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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原则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2021-11-26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裁量权局限性法官

田 洁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法律原则存在于法律规范之中,并体现立法的价值、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追求。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的法律内容、法律本质最直观的体现和反映。一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基本性质都可以有法律原则决定。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主导核心的意义与地位。在司法实践和我国的法制改革的建设中,法律原则不仅是维护法律制度内部和谐以及法稳定性的保障,其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我们知道法律原则与规则相比,适用法律原则的明确性虽然不高,但是其具有相对大的法律包容性与涵盖性。法律原则调整的领域一般比法律规则、法律概念要宽,当然其所起到的作用也是最根本的。

一、适用法律原则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空白

在法律要素中,法律原则的概念体现在,法律原则是一切法律规则、概念的出发点,在法律的框架下而生的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更为精细的体现。所以,不仅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在立法时应当遵循法律原则;而且对法律规则、法律概念的理解也具有指导意义,例如,众多诉讼规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商法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有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法律规则不公正,社会舆论哗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时,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断案的依据。[1]比如,出现规则的漏洞时,可以用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补充解释,并受到法律原则的调整,以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法律规则既然不是凭空产生,而是人为制定的,人具有“天然的局限性”,所以制定出的法律规则,必然也不是万能的,在适用法律规则处理案件时可能与法的价值相处突、与立法的目的相违背;也即:在有失公允,个案不公的情况下,这时候适用的法律原则就能起到较好补充和说明作用,并能起到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空白的作用,作为贯穿统领整个法律体系的法律原则,宏观的指导性就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了。[2]

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及局限性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机关一般用法律规则来处理相关的案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法律原则而不用规则处理案件,这就涉及了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则具有规范的明确性、指导的具体性、实践的操作性、行为的可预测性;其相较于法律原则、法律概念而言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微观的指导性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明确恒定,它的效力也比较的清楚,有迹可循,所以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者皆具备的情况之下,一般法律规则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细分,其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精神和立法的目的,因此在法律规则存在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这是应该的,否则也就否定了法律规则存在的意义,使得法律规则形同虚设,法律规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又有谁去认真遵守法律,去守法。适用法律原则,而不是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如果有法律的前提下,选择适用非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就会破坏法律的完整性,无法保障权利。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适用;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原则与规则两个有先后的适用顺序。(二)在适用法律规则会发生个案的不公平、不公正以及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不符时,适用法律原则。换句话就是说:“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律原则不得直接适用”。[3](三)若没有更强理由做支撑,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也即是适用法律原则,应该向社会与当事人严格说明理由。

法律原则适用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一个方面是:法律原则比较模糊、笼统,效力没有法律规则明确恒定,所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相比较,法律原则毕竟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作为社会的个体,必定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是现实的社会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作为社会关系中个体的人,是最具动态的因素,也就是说,人是一个变数,人具有主观能动性,是理性和感性交织的综合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大,法官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滥用权力的可能,所以,当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但是法官却要舍弃规则而适用原则时,法官必须提供更强理由,进行充分的说理,来论证自己的选择是正当的,以保证最后审判结果的合理性、正当性。(二)另一个方面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一定是严备完全的法律和公正执法的法官综合作用的结果,两者分不开的。[4]其次,在很多私人领域方面,法律的调整是不全面的。比如,社会的舆论导向、大众的最基本的朴素信仰、道德底线都可能会影响法律价值的实现。故而,一个国家一部先进完备的法律永远都会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并与时代鲜明的主流价值观相符,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构建更加严明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个社会的公平公正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作支撑,同时司法救济是守住正义公平的最后一道,也是任何人万万都不可以突破的防线。在这种终局救济的地位中,法官被赋予了无上的法律权威。可见一个好法官来处理审判案件,对一个只为求得公正结果的当事人来说,是多么的难能可贵,那我们如何克服法律原则在适用中的局限性?在我看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则,并对法律原则适用情形进行解释和分类。笔者认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完备性与适用法律原则应该呈负相关,如果法律规范法律体系严明完备、适用的法律规则清晰具体,就会很少出现需要用原则来弥补法律的空洞与空白,显然是立法的缺失导致的,所以要克服法律原则的适用局限性的第一步,就是应该加强立法、加强法制文明的建设与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在建设法治社会上,重视道德、教育等功能的充分发挥。事实上,现今社会关系里道德法律体系的形构也已成为主流趋向,当下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离不开道德法律化的推进,道德法律化是我国法制体系逐渐完善之本。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有效调控的。

(三)提高法官的素质,培养其理性的司法观,同时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于我国立法的欠缺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加之处于社会转型期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纠纷,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例。法官素质的提高,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还会在推动我国法制文明的建设的同时,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结语

法律原则的适用也是有一定可取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更应该要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是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由此可见,法官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最后,愿每个人的灵魂都为正义而生,不失偏倚的同时,文明公正需要我们的内心去坚守。也愿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一个新时代合格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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