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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效力的公证证据保全分析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法律效力公证

吴 芳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江苏 苏州 215031)

伴随近年来我国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且还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征。开展本次研究探讨,希望能够综合不同层面对于证据保全公证的看法,进行科学性和客观性分析,从而展现其实际价值。

一、证据保全公证理论概述

公证申请人在收集证据的整个过程中为获取证据采取的行动,都属于公证工作的整个范畴。与此同时,公证机关和工作人员也能够对此进行审核与公证。公证的申请人在实际收集和申请公证保全证据的行为与过程,并不会影响法律、法规出现变更,也不会对此产生影响[1]。所以这一行为和民事诉讼当中的保证情况有存在区别,需要客观对待。实际案例执行过程中,公证机构并不具备直接确认证据真实性的职能,需要通过审核申请人获取证据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合法性质的判定。

二、证据保全公证程序

(一)保全原则

公证的申请人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之后由公证机关进行详细审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是由相关工作人员针对公证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出示相关证书的审查。科学实施保障措施,能够达成履行保全的基本原则。首先,合法性原则,就是根据实际的证据需求,在没有违背法律,并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实施证据的收集[2]。其次,及时性原则,也就是申请人向相关公证单位提出相关证据,公证单位需要保证其证据具备相关效力的基础上,进行及时的判定,以此确保申诉人在信息的收集和传输过程中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是造成证据的改变。在获取证据时,应当充分关注的证据的价值,并进行及时处理干预。最后,完整性原则,保证证据完整性,对于其行使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在收集和应用证据时,应当考虑其完整性。完整的证据能够记录整个对象的证实过程作为记录可以展现其实际说服力。

(二)保全时间

搜集相关研究资料,能够了解到公证机关,在制度改革之前和制度改革之后实际的证据保全时间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确认。第一,公证机关在制度改革之前其从业人员常规性的认定,申请人需要在诉讼执行之前为自己准备充足的证据,并为自己未来的社区工作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3]。第二,公证机关在制度改革之后进行了重新规划,其行政工作的特征随着工作变化逐渐弱化。而且公证机关也从原本的公立性质转变到私人性质,工作职权逐渐扩大,给予工作人员充分的工作自主权。就普遍情况而言,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当中没有明确禁止,则实际中的证据保全公证工作不会受到公证前、后时间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收集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公证机构与诉讼证据保全进行对比,更加符合证据保全的及时性要求。除此之外,更多的诉讼信息也能够证明证据保全的公证工作对于申请人、当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受理与审查

通过收集相关研究资料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公证机构仅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公证诉求,而且这些诉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公证机关仅会对符合标准的证据保全书进行审核处理。为确保相关证据符合公证的合法性根本原则,公证机关不仅需要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常规材料进行深入的审查,还需要认真核对保全公证过程当中这份证据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或者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一旦收集到的证据存在违法或者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则在核实审查后予以驳回的处理。因此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则相关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公证机关需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实际证据,采取不同的途径进行电子审查,例如申请审查电子证据存放在相关的设备、人员和职能部门[4]。

(四)一般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公证应当考虑法律的普遍性特征,针对一般情况提供保全措施。在收集的大量研究资料当中也表明很多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在实际的案例审查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为公证机构后续的审查工作,以及公证人员的详细评定提供参考,产生重要参考价值。常规情况下,公证人员实际的公证工作流程,均是以书面申请的形式转变而来。已经形成体系的公证操作流程,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需要由申请人明确证据获取方式,公证工作人员也需要主动为申请人讲解,如何获取证据以及具体操作的细节。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求助公证人员,尤其代写相关的操作流程。除此之外,通过细致了解相关规定约束的条例和内容可以了解到,其公证操作的整个流程,不仅可以由申请人完成,还可以由公证人协同申请人一同完成。证据保全公证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当是确保以合法行为获取具有真实性的证据,并且能够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为切实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则相关的操作流程需要有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支持,技术人员在实际获取证据的过程当中应当保证有公证员协同并负责全权监督,以此确保在证据获取和公证期间并不存在不公正情况。公证人员参与证据收集和公证的整个操作流程,能够确保其证据不会被恶意的篡改或者是破坏,也不会随意出现丢失的情况。另外,公证人员参与整个公证的过程,能够确保相关细节工作得到良好的管控,确保证据具有其原始性,实际的证据保全公证过程拥有高效、严谨,以及有序的特征保障。除此之外,公证工作人员还应当针对证据保全的整个工作过程进行细致的记录,确保工作的严谨性。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证据保全工作非常复杂,应当提升保全工作的安全性,则工作人员必须要针对保全的整个过程进行电子信息模式的记录,采取多媒体方式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因此确保证据不会出现损坏、遗漏的情况。获取证据之后,其证据和保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等需要一同被封存,以此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三、证据保全公证效力

(一)证据效力

证据保全的公证具有其实际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度条例内容当中明确表示如果不能够提供和公证书相反的证据或者是书面证据,则不能推翻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法院也更倾向于经过保全公证后的证据。如果证据的内容通过保全公证被判定为与等待确认的事物具有相关联性,则法官需要判定证据实际的证明效力和证据力度。也就是说,保全公证后的证据会对于事件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法官则需要根据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判定相关事件,而不受个人思维扰乱。

(二)免证效力

申请人无需再通过寻找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论点。但是如果当事人具备充分的理论证据,推翻之前的证据内容,遇到这一特殊情况,则需要申请人再寻找其他证据,重新进行审核与论证。研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不需要为证明相关内容担负责任,也就是不需要举证证明,证据保全工作并不意味着证据的所有内容完全真实,而是仅仅反映已经取得的证据具有真实性而采取证明。

(三)优越性

证据保全进行公证就具备了法律优越性,能够对抗相反证据。保全公证后的证据能够凭借其实际的法律效力优势,以及特征性,行使其权能。通过保全公证后的证据,其实际法律效力也更强有力。相关证据只能在确定具备推翻原理论证据的条件之上,才能够真正得到法院及相关部门的认可,但是如何判定其原理实际具有正当性,能够充分推翻原有理论则存在很高难度,但其根本始终秉持客观的标准,同时也符合法律特征。

四、结论

及时有效地分析探讨和总结,能够了解到公证保全证据在实际的案例审判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不断优化和完善保全公证证据的工作细节,并总结实际工作当中的经验,才能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约束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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