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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调解工作信用机制建设对策建议

2021-11-26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课题组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营商诚信当事人

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课题组

(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新时期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立要落实《民法典》关于“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通过制度设计和程序要求,增强调解信用意识,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1]。调解工作信用机制建设对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和法治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调解信用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环境

“大调解”格局下有效整合多种社会资源,形成功能互补,对构建调解信用机制,高效化分止争,营造诚实守信环境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2]。

(一)建立调解立案诚信审核清单制。不诚信调解案件多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交虚假委托手续、以虚假调解方式达成不法目的,有必要建立调解立案审核清单制,从源头对调解案件进行筛选。一是列出不诚信调解预警案由。清单中需要列明对民间借贷、法定继承、买卖合同、所有权确认、离婚纠纷等财产类案由,在调解立案时设置警示,严格审核提交的相关材料;二是列出当事人身份排查清单。立案时对当事人的户籍、婚史、家庭成员组成等情况细致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的证明,调取相关涉案记录、信用记录,对有风险人群进行标注;三是列明代理人审查清单。审查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和权限范围等事项,不可代签授权委托手续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签调解协议。

(二)建立诚信调解承诺制。为保证调解结果合法有效,建立诚信调解承诺制很有必要。一是调解部门诚信承诺。调解人首先承诺诚信履职,依法调解,杜绝借调代审、久调不决、徇私、违法调解;二是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调解。当事人自愿承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在信用网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失信记录;三是规范诚信调解承诺流程。大调解模式下,检法司联合发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统一的诚信调解承诺细则及规范文本。

(三)建立调解专业化分工制。诚信调解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调解人对调解事项的深度认知,随着改革深入,调解专业化分工彰显其重要性。一是建立诚信调解受案分案系统。调解案件由多元化调解平台统一受案,分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或行政调解完成;二是圈画诚信调解工作重点,拓宽受案范围。调解工作重点是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三是建立改革“先行区”诚信调解绿色通道。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率先实现“调解流程全国最优、程序要件全国最少”目标。

(四)建立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制。数据信息作为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其共享程度直接影响到诚信调解的信息化实现程度。一是搭建诚信调解信用数据平台。通过智能识别、类案检索、网上立案、案件公示等功能,更好地辅助调解案件繁简分离,提高调解效率;二是搭建调解立案信用查询网络。诚信调解受案分案系统要与信用、征信、案例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在当事人立案时就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失信历史;三是对接信用中国(黑龙江)、全省各地市信用平台、政务大厅服务平台,使调解全流程公开,引入社会监督。

二、加强调解信用监督,实现社会秩序价值

调解信用监督制度是调解信用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调解信用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信用制度效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3]。

(一)明确监督原则,确保调解信用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运行。调解信用监督制度,旨在明确对调解信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三点:一是依法监督原则。监督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监督权的启动运行和终结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二是公正原则。监督主体不得徇私枉法,假公济私,要公平对待被监督者,以客观的态度对待监督事项;三是公开原则。在对调解信用进行监督过程中保障被监督人的知情权,提升监督制度的公信力,有关监督的议题、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对监督问题研究处理的情况,都应当依法公开。

(二)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全方位多维度对调解信用工作进行监督。调解信用监督自律是基础,他律是保障。一是强化调解和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共同自律,社会信用服务协会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制度;二是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强化针对不诚信调解的检察监督制约机制,凭借强大的监督权力及时、准确、全面地发现不诚信调解情形;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制度。提升调解信用公共认知度,促进调解信用机制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意识[4]。

(三)依托数据智能技术,创新监管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监管平台是实现科技赋能、强化监管的有效举措。一是完善调解监督平台。将诚信调解监督平台作为一个子系统嵌入调解信用平台;二是落实责任制。要有专人负责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及时回应群众对调解信用的需求;三是加强数据融合工作。通过对调解和信用大数据进行整合,最终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互联、业务协作的智慧监管平台建设。

三、强化调解信用保障,筑牢社会诚信基石

新时期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制度设计强化调解信用保障,进一步筑牢社会诚信基石,对我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调解信用立法,发挥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民法典》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和法治环境。一是立法上明确定义“大调解”工作范畴,进一步加强各种纠纷解决形式的有效衔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对接程序;二是国家立法层面上完善调解信用立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工作规定缺少调解信用内容,应在立法中完善和充实调解信用内容;三是地方立法层面上完善调解信用立法。制定《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时应当将调解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发挥调解信用的制度保障作用。

(二)坚持违法失信调解严惩,强化法律责任体系保障。确立综合性调解失信惩治机制,以制裁有违诚信调解之人。一是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调解案件联动追责制度。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发现有关调解参与人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责的,及时向纪检监察、公检法组织等部门提供线索;二是加强民事惩罚。将不诚信调解民事侵权视为一种新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不诚信调解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并对其采取惩罚性措施;三是加强刑事打击。应出台司法解释扩大“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诚信调解行为人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惩处和震慑的力度[5]。

(三)提升调解人员素质水平,营造信任调解关系。在调解中,纠纷当事人与调解人的信任关系对于诚信调解起着重要作用。一是建立调解员名册。具体个案中调解员人选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使调解的开始就建立在双方高度信任之上;二是建立调解员管理制度。在调解员的任职资格、选用程序、考核机制、惩戒机制等方面加以约束;三是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和考核,不断培养创新型、信息化、外向型调解人,不断提升调解人的能力水平和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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