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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的完善与思考

2021-11-26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救济个人信息信息安全

于 晰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虽然网络信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性,但是公民个人信息也遭受到了极大的侵犯和危害,所以个人信息泄露的发生也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和谐。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和安全程度,必须要依靠法律来为其提供相应的依靠,所以进一步加强公民信息刑法保护力度也是目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公民个人信息最早是在1968年联合国人权会议所提出的保护个人数据[1],随后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批准和执行了世界个人保护信息法,但是并没有针对个人以及个人保护的定义提出明确的概念。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

可以主要分成两种,第一种为关联说,主要是为自身的个人信息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这也是比较广泛的定义,但是也有一些相关信息并没有包含在该定义当中,所以可以说关联理论包含着绝大部分的信息内容。在目前刑法的相关内容和领域当中,辩护范围的逐渐扩大会直接影响到刑事犯罪,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惩罚,会影响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歧视,所以在进行刑法进一步规范的过程当中,需要重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二种为隐私说,由于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针对最高法院和相关负责人对于违反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报告中所提,个人信息主要指的是自然人的信息,其中主要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地址、通信链接、财产状况、密码账户、位置等[2]。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及缺陷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针对个人信息犯罪法律制定的时间比较晚,在2009年刑法典保护正式将中国公民的官方信息纳入到了历史领域,在通过刑法进行保护的时候,主要是以官方刑法为基础,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从而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同时也为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制度提供了相关激励措施。。

(二)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之缺陷

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和犯罪主要指的是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侵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公民会受到刑事信息隐私法的保护,但是会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由于公民的身份属于国籍,公民对于本国籍的国家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对于个人情报的刑事辩护并没有受到保护,如果自然人覆盖了中国国籍,就可以看到公民个人保护范围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存在着一定的缺陷[3]。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依据

目前我国的网络信息技术正在不断发展,可以通过现代化技术设备快速了解公民的个人信息,科学技术既能够带来便利的技术,也能够带来消极的影响,所以公民财产以及人身安全也很容易遭到损伤,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要为公民的信息安全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程度,维护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安定。最重要和最基础的方式就是通过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法理依据

我国目前社会的法治正在不断健全,所以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加强对公民权益的刑法保护是目前提高公民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基础。新时代的发展导致社会也在逐渐发展,个人信息权也是时代发展衍生的产物,所以这项权利在以往的发展过程当中并没有得到过重视,但是在目前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之下,个人信息侵权的事件发生率十分高,所以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刑法规制的严谨性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在改革开放过去的十几年当中,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快速提高,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也越来越频繁,这种大范围的交往与交流也会导致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侵害,特别是我国对于侵犯他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在进行国家以及地区信息收集的时候存在着一系列的困难,因此也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5]。另外,如果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和实践过程当中,对于相关的刑法规制进行有效的完善,不仅可以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公民在进行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时候,相关的信息负担也会有所缓解。而且,信息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也代表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逐渐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完善,所以也可以表明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刑法保护的条例的逐渐完善也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保证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入。另外,刑法中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保护也是刑法的主要功能和责任,通过刑法不仅可以有力地打击日常生活生产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能够震慑一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刑法的作用以及内容可以看出,刑法所规定的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和底线,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有力武器。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在民商法和行政法中体现的作用比较小,所以在以上这两种法律中也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而刑法自身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刑法体系当中,侵害他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被明确划分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如果出现侵害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既可以按照刑法的相关条例进行惩处,也能够有效的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程度,同时也可以减少侵害他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率。

(二)现实依据

社会公民在进行生产生活的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填写个人信息的事件,这也是导致信息安全侵害以及信息泄露的主要发生原因,而且公民的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就会导致公民自身的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目前我国的法律正在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所以导致部分公民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的问题并没有提高重视,甚至还有一部分人并不了解自身的个人信息在法律方面是受到保护的,所以在遇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能够利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虽然不断完善,但是也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度和力度,不断提高保护力度有利于促进公民个人信息发展的完善程度。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要保证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合作,进一步加快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建设的力度和速度。由于在目前网络信息时代发展和变化过程当中,公民的信息安全所发挥的重要性比较高,所以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基础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不断增加,严重影响到国家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以及整体社会的安定团结,由于刑法是法律之外的相关规定和规矩,所以具有特殊的属性。首先刑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针对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再结合犯罪程度来进行惩处,所以刑法能够有效地约束和管制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刑法还可以规定具体的措施促使司法部门对一些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裁决,主要的裁决内容包括剥夺不法分子的财产、限制不法分子的权利和自由等,所以刑法能够有效地突出法律的震慑性功能,最后,刑法还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限制犯罪分子在此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概率,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从而在公民信息权维护方面也能够起到较高的作用,所以必须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力度。

四、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首先,必须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还要将刑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进行规范。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个人信息的概念提出比较明确的解释,而且在外延、定义、范畴方面比较模糊,所以在进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具体操作方面也缺乏一定的力度,导致相关的司法活动没有相应的依据。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好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将宪法中有关公民信息权利的内容进行准确地理解和结合。同时还要考虑到在当前网络信息环境发展之下,将公民个人信息的拓展和延伸,这样才能够让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越来越明确,范围和内涵越来越广泛,从而可以为司法机关开展的司法活动提供有效的借鉴和依据。对于一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提供相应的依据进行形式裁决。另外不仅要明确个人信心的概念,还要提高公民个人的整体权益意识,当人民群众受到个人信息侵害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就想到能够采取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其次,针对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力度也要适当的加强,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为公民提供司法救济的方式。要想利用刑法去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首先必须要严格明确的禁止侵害他人信息安全以及信息权益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建设内容来说,在为公民提供司法救济的时候需要根据如何拓宽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救济的力度和方式进行研究,并且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进行改善。由于司法救济中往往采用公诉的方式进行,但是这种方式会大大延长司法救济的周期和时间,所以在整个司法救济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就会大大提高,整个司法救济工作会被拖到很长时间,进展也比较缓慢,整体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安全性,也可以适当地增加司法救济的方式,尽量缩短救济工作的时间,以此来进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维护,这样也可以提高相关工作的维护效果;另外还要根据公民的信息安全维护诉求以及个人意愿和信息来选择司法救济方式。在出现维权行为的时候还要严格分析维权行为对公民自身所带来的影响,随后再针对是否提出公诉来进行合理准确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准确地落实到公民自身的想法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从而全面维护公民的信息权益。

最后,针对侵害他人信息权益的犯罪主体范围要进一步扩大,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内容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电信单位、机关服务单位、教育单位、交通单位、金融单位、医疗卫生单位。但是实际上犯罪主体不仅只有这些,还有其他主体也能够对公民个人信息产生侵害,特别是在目前网络信息发展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当中,犯罪主体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其中主要包括房屋中介、招聘网站、房贷管理人员等都会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同时也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开展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要不断提高公民信息刑法保护的力度,进一步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界定,从而通过约束去维护公民信息权益。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网络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侵害的案例也在逐渐提高,为了进一步维护公民的个人权益,政府必须要加强刑法对于社会公民的管理和政策,从而来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为了进一步解决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问题,立法部门需要对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并且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界定和定义,扩大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犯罪主体范围。在为公民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的时候,需要结合公民自身的意愿和想法来选择救济方式,提高刑法的震慑力和权威性,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减少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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