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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绿色发展视域下长江流域的生态治理

2021-11-28王文燕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13期
关键词:长江流域权责环境治理

王文燕

(北京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29)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事业。其中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已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分析长江流域生态治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对改善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绿色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

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建设美丽中国,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1.1 绿色发展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新理念

绿色发展,不光只是发展绿色经济,一味地追求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而是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综合来看,绿色发展理念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理念,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1.2 绿色发展是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

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证明,人类与自然界是生命共同体。自然在赋予人类生命的同时也在养育着我们,人类时时刻刻都在跟自然界进行着物质交换。人类的实践活动要尊重自然规律,决不能随心所欲。基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率偏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现实,如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绿色发展理念以环保、节能为基础,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改造自然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

2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长江以中国第一大河、世界第三大河著称,流域内支流众多,覆盖全国多个省市。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沿岸重化工业密集分布,长江流域的点面源污染负荷严重超支,流域内的生态环境治理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2.1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存在权责缺位

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是由政府、企业、市场组织和公众组成,这些主体既享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权力又承担着相应的责任。然而,地方政府在落实生态治理责任时却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对沿岸企业乱占滥用、违规开采、过度利用自然资源的现象采取放任的态度。下级执法部门的权责意识也不明确,导致长江流域生态治理效力减弱。就企业而言,部分企业受“逐利”心理的驱动,过量开采公共自然资源,只有在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其整改并作出处罚时,才被动地承担起修复流域生态环境的责任,而其主动承担责任的意识十分淡薄。对于公众而言,更不会主动参与流域沿岸环境治理的行动,但最近几年公众主动参与的意识增强,又因其参与治理的方式不完善,所以力量十分有限。

2.2 长江流域上中下游以及左右岸的生态环境治理合力孱弱

流域是由地面集水区与地下集水区汇集成的区域,其拥有独立性、综合性和空间性的特征。“水往低处流,水污染会随着水的流动而扩散,上游水污染明显会给下游带来负向效应”[1]。长江流域上中下游以及沿岸的陆地隐藏着各类污染源,一经扩散便会呈现出上下游跨界、以点带面以及交叉影响跨界污染,这足以考验沿岸省市对流域污染物的综合治理能力。然而,由于长江流域沿岸的不同省份负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长期分散治理,各部门之间缺乏生态环境的数据共享、联防联控和各类污染源综合治理的监管体制,导致综合治理能力很差。长江流域上中下游的污染物治理长期处于分段式,碎片化、分散化的治理模式,在治理中难以形成合力,综合治理效果远低于预期。

2.3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规不健全

要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必须依靠严格的制度和法治作保障。前几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份文件指导着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随后,长江流域各省也相继出台了针对水环境治理保护的政策。但是,长江流域的生态资源保护治理还是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度及系统保护措施。尽管《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但因其实施周期短,一些法规的实践效果仍处在探索阶段,法律制度的保障力度还需进一步考证。

3 绿色发展视域下改善长江流域生态治理

在绿色发展的理念下,打造清洁美丽的流域生态环境是长江流域生态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因此,面对长江流域生态治理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科学运用系统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实施。

3.1 明确长江流域生态治理主体的权责分工

面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存在的权责缺位现象,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纵向上需理清权责所在。同时,各同级部门在横向上应紧密配合,明确其职责所在,通力协作确保高效开展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对于企业而言要转变角色,从环境污染者向自觉守法者转变,摒弃只顾眼前利益的做法,主动并严格地肩负起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于公众而言,“公众是生态治理的重要主体,也是推动生态治理的关键力量,也是生态治理需求最为强烈的一方”[2]。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应积极主动、自觉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履行流域生态治理的责任,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治理增添实效。

3.2 推动长江流域生态治理形成合力

“十指弹琴”方能奏出美妙的乐章。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要充分考虑不同省市、不同部门的管理机制,恪守绿色发展理念的同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配合。坚持“一盘棋”的流域治理,协调不同省市、不同部门共同推进治理工作,进而推动长江流域生态治理实现转型升级。发达的长江水系,滋养着大半个中国,任何一个流域的发展都是与文化和经济发展相关联的,长江流域生态治理绿色化转型,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长江流域的生态修复与治理是一场攻坚战,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合力打造一体化的绿色生活方式,共同建设绿色宜居的家园。

3.3 打造完备的法律制度防御网

长江流域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我们要实现对长江流域的合力保护,促进绿色发展,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防御网必不可少。《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已进入保护阶段,其中已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内容写入法律,并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坚持以绿色发展为定位,统筹建立长江流域的保护规划制度,生态安全保障制度,上下游、左右岸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制度以及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法律制度,制定专项治理规划。我们要加固保护长江流域的法律防护网,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做出法治保障,平稳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 结论

长江,孕育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为高质量发展谋篇布局,不仅事关长江流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事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非一日之功,今后乃至更长一段时间,我们都要坚持绿色发展定位,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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