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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对策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诈骗犯罪

王 敬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4)

据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其中,40岁以下网民超过50%,学生网民最多,占比为21.0%。[1]网络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也为犯罪提供了更多的空间。2020年8月27日,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张某均是在校大学生,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多个微信账户解封的帮助,涉及诈骗案件300多个,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百万余元,两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大学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案件屡见报端,本来拥有美好未来的大学生,因此前途尽毁、锒铛入狱,这无不让人扼腕叹息,本文将重点研究大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对策。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述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各类网络犯罪,本罪是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2019年两院又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我们可以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界定为: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网络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刑法将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进行了独立处罚。

本罪侵犯的权益是正常的信息网络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权益。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是责任形式上要求“明知”,既要求行为人对帮助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明知”,也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帮助行为和被帮助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促进、帮助作用的“明知”。[2]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二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解释》的第十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七类行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或单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专门网络服务供应商或者具有高超网络技能的、无组织的自然人。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数据表明,因本罪受到刑事制裁的大多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提供帮助行为的自然人。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特点

(一)犯罪人倾向于年轻化,大学生居多

目前网络犯罪团伙将目标瞄准了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的大学生,在网上或者各种兼职平台上发布收购、租赁银行卡、买卖电话卡、“跑分”等信息,引诱这类群体涉案。甚至以高薪做诱饵招募在校学生做“代理商”,由于大学生身在象牙塔,部分学生轻信这类兼职信息,再加上可以通过兼职来增加经济收入,不再向父母伸手要钱的强烈意图,当第一笔“交易”成功获利后,就会越陷越深。甚至会介绍其他同学加入,发展“下线”赚取更多的“佣金”。尽管他们也会模糊地认识到此类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性,但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让这些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在高额的酬劳面前丧失了理智,走上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道路。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帮助行为表现为多种多样,比如为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大学生往往会涉及出租、出售银行卡,出售个人账户、对公账户,帮助犯罪团伙买卖电话卡,“跑分”等方式。“跑分”即利用微信、支付宝的收款功能,为他人进行代收款,随后赚取佣金,因为来钱快、回报高,不少大学生参与其中。其实这些支付账户被大量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有的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为电信诈骗犯罪人提供域名并进行解析,为电信诈骗提供技术手段。

(三)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逐渐形成分工精细的网络犯罪产业链,导致网络犯罪的参与人数众多,犯罪行为并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与传统犯罪相比没有具体的案发现场。各参与人之间大多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联系,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大大增加了侦破的难度。[3]此外,犯罪行为呈现出较强的连续性,即使被抓获,一部分犯罪人也会因为证据不足仅仅得到轻微的处罚,之后还会持续犯罪。

(四)以牟取暴利为犯罪目的

此类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很简单,即牟取暴利。在利益的驱使下,实施形式多样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尤其是大学生这个群体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又有做兼职赚钱的需求,他们在实施帮助行为时,能够确定这是违法的事。但是大多数人贪图私利,存在较强的侥幸心理,认为在网络上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法律观念淡薄,不清楚将会面临刑事追责的后果,最终因受利益驱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造成的间接危害大

尽管帮助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危害不大,甚至对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一无所知,但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起到帮助和促进作用,这种行为成为网络犯罪的最大帮凶,间接危害极大。比如,某赌博网站运营团队先后召集多名美院大学生通过管理贴吧、网站及宣传平面设计等手段为其提供帮助,获得巨额的违法所得,这些帮助行为为赌博网站的推广提供了促进作用,不仅侵害了网络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而且直接引诱他人进行赌博并为赌博创造了便利条件,致使违法收益更多、涉案人数更广、社会危害程度更大。

三、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控对策

(一)建立专业的网侦队伍

目前网络犯罪日趋专业链条化,在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当前,公安部门打击网络犯罪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防控网络犯罪势必要建立一支精通信息网络、精通网络技术、精通侦查手段的专业的网侦队伍,配备专职的网警数量,加大对网侦队伍的经费投入,以支持侦查新技术、新手段,确保网侦队伍能够配备精良的装备。[4]

(二)加强防范网络犯罪的宣传力度

要加大网络犯罪的宣传力度,让法律宣讲进入校园,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让年轻人了解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了解具体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等。通过设置宣讲专题来介绍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犯罪新型手法。与此同时,提醒大学生对各类兼职招聘信息一定要仔细分辨,遇到不确定的信息要求助于老师、家长,谨防成为犯罪的帮凶。

(三)加强网络平台的治理

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的治理,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平台履行管理者责任和防范义务,平台可以通过设置防火墙等技术手段,将涉嫌诈骗的兼职招聘信息屏蔽,有效避免这类信息的传播。同时,政府要健全现有的网络监管机制,发挥公众的社会舆论监督功能,监督互联网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刻为其敲响警钟,争取集全社会的力量营造出和谐规范的互联网环境,齐心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秩序。

(四)增设网络道德课程

因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不同道德观念的冲突使得原有的道德观念在网络空间里失去了调控力,这就为网络犯罪的泛滥提供了可能性。大学生涉嫌网络犯罪的原因之一是网络道德意识模糊、自控力低,毫无节制地超越道德、法律的界限。因此,建议在大学里特别是高职院校增设有关网络道德课程,引导大学生约束和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具备辨析网络违法信息的能力,拒绝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向其宣传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道德风气,从源头上杜绝因不良的网络观念而糊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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