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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独家交易的违法性研究

2021-11-26张晶晶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竞争者独家秩序

张晶晶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一、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法律性质

(一)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界定

要确定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性质如何,首先就要对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构成和范围,在研究目标的范围内进行研讨。互联网这一概念,简单来讲就是利用设备技术将各个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连接起来,实现信息共享互通。独家交易行为是指由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一方,指定交易的相对方,二者进行的一种排他的,不公平的交易行为,该种交易行为会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影响,对于有资格竞争的其他竞争相对方造成一种封闭的、排斥的环境,不利于自由的竞争和公平的交易。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该交易行为的一方或者双方必须是以互联网作为经营方式,获取利润;第二,进行独家交易的基础是双方达成了独家交易的协议,从而排除了其他同业竞争者进入该产品市场的资格;第三,该独家交易行为造成不利后果,其他同业竞争者由此遭受了实质性损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二)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性质

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是一种排他的、独占的交易行为,我们要界定其性质,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研究①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8.。

1.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

由于互联网交易的普及,受消费者的欢迎,互联网市场前景广阔,企业为了取得和保持优势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这种独家交易的形式排除、限制其他同业竞争,在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同时,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受到直接的损害。互联网企业采用这种独家交易的行为其主观认识上就是恶意的限制其他同业竞争者。

2.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客观方面认定

一般来说,实施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企业大都是具有一定影响力,资本较为雄厚,占据优势市场地位,因为独家交易行为的实施首先需要具有相当的资本,利用资本买断产品的销售许可权,那么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作品的著作者基于买断行为的利益损失,当然会要求更高的价格,这就需要有资金的支持才能实施这一行为,而这些企业通常是通过签订独家交易的协议来达成垄断的目的,从客观层面来讲,正是因为实施这一行为才会导致垄断的危害后果。

二、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分析出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是一种主观在于限制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客观上也实施了各种行为达到独家交易的目的,那么该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下文将从违法性的考量因素来做说明。

(一)有无限制竞争的目的

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灵魂所在,只有保证竞争秩序的合理公平,自由的进入市场,市场经济才能繁荣发展,身处其中的经营者才能谋得利益。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是否能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其目的和结果是否为了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目的就是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独占资源,使得自身的企业在长时间内具有支配地位,而同业竞争者将会处于恶性循环中,长久的无法进行公平竞争,限制自身发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二,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壁垒。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与利用自身优势与产品的生产者达成交易,只在该网站进行销售的独家交易,这种行为的产生本身就是为了限制甚至剥夺其他同业竞争者关于该产品的市场进入资格,设置市场进入壁垒,以达到独占该产品市场的目的,从本质上来说,该行为就是一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因此,从这两方面来说,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其实施主体的目的就是限制同业竞争,保持市场的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竞争的秩序①李钟斌.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5-27.。

(二)对竞争有无实质损害

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主观方面已经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存在违法性特征,那么在客观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定。第一,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是否造成损害。该行为在经济法上的考量在于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互联网交易的市场相对于传统市场反应快,影响大,一旦做出独家交易的行为,就会排挤相关竞争对手,限制市场主体多元化,扭曲竞争,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损害。第二,该行为对经济效率的提高是否造成影响。②张小强.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6.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从表面上来看减少了交易地选择过程,提高了效率,但实质上,它会使得具有优势和更高的效率的企业无法进入市场,对于整个市场交易来说,选择的范围变小,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实质上是降低了经济效率。第三,该行为对技术创新和进步是否有所阻碍。良好的竞争秩序并不只是为了保证经济效益的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产品的创新和企业的优化,而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破坏了竞争秩序,降低企业创新动力,企业无法得到优化,技术无法得到创新,却仍然可以占领市场优势地位,这是不符合经济发展目的的。第四,该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互联网企业实施的独家交易行为使得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大大缩减,并且无法享受到更加质优价廉的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具有违法性,限制了同业竞争者的自由竞争,破坏市场交易秩序,该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法律应当对其加以规制,经济法规制该种垄断行为的方式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方式③丁国峰.反垄断法责任制度研究[J].法律出版社,2012:118.。

(一)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制

在民事责任方面,适用于该行为的可以有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可以在损害发生前,当具有损害危险时,权利受损者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要求停止现有的侵害,防止损害的扩大。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或者有损害危险时,同业竞争可以要求其停止实施该行为,防止利益受损或损失扩大。

赔偿损失是指在损害发生后损失产生时,利益受损者要求行为实施者赔偿其损失,在民事领域,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产生损害时,利益受损者包括同业竞争行业中的所有竞争者,可以要求行为实施单位就企业所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等价的赔偿。

(二)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制

经济法规定的对于该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可以有两种:要求企业停止违法垄断行为和行政罚款。要求企业停止违法垄断行为是在发生违法垄断行为时最为快速高效的止损方式,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由于行为性质的商业性,主体的特殊性,因此,要求停止违法垄断行为的行政主体或有争议,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反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要求互联网企业停止违法垄断行为。

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方式较为常见,对于经济型的责任主体更为适合,并且其运用方式更加灵活,程序简单,是最快达到惩罚目的的方式,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互联网独家交易所得利益和权利受损者所遭受的损失判定罚款金额,达到惩罚垄断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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