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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公安工作受到的影响研究

2021-11-25蔡仁婷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执法人员法定

蔡仁婷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000)

人民群众与《行政强制法》看似并没有直接性的联系,但是二者之间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优化和完善,我国在2012年正式推出《行政强制法》。每一次法律的优化和完善都会对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产生影响,公安机关需要以《行政强制法》为前提基础来展开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以此来体现公安机关的高效办事率。

一、《行政强制法》确立了公安机关行政强制的适用原则

(一)遵循法定原则

之所以在进行行政强制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定原则,主要是因为行政权具备正当性[1],法定原则同时也是行政权最为基本的一项要求。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权力,合法性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进行设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定权限,按照范围以及条件来行使相应的权力。

(二)把握合理性原则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需要遵循的原则众多,除了有上述提到的法定原则以外,同时还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法定原则可以说是众多原则中最为基础的一条原则,而合理性原则主要是建立在法定原则基础之上的原则,对于公安机关的相关行为有着更高的要求。之所以要遵循合理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整个强制执行的合理性要求,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必须要综合全方面因素进行考虑,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于一些情形较轻的事件不能不予理会和处理,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来开展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工作。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要适当,尽可能选择最优的手段,相对当事人的损害降到最小。

(三)将教育与强制进行结合

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时,需要将教育和强制进行有机结合,对于一些经过教育且能够自觉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则不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执法过程中要秉承理性、和平文明的执法理念。在完成查封工作以后,需要对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整改,积极与单位进行沟通和联系,对于整改完毕后符合解除查封规定的单位要立即恢复正常生产和使用。

(四)坚持权利救济原则

任何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救济途径,如果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那么则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权力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必须要受到社会的监督,尤其是要对当事人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由于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间的力量有着较大的悬殊,因此法律应该对相应的监督渠道进行明确,公安机关行政强制中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相关利益关系人有知情权和救济权。

二、《行政强制法》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一)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影响

我国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定,提出设定权归中央所有。这一情况使得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失效。《行政强制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提出,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不允许地方性法规进行扩大。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必须要以最新的《行政强制法》为前提基础,不能盲目依靠地方性法规,否则在执法过程中将会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问题,这将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及效率。

(二)对公安执法程序的影响

最新的《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行政强制法》新增了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听取意见等程序的规定[2]。新规定的提出使得公安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必须要将后续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向相关负责人进行报告,在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后续的工作。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并且保证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现场展开工作,公安执法人员还必须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陈述,在执法过程中做好相应的笔录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程序,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执法工作的严谨性。

(三)对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产生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于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也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性,《行政强制法》中除提出不得扣押相关物品以外,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不能扣押公民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果一定要进行扣押,则需要作为证据来进行扣押[3]。除此之外,《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表示,办案人员不具备扣押权,在扣押之前必须要获得相应的批准,即使在较为紧急的情况下也必须要在24小时之内将相应手续进行补办,然后再开展后续的扣押事宜。《行政强制法》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在开展查封扣押工作时,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必须要经过上级的审核与批准才能将时间延长为60日。

(四)对鉴定、检测等技术费用支出的影响

最新的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不需要再承担相应的检测及鉴定费用,相关技术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在此之前,初次鉴定的费用是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再次鉴定的费用则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承担,但是最新法律的出台使得申请人不必再承担相应的鉴定检测费用。

(五)对罚款执行的影响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开展完一系列催告程序以后,可以采用强制措施来进行罚款处理。新推出的《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与当事人达成相关协议以后,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诉求来采取分阶段履行的方式,对于一些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人则可以对罚款进行适当的减免,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提高执法单位的执法效率,同时也能避免出现罚款不合理情况的出现。

三、公安机关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设计策略

(一)报告

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对于一些情况较为紧急且不得不立即对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执法人员,则必须要在24小时之内向相应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报告,并且对相关手续进行补办。

(二)决定

对于一些逾期未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而这一决定过程则是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中的决定环节。做决定的主体一般是现场民警,这样能够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是否需要出具相应的书面说明。

(三)告诫

告诫在整个程序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对催告程序进行设定时需要设定相应的书面催告,并且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及金钱的给付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

(四)送达

送达环节则是将相关资料送达到相对人手中,并且期待相对人能够进行自我履行,送达这一环节的设定能够将民主精神和对相对人的保护充分体现出来。

(五)实施

对于一些在履行期内仍然未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公安机关则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法措施。在开展执法措施时,公安机关需要提前向负责人进行报告,再经过审批以后,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来开展强制执法工作。在开展工作时,执法人员需要出示警察身份证件,并且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并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在现场做好笔录工作。

综上所述,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对于原有的一些规范制度进行了打破,这会对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无论如何,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时,都需要以最新的《行政强制法》为依据,明确自身的职责及义务,这样才能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及效率,社会也会变得更加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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