之,形成固定的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测管控”联动机制,发挥监察、监测、监控等部门的联动作用,整合信息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动监测数据的作用,真正发挥环境监测顶梁柱的作用。

3.3 加强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自动监测技术的发展也不断推陈出新,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部门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储备、加强培训学习、积累现场检查经验,有效提高自动监控系统的检查能力[3]。探索实践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四方”自动监控设施专业巡检巡查团队,支撑协助监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根据“第四方”自动监控设施专业巡检巡查方现场发现问题的线索,指导帮助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因此,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第四方”现场巡检巡查方的法律地位、准入资格以及行事原则模式就极为迫切[15]。

3.4 规范销售及运维市场

从国家或者省级层面建立自动监测设备淘汰制度、运维淘汰制度,明确设备淘汰机制和奖励政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税征收以及环境违法行为认定等工作中,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准确性决定了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全面、准确及执法数据合法性,因此应将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范围,定期开展计量检定,检定合格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12,13]。

近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统一建立完善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从2022年起,对包含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内的五类企事业单位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行政监管改革过程中,既要满足放管服的大背景要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既不能一刀切形成监管真空,也不宜步子迈太大,让企业及基层工作人员吞食市场混乱的恶果。

3.5 明确运行标准,提高违法成本

建议参照《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第10号令),进行更大范围行业的推广适用。同时,建议在后续政策中明确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限期整改具体要求,有效运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停产整治的处罚措施,以更高的违法成本打消排污单位“钻空子”的念头[4,14,15]。

3.6 科学合理制定豁免政策

部分行业或工艺因其特殊性,存在启停、闷炉等特殊工况下自动监测数据客观无法达标的情况,建议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制定超标豁免条件并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4]。

猜你喜欢

监测数据污染源巡查
智慧化工园区刺激性气体污染源定位技术
固定污染源精准治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与效果研究
浅谈环境监测垂直管理的优势
环保验收监测异常数据的分析与处理探讨
高要创新反腐倡廉巡查方式
浅析地理信息系统在污染源数据中的应用
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月度监测数据(2008年11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