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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环境公益损害鉴定费用负担与借鉴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诉讼费用胜诉裁判

石 爽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一、德国公益损害鉴定费用负担规则

德国实行鉴定人制度,鉴定人制度将鉴定费用视为诉讼所需的成本,因此在德国的法律中,鉴定费用被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为诉讼费用中的一种。从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的庭内有关费用与庭外有关费用都包括在诉讼费用之内”可以了解到,公益损害鉴定费是进行公益诉讼的成本之一,包括在公益诉讼费用之中。德国诉讼法采用诉讼费用一体性原则与诉讼费用负担的转移规则,在此规则影响下,在诉讼结束后,胜诉人有权要求败诉人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①张胜录.德国诉讼费用裁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1(10):20-22.,包括鉴定时由胜诉人预先支付的鉴定费用。当出现法院仅支持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时,比如说部分诉求胜诉而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时,鉴定费用按照法院对双方胜负判定的比例来承担。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检察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在《德国民事纠纷法典》②《德国民事纠纷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所有情形下的诉讼,诉讼费用均由国家承担。”中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国家负担,检察公益诉讼公益损害鉴定费用相应由国家负担。

二、日本公益损害鉴定费用负担规则

日本诉讼费用分两种。广义的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参与诉讼为诉讼支出的一切费用,狭义的诉讼费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时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③陈杰.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6.。根据《日本民事诉讼费用法》规定,诉讼费用不止包括向法院预缴的诉讼费也包括其他费用,如参与诉讼时承担的鉴定人费用、公告送达费用、证人出庭等法院所要求的,在证据审查期间需要承担的费用。日本法律与德国法律的规定有所相似,鉴定结果往往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因此鉴定费用应当包括在诉讼费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费用由当事人预先向法院支付,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再由法院从缴纳的诉讼费用中转交给鉴定机构。一般情况下,主张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预先负担鉴定费用,但如果主张申请鉴定的一方没有预缴或者没有能力预缴此费用,另一方可以代付此鉴定费用来启动鉴定程序。因为日本把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在法律中以明文法条对缓交免交诉讼费用进行了规定,那么鉴定费用也应当适用该类规定。

日本的民诉法相关法律条文中有大量关于当事人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的内容,其中预缴的诉讼费用一般作为审理的成本。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至七十二条对诉讼费用的负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到,如果胜诉方实施了不必要行为,那么因胜诉方这种不必要行为,导致败诉人作出必要的权利主张或防御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可以判定胜诉方全部或部分承担④《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因此日本的环境公益损害赔偿的负担以胜诉败诉为转移的同时,还需要看这种鉴定的行为是否被法院判定为支持胜诉者主张,如果这种鉴定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那么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鉴定人来自行承担。

三、美国公益损害鉴定费用负担规则

美国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双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法庭辩论的方式,需要双方当事人各自进行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对各自的当事人发生作用。可以知道的是,美国联邦法院诉讼费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以诉讼标的和争议金额为标准计算的,仅仅按照诉讼案件数量进行收取的少量的案件受理费;第二部分则包括除了律师费在内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专家证人费用、出庭差旅费等。损害鉴定作为一项证据,为支持当事人诉求所产生的,因此损害鉴定费用也和专家证人费用一样,纳入当事人费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除律师费外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对胜诉方进行补偿①周成泓.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律适用,2006(3):86-89.。但是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的选择中,往往会选择声誉更高和设备更加先进的鉴定机构,以确保在检验的过程中检验的项目齐全。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可能会出现偏高或者虚高的情况。美国联邦法院会在裁判诉讼费用时调整这类当事人费用的负担,以调整胜败诉双方的合理支出。美国还建立了其他的配套制度,如司法救助、第三方融资等,以有效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开支。在司法援助方面,美国设立了一系列环境保险和基金制度来保障公益损害发生后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污染程度的鉴定,并以此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援助,如《超级基金法》等。

四、国外公益损害鉴定费用负担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公益诉讼的提出往往是为了保护公共的利益,不仅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其公益性质更加明显和强烈。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时间较短,在司法实践方面仍旧存在着诸多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从我国的众多有关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来看,在最后的裁判结果中有关鉴定费用的分配大多并没有写出明确的负担者,而是直接明确诉讼费用的数额,并判定由哪一方来承担。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涉及的公益损害的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部分往往不予说明。在这一点上,德国诉讼法的核心“费用一体性原则”则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费用视作一体,在最终裁判的时候再决定以哪一方来进行承担。我国检察公益诉讼中,公益损害鉴定费用定性不明的问题可以参照德国对诉讼费用的规定,将其纳入诉讼费用之中,再进行裁判,并按照诉讼的胜败诉结果来裁判公益损害鉴定费用由哪一方来承担。

在公益诉讼中,并不总是会出现一方完全胜诉而一方完全败诉的情况,根据双方的举证,法官最终裁量的结果会出现对一方的诉求部分支持而一方诉求不支持的情况。倘若针对此诉求,当事人进行了鉴定并进行举证而法院并没有采纳其出示的鉴定结果作为其诉求的证据,而其他诉求又予以支持时,日本有关鉴定费的做法就可以提供思路。在最终裁判结果时,支持其自身诉求并被采纳的鉴定结果而产生的鉴定费用由对方来承担,并不能对自身诉求产生效果的鉴定需要的鉴定费用则需要自己承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的规则,一方面可以分明双方费用的承担,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了追求胜诉而进行不必要的鉴定或对鉴定的要求明显超出其所需要的鉴定程度,造成资源的浪费与诉讼费用的负担。

我国具有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目前较少,而且由于公益损害的特殊性,对其进行鉴定的精准度要求高,鉴定的物质种类检测难度较大。因此不同的鉴定机构会出现因为鉴定项目的多少与精确度的差别,从而会影响到鉴定结果作为证据对当事人诉求支持的证据力的大小。选择鉴定资质高而鉴定种类繁多的机构,鉴定费用也随之攀高,对此问题可以借鉴处理诉讼问题中的司法援助的部分,明确有关公益损害鉴定的专门机构,对于公益诉讼可以进行先鉴定后付费;或是设立一部分司法援助的公益基金,对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公益诉讼中需要的鉴定费用进行部分数额的补贴。

我国近年公布了一系列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如果需要进行公益损害鉴定,该名单上的鉴定机构可先提供公益损害鉴定,而不是预先收取鉴定费用。在环境监察公益诉讼中,司法部对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做出了改革举措。《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先鉴定后收费。这一举措实现了对检察公益诉讼中公益损害鉴定的规范,同时对具有资格和保障的鉴定机构的确定和对鉴定费用的非预先支付显示出了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对公益损害司法鉴定费用负担的规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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