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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中的问题及优化

2021-11-25汪宗霖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规章股权基金

汪宗霖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丰富了人们的投资渠道、为人们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为人们带去了一些风险。回顾过去数十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可以发现诱发过去各种问题的原因大都是因为法律监管不足所导致的。那么究竟该如何优化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法律监管呢?下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一、相关定义的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也可以称之为“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PE)”,通常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是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高峰发展期,大量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入私募股权基金领域。而在中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吸引了大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VC)进入中国市场,经过21世纪初期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政府都开始反思和关注风险投资的政策制度建设。随后我国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也在2005年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也逐步完善和发展[1]。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金融投资领域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已经持续近三十年,虽然这一投资市场获得了极大程度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滞后性,其中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规定仍有不足,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各种各样的骗局层出不穷,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和削弱了投资者的热情。基于这一背景,笔者对当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督情况进行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体现在如下三点:

(一)现行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时间比较短,与之匹配的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虽然自2014年以来,证监部门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在2016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引入律师做相应的指导。但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提及的内容来看,这一规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变化的改良相对较慢。这一问题大大影响了法律监管的成效,也为各种风险、隐患创造了可乘之机,导致近几年的私募投资基金陆续出现“爆雷”现象[2]。

(二)法律监管部分权责划分不清

在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问题的基础上,我国有关法律监管工作职能划分不清的问题也是实际基金运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容易滋生各种恶性竞争,继而威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意义。比如,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这一基金的运行中大都会涉及证监会、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多个部门,如果不明确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方面的职责,就很容易在法律监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纰漏,影响对法律监管的效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律监管的效果。

(三)缺乏行业认可并落实的规章

这一情况主要体现在实际法律监管环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缺乏基本的行业自律上。虽然自2007年以来,我国很多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都组建了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但部分协会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存在的价值,影响了各项法律监管举措的落实。可以发现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者并不具备法律监管所要求的自律意识,这一情况导致很多问题屡禁不止,也影响了法律监管的质量和效率[3]。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优化

科学的法律监管是保障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因此在未来金融市场建设中,那么建设者们可以从以下三大方面入手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

(一)明确法律监管的目的,完善法律监管的规章

如果想获得有效的法律监管效果,那么第一步就应从明确这一投资项目开展法律监管的目标出发,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监管规章、体系,凭借完善的规章体系指导后续各项监管工作的展开[4]。比如,在后续优化法律监管时,工作者一方面应明确这一监管工作开展的原则(如依法监管原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等),凭借对基金运行过程中法律监管原则的实践指导后续法律监管目标的创设,最大程度上提高后续法律监管的针对性,收获更有效的法律监管效果。需要注意,在完善法律监管规章的环节,也应注意“适度监管”的问题,只有控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的法律监管度,不要一刀切,才能帮助这一领域朝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结合法律监管的现状,划分清晰的部门权责

针对以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过程中常见的“多头管理”问题,在未来优化法律监管工作时,工作者们也应从源头出发,解决、剔除实际监管过程中无效的监管环节[5],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提高法律监管工作的效率,避免后续法律监管过程中因为环节过多而出现纰漏。比如,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而言,从事这一监管工作最主要的部门之一就是证监会。所以,笔者认为在后续解决“多头监管”问题时,管理者们可以尝试以证监会为中心,剔除以往法律监管过程中发挥效用不大或容易出现法律监管漏洞的部门,并为证监会配备专业的监管部门,借此减少中间环节信息的流动,以便证监会更准确地契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下一步的政策、规章,实现针对有效法律监管。同时对于地方的金融办、工商部门等其他部门的监管,可以由证监会的地方派出机构协调[6]。

(三)重视行业规章的创设,营造有序的行业氛围

在上述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举措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者们还可以从共建行业规章、营造健康有序行业氛围的方式优化这一法律监管工作,以此为法律监管提供作用的场所,凸显法律监管在这一环节运用的价值。比如,在后续优化法律监管时,国家管理部门就可以从当下社会法律监管的情况出发,为从业者宣传更多有关法律监管的知识,通过强化从业者素养、专业知识的方式营造更好的市场氛围[7],实现在潜移默化中践行法律监管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参与数字化管理的进程,完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系统,及时更新;同时,基金单位还可以紧跟自身行业法律监管工作发展的要求,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法律监管的知识,督促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将各项法律监管的举措落实下去,借助这一手段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法律管理,并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进一步优化、建设奠定扎实的基础[8]。

综上所述,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不仅能在源头上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也能在较大程度上推动这一投资方式的发展,凸显这一投资方式存在的价值、激发群众参与这一投资活动的热情。所以,笔者结合以往金融工作的经验,提出了几方面笔者认为能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途径,希望能对后续法律监管工作体系的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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