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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法保护问题探讨

2021-11-25钟君安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信息内容法律法规权益

钟君安

(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211)

互联网技术本身是一种买卖手段,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限制商店的支配权,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在买卖过程中损害顾客权益。但必须是融合技术分析当今中国网络技术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现状,并逐步改善自身现有的不足,从而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促进网络技术的合理运行。这样既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积极推动中国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趋势。

一、网络技术的定义

网络技术是指在电子设备的特定指导下,根据电子设备的特定指导,在出版物的自然环境中使用智能信息内容进行购买和销售的方法,以及在出版物的自然环境中使用智能信息内容的方法。网络技术包括数据信息交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传。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分为类别和理论,网络技术的类别是指使用网络上的电子信息技术来完成产品和服务项目买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也可以称为网络交易和在线交易,例如在线购物商场,个人网上银行等。理论上的网络技术是电子或信息技术的应用,以开展国际经济和贸易主题活动。网络技术是一种交易规则,其法律法规通常基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以不可见的网络环境为操作介质,以电子数据为传输内容,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将买卖的商业运营商作为新技术应用的推动者进行比较。客户具有更重要的技术优势,这又加剧了业务运营商与客户之间在新闻和信息方面的现有差异。

此外,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也增加了客户受到伤害的机会,并敦促客户在合同有效性和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陷入不利的境地。传统的客户维护法律法规,例如担保法、客户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无法令部分线上交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该唯一标准需要集成在线交易的唯一性以提供设计解决方案,以便在线交易客户像传统客户一样受到全方位维护[1]。

二、在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全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存在问题

网络技术客户与传统客户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网络技术只会改变每个人传统购买方式的自然环境。在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全过程中,保护客户利益存在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一)维护客户自治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客户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在开始选择购物产品之前,他们必须了解并掌握所购买产品的特征和真实情况。因此,在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整个过程中,客户仍然可以自主选择、检查、区分并最终对其消费的产品做出有效的决策。在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中,维护客户自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客户只能根据产品描述或网络上的图片掌握产品的基本信息,因此客户无法真正掌握产品的可靠性,无法准确把握产品的实际特性,特别是产品的特定质量及其自身的缺陷和产品缺陷,使客户在使用网络技术时遇到很大的风险。当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有限时,它们很可能被欺骗或隐瞒。因此,网络技术消费的发展趋势无疑对客户的自治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二)客户个人隐私受到侵害

在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下,客户的个人隐私可能受到威胁。他们接受商品或服务之前,要花费很长时间在网络技术上进行消费。然后,客户只能保存该财产。他自己账户的安全风险和隐私保护已移交给网络平台。一旦出现诸如虚拟货币丢失的问题,可能会危害客户的安全以及各种隐私保护措施的泄漏。在网络技术主题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客户信息内容会由于某些条件而泄漏,不仅不能维护个人隐私,而且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例如,互联网运营商一方面追求完美的经济利润,其目标是客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交易;一些分发者在没有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将客户的私人信息泄漏到各种大型活动中,这导致客户的个人隐私受到损害,安全损失非常严重。

(三)安全条款问题

由于格式条款可能会在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整个过程中被广泛使用,但是由于某些模拟合同是随机导入的,因此消费者和商店没有进行仔细的讨论和考虑,只有被动接受或拒绝。在标准条款的层次上造成一些困难,这不可避免地会对客户的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例如,将不科学的规定放入其他规定中会使客户难以发现。另一个例子是故意用模棱两可的字体写不合理的条款,合同的内容比较大而复杂,专业条款也比较多。客户很难理解,对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危害我国网络技术的稳定发展[2]。

三、促进网络技术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措施

(一)授予客户电子信息技术的个人隐私

在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全过程中,提高客户私人信息的维护尤为重要。因此,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电子信息技术的个人隐私保护应得到进一步完善,必须确保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建立控制权。对于客户的个人隐私,没有单独的法律和法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整合社会现象和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第二是对违纪行为给予一定的禁止。一旦商家违反法律法规的授权,应禁止随意披露私人信息,确保商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通过禁止对私人信息的不良检索和应用,才能更加牢固地维护网络技术中的个人隐私。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法律工作经验,根据当前法律法规的立法解释,可以扩展到网络技术行业。例如,我国在这些领域进行了一些合理的努力,例如,通过“合同法”确定数据信息消息的书面形式。

(二)保持对客户事先知道的信息内容的控制

客户有自己的自主权。因此,集成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应进一步确立,网络技术运营商和发行商应授予客户对先前已知信息内容的控制权。信息内容或服务项目应由客户及早控制,尤其是呈现清晰,可理解和清晰的信息内容。此外,还应向客户显示一些其他信息提醒,包括个人行为,合同终止的标准和程序,售后维护服务以及确保报告的地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然后进行合理的维护,客户自治[3]。

(三)赋予客户强制解释权

运营人在开发消耗格式条款中应注意的事项时,应确保讨论尽可能建立清晰的想法和观点。特别是在网络技术的整个过程中,操作员必须强制执行既定的职责,以便他们可以维护客户的权利对产品的全面理解和掌握,并有机会有效验证合同。由于具体的许多格式条款分散在电子合同中,因此客户无法掌握和详细调查,因此有必要提高担保法对格式的要求。

(四)授予客户某些使用权

因为在电子设备清算的整个过程中,客户无权使用或有机会触摸和测试产品,为了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应授予客户一定的时间,没有理由终止对所使用产品合同的控制。如果客户对网络技术中私下收到的产品不满意,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地退还产品,而无需承担所有费用。根据客户的使用权,真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利也是商店网络技术生产和运营的标准[4]。

综上所述,在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全过程中,维护消费者权益变得越来越困难。在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整个过程中,客户自治、个人隐私和合同水平存在一些问题,客户自治法律法规的个人隐私以及合同的网络舆论监督方面存在一些困难,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技术方法。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进一步颁布新法律。当前标准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必须加以完善,且持续加以改进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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