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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认定及法律效力探析

2021-11-26王秦杰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夫妻

王秦杰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0100)

一、构成要件和适用程序

(一)构成要件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通常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而生活在一起那么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与合法婚姻形式相对的,最大的区别是不被法律所认可、不具备婚姻成立的程序要件。[1]狭义上的婚姻关系指的是男女双方没有配偶、没有经过登记认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且被周围邻里认为是夫妻的情况。事实婚姻具备了合法婚姻形式的外观,但是缺少了法定成立要件。事实婚姻并不是全部无效,在涉及一些特殊事项时,其依旧被法律认可,如涉及《刑法》中重婚罪时,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事实婚姻,那么最终会被认定为重婚行为。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目的,这也是被邻里认可的原因之一。相较于事实婚姻,非婚同居的范围更广、概念也简单,没有履行法律程序,男女双方即同居生活的就是非婚同居,从某种程度上讲,非婚同居包含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在概念上的异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都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婚同居,由于未履行法定的婚姻成立程序,导致他们的婚姻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但也具有同居生活的共同特征。第二,是否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婚同居的男女可能是因为各种事由而一起共同生活,既可能是共同生活的目的也有可能是婚外情等原因,婚外情更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不利于社会和谐。这也表明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已婚者之间同居、已婚者与未婚者同居的问题。虽然社会中存在一些已婚者出轨与他人同居也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但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重婚罪),在很多时候多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不是非婚同居。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事实婚姻比同居关系的认定难度更大,相比来说,事实婚姻的发生、认可受到的限制较多,如需要满足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

(二)适用程序方面

1994年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婚姻出现纠纷时,人民法院会按照有效婚姻的程序进行审理,通过调解、审理等方式进行,人民法院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在这一过程中即使夫妻双方不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受理、判决。由于《婚姻法》等法律已经不承认1994年之后出现的事实婚姻,这一期间出现的事实婚姻纠纷由于本身就不被法律所认可,其纠纷解决时也不能当然的适用婚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处理原则、方式进行。非婚同居方面,由于非婚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皆无配偶的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同居合法存续期间的婚姻关系,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受到保护,而在补办婚姻登记之前的婚姻同居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不能被认可,补办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向前追溯的效力,当事人需要面对两种不同的结果。[2]需要说明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婚内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获得赔偿,如果同居行为被认为是事实婚姻情形,那么相关当事人还可能涉嫌重婚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效力方面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是存在差别的,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相同的法律效果。虽然1994年之后,《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但在刑事法律中仍旧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行为不会产生合法登记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合法的成立要件。《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可主张的损害赔偿中就有同居这一情形。

(一)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学者认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无论是否得到邻里的认可,都应当归属为无效婚姻。由于我国社会现状的限制,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有大量的没有经过合法登记而存在的事实婚姻,单纯的认定为无效婚姻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为一个时间节点,在这之后出现的事实婚姻不被法律认可,由此产生任何纠纷时应当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不能享有合法婚姻关系中具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男女双方没有履行法定的婚姻成立手续的原因较多,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多是希望子女能够早些成家立业,即使是在没有具备稳定收入的情况下,这就出现了一些未达适婚年龄而居住在一起现象。其次,认识不足。进入2000年之前,中国社会的法制观念还相对薄弱,国家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造成了一些人在结婚时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仅仅是在家中举办了一次婚礼即代表了婚姻关系的正式成立。最后,特定历史原因。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还处于落后的处境,1978年时我国的GDP在世界排名第九,落后于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家。在一些地方温饱还没有解决的时候就会造成人口的迁移,迁移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或是迁移者与当地者之间,或是迁移者之间。在当时户籍管理等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造成事实婚姻的出现。

(二)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非婚同居行为不能产生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甚至都不会产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果,但是同居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因素之一。分析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人身关系方面。同居关系并不产生夫妻人身关系,男女双方不需要向对方承担夫妻义务,同样也无权要求对方向自己承担夫妻义务,同居关系并不被法律所认可,不会产生与事实婚姻类似的效果。近些年时常发生的因为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而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并不会被认可,同居期间的收入应当归属为个人所有,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区分债务产生的原因进行处理,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同居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当事人为已婚者的除外,这就表明同居关系并不为法律所认可。[3]其次,财产关系方面。如上所述由于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并不能完全适用婚姻法律关系中处理夫妻财产的基本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主张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要求解决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就表明同居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人身关系的解决处于例外,财产纠纷的受理是建立在普通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基础上的。同样的,同居当事人之间不能享有双方之间的继承权、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需要视产生原因分析。

三、结语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都不是法定的婚姻形式,它们的出现有其现实的原因,但是两者之间又有明显的区别。由于1994年之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有效性,导致我国法律中对于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行为的规制较少,其产生的纠纷都是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进行处置。对两者的阐释都是在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中,法律直接规制的内容还较少。如果简单地将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行为进行混同,并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前者已经不被《婚姻法》等法律认可,如上文所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依旧会被承认;后者则是直接不被法律所承认,其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不能被法律所认可,但是可以被当作认定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建议立法者通过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相关的法规,充分解决在这些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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