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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高效保护策略分析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合约区块知识产权

姜 琳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0)

文化创意产业涉及的范围较大,如广告、设计、音乐、电影、游戏等,其本身存在知识产权属性,且效益依赖知识产权转化,这就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为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需要,必须设法强化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策略

(一)著作权保护策略

为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策略属于一切的基础,该策略需关注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保护期限长优势及自动保护原则,美术作品、电影作品、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等均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除著作权保护策略外,专利权保护策略、商标权保护策略等也能够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基础性的保护策略[1]。

(二)保护策略协同

在应用著作权保护策略等基本策略的同时,还需要关注保护策略协同强化,通过发挥协调效应,更好实现版权、专利法保护,多元策略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将更好发挥。为实现保护策略协同,应关注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的选择及区分,对于属于抽象思想观念产物的专利权和著作权来说,二者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因此文化创意产品的功能与外形特征若能够分离且符合独创性要求,保护可选用著作权法,无法分离或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则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此外,保护策略协同还应关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相互配合,以此强化协同保护。

(三)合同法手段应用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应得到合同法手段的支持,这是由于合同法保护拥有比较法基础。因此对于文化创意企业来说,通过进行创意使用合同的签订,即可实现自身权利明确,抽象创意保护可得到合同理论的支持。同时,合同关系还能够用于明确创意成果的权属,对于创意提供及服务过程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问题很容易出现,而基于合同关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即可顺利解决问题。此外,合同法还能够在文化创意产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发挥自身作用,由此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责任、保密期限、保密事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即可进一步强化[2]。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高效保护策略

(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高效保护中区块链技术的价值

作为最具变革性、最重要的互联网产物,区块链技术在未来社会商业模式革新中具备较大应用潜力,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具备灵活性、自治性、高度可追溯性、去信任化、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数据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备较高应用价值。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界限厘清、抄袭行为防范、文创产业数字主权重塑等方面均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以文创产业数字主权重塑为例,区块链技术能够发挥激励作用,基于自身的自治理、无中心、自信任特点,区块链技术能够在以个体权益为核心的文创数据库建设中提供支撑,个体数据权益保证和可信数据共享提供将顺利实现,数字经济新动能将由此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充分释放。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1.建设专门化多层次区块链体系

为实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可首先从技术层面入手,以此开展专门化多层次区块链体系建设。在早期应用阶段,需聚焦特定类型、专门化的业态领域,为降低问题出现概率,不应基于一揽子模式将文化创意产业所有内容纳入其中。而是需要聚焦服务模式相同、业务内容一致的文化创意产业内容,技术的顺利进入、与法律规制的顺利对接将顺利实现,专门用于雕塑作品保护的区块链项目平台Plantoid便属于其中代表。在多层次区块链平台的搭建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价值也需要充分发挥,通过构建由服务层、业务层、内容层组成的三层次区块链平台即可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层可提供在线交易、公开发布、成果检索、非营利性使用等服务,业务层需提供争议处理、成果交易证据留存、审核确权、节点申请、成果提交等功能,内容层则负责产权证明、文创成果、交易日志等基础信息的分布式冗余存储,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需求满足将顺利实现[3]。

2.基于合同法律框架设计智能合约规则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还需要关注法律层面,以此基于合同法律框架设计智能合约规则,技术的优势将更好发挥。具体实践应基于合同法体系订立智能合约,保证创制合约代码规则的规范。我国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当事人需要拥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但区块链体系存在用户信息匿名化特点,为解决合同主体能力识别问题,可考虑开展自动身份识别与验证或向监管机构强制披露缔约者信息。通过电子数据方式,智能合约可应用“要约—承诺”结构,输入数据的当事人可在进入协议后将要约发出,对方当事人的承诺为再次发出的电子数据,辅以密钥签名与全网广播,合同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即可顺利订立。在合同订立之初,需关注代码语言和法律文本间的转化风险,代码规范统一指导应由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法律专家与智能合约编码人员共同负责合约代码规则的编制,合约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将更好得到保障。此外,还需要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纳入智能合约的效力规制,并同时采用多元化路径的智能合约违约救济,结合诚实信用、鼓励交易等原则,漏洞自检修复可能性、技术行业平均水平等因素,并考虑引入鉴定意见书和技术辅助人,以及建立智能合约法律技术中心,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价值将更好发挥。

3.健全区块链系统内部责任界定

现阶段区块链体系包括普通用户、投资人、发起人以及正在引入的管理节点,为解决由此引发的内部法律关系界定问题,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应设法实现区块链系统内部责任界定健全。在界定去中心化组织属性的过程中,可考虑将区块链系统组织关系视作“有限合伙”,责任形式划分可基于各个组成主体的出资目的和权限范围划分。但这需要以处于许可链中为前提,并保证系统结构不存在变化性。此外,平台提供者和各管理节点的责任界定、各节点和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关系界定也需要得到重视,如各类知识产权管理和培训、承担损失责任、严查严控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等。

4.建设知识产权外部监管机构

为保证区块链技术更好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知识产权外部监管机构的建设也极为关键,以此保证区块链系统不会独立在法律之外,公民合法利益安全保障、代码的错漏风险应对、技术的局限性解决均需要得到外部监管介入的支持。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模式,本文建议建立外部监管机构用于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该机构应属于第三方机构并得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且同时受到相关法规约束,主要职能应包括审验节点资质、最低准入条件设立、恶意行为账户查封、建立转让等机制、备案等。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机构应遵循内部优先原则、技术对接原则、风险红线原则、法律规制原则,以此避免早期监管过于严苛、随意否认智能合约效力、违背区块链技术逻辑等问题,并真正将区块链技术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纳入既有法律框架。

综上所述,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高效保护需关注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合同法手段应用、建设专门化多层次区块链体系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为更好地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的推进、“政产学研”平台的建设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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