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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套路贷”的刑法适用与具体规制

2021-11-25陈为法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套路贷套路借贷

陈为法

(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山东 青岛 266071)

关于“套路贷”,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达。“套路贷”是以无抵押、低息作为诱饵,诱骗借贷人签署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最终以暴力、诉讼等手段谋取非法收益。“套路贷”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要完善“套路贷”的刑法规制。

一、“套路贷”的犯罪流程与作案手法

“套路贷”的犯罪流程一般为,先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恶意违约现象,再通过诱骗、强迫订立合同的方式向其他个人、公司平账,并以暴力、诉讼或者软暴力方式催收,“套路贷”常见的作案手法有几类:

(一)以欺骗手段签订高借贷合同

在“套路贷”中,行为人常采用强迫、欺骗的方式让被骗人签署比实际债权数额更高的借条或借贷合同。这类借贷合同与借条具有胁迫、欺骗性质,甚至直接采用暴力来强迫受害人,这让“套路贷”既有民间借贷的合法外壳,又具备刑事案件的性质,在具体性质认定上,难度较高。另外,“套路贷”行为人复杂,既有自然人,也有小额贷款公司。假如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包括个人、小额贷款公司、地下钱庄、影子银行等这些机构或者团伙,采用非法手段对某些个人实施贷款的行为,金融机构也无法对其进行约束与管理。[2]所以,这时候刑法方面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没有资格的放贷情况进行制止,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放贷人,打击的方法可以采用罚款或使用刑罚。

(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记录

为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记录,行为人一般会在银行监控探头下进行,让银行流水记录与虚高债权数额一致,以留下讨要证据。同时,行为人还会利用中介费、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等形式扣减实际得款,导致被害人利益蒙受损失。而行为人也会让被害人提取虚高数额现金,并录像、拍照,但后续会以各种名头将其全部收回。而受害人一般缺乏法律意识,在后续遭遇诉讼时会处于被动状态,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司法公信力与正常权益。

(三)恶意制造违约

针对能够按时还款的被害人,行为人常会故意制造各类违约事由,针对不能正常还款者,便正中行为人下怀。在出现违约事实后,行为人会要求被害人签订转账财产合同,强行用被害人房产、车辆来平账。在债务索取阶段,行为人会通过诉讼、软暴力或者暴力催收。其行为往往会以无息、低息或者无抵押的方式来诱惑借款人,在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中,设计陷阱,欺骗借款人,虚高借款金额或者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条款等等。通过一系列的哄骗、诱惑使借款人陷入行为人的陷阱之中,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而民间借贷作为社会上经济往来的一部分,其在借款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存在“砍头息”的情形。但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对于“砍头息”的约定双方是明知且认可的,出借方并不存在恶意制造违约或者虚高借款金额的行为。

二、套路贷的刑法规制

(一)“套路贷”的罪名认定

“套路贷”的各项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罪名跨度较大。在前期签订合同时,存在诈骗行为。在后续索债过程中,会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这会涉及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关于“套路贷”罪名认定问题,学界的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对于这一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还有学者认为,“套路贷”的关键是侵占财产,应该根据案情具体情况选择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关于“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要坚持“整体性”原则,以事实作为依据,以法律作为准绳,明确“套路贷”目的,结合各类行为来进行评价。[4]关于“套路贷”的罪名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套路贷”纳入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院规定,这类案件要逐级请示,关于具体的处罚,还没有明确批复。针对这一问题,应当从侵害法益角度来探究,以“市场准入秩序”来判断,不能以非法经营罪来判定。

关于“套路贷”的罪数问题,可以将其划分为“诈骗”“取财”两项内容,在取财上,包括暴力取财、非暴力取财两类,若行为人只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没有采用威胁、暴力行为,即可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先采用了诈骗法,又采用恐吓、威胁等方式,便可认定两者为牵连关系,可以则重罪处罚。若行为人应用虚假诉讼方式,按照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可认定为诈骗罪,若行为人采用暴力取财方式,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要数罪并罚。

对违法犯罪的情况应该保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法则,当实施犯罪情况时候,其没有主观意愿就不视为犯罪行为。假如主观意愿上需要定为犯罪,则需要各司法机关对案例的主观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与校对,具体视情况而言,在“套路贷”中规定了几种刑法量刑,除从轻和减轻的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几个点。一种是行为主体是否参考与了“套路贷”的整个环节,还是部分环节。第二种是行为主体是否对贷款人实施了非法手段或者暴力行为。第三种是“套路贷”实施行为时,其协助人员是否违法。上述的几种情况,主要是为“套路贷”刑法的定位进行具体的量刑。例如,某受害人向法律寻求援助,这时相关部门必须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套路贷”受害人进行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5]。

(二)套路贷的量刑

对于各类案件,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套路贷”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套路贷”的量刑,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准确判断。关于“平账”行为,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在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时,要坚持主观、客观之间的统一原则,有无存在主观认识,公司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重合问题,并结合交易项目来判定共同犯罪认定。关于犯罪形态与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量刑情节来确定,倾向于保护被害人,在数额认定上,也要基于保护被害人原则,从失去财物一刻来确定数额。

另外,关于“套路贷”问题的解决,要采取法律手段来平衡社会效果,“套路贷”行为方式多、持续时间长。一般是集团、群体作案,涉案人数多,大多是以公司为主体来呈现。为此,针对“套路贷”的违法问题,要注意平衡好社会效果。对于涉案人员,除了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员之外,对于其他人员,也要摸底排查。如果未构成犯罪者,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未参与者,予以释放。另外,“套路贷”犯罪问题不能与黑暗势力完全对等,两者为交叉关系,对于以地下执法队、讨债公司等形式开展的“套路贷”活动,若符合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认定标准,要依照涉黑犯罪来进行处理。但对于在“套路贷”犯罪中仅使用“套路”累加债务,通过虚假诉讼等非暴力方式取得非法债权,没有使用暴力也未计划使用暴力的,应仅以普通经济类犯罪处理。

三、结语

套路贷是以民事借贷为名的违法活动,其行为传播速度快、易于复制,很容易引发羊群效应,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极大。对于“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要把握好犯罪本质,科学界定定罪处罚,做到宽严结合、不枉不纵,用法律手段来打击“套路贷”问题。所有的借贷者,都要知道借钱有利息,但总有人会心存侥幸,想着“我只借一点,我还得起。”只要有人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就非常容易掉进别人的圈套。有几类人群是“套路贷”的目标群体,在校学生、毕业不久的年轻人、总是月光族的小白领、做生意急用钱的创业者,这些朋友要特别注意。此外,积极鼓励广大借款人加入对民间借贷公司的监督之中,并建议相关法律管理部门加强对“套路贷”的制度约束与监管,从而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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