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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诚实信用原则的构建

2021-11-25龚启慧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信誉民商法市场经济

龚启慧

(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303)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改革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体制中不断被认可和确立。在商业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将诚实守信看作人与人交往重要的准则,被不断关注和接受,最终被纳入民商法中。

在民商法中诚实守信是基本原则,是立法之基础,义务履行情况是民商法中评价国民信用的依据。比如一旦签订好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就有履行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除此之外,在签订合同达成共识之前,要充分了解双方的诚信情况,比如偿还债务能力等。所以民商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客观上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有助于一个透明、自由的市场经济的运作。而对于个体而言,如果具备良好的信用度,征信没有出现问题,则可以获得银行一定额度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提升生活消费质量。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有良好的信用,除了可以获得贷款从而发展公司业务,也可以树立自身良好的对外形象。如果社会的诚实信用体系没有构建起来,市场经济交易不规范,不仅交易成本增加,工作效率也会降低,总之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我国的民商法对诚实守信的定义尚待完善,这就亟待相关学者尽快厘清概念,明确原则。在我国当前的民商法体系中,学者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应该是一项法律条款,虽然其定义并未真正被明确赋予,但是可以通过法律去引导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来达到诚实守信。但也有少数专家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太多实际的作用,只是一项基本的法律条款而已。笔者更同意前一种说法。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社会实践中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当事人民事行为和活动的调整,一定程度也能够补充法律的漏洞。比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根据事实依据被赋予自由裁量权,这样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也在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律条文之间找到了平衡点。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对社会有正向的引导作用,它不仅仅是社会人心中的道德标准和尺度,也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道德尺度调整性相结合了。第三,民商法纳入诚实信用原则后,能够促使人们诚实守信,不再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他人的利益上,人与人的沟通交流更加趋于真诚和诚信。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法条中客观上增加了法律的道德约束力,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

综上,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第一,其具体体现包括民商法中规定市场交易主体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使另一方处于利益受损、不平等的位置。正是因为这一原则的制定,能够恰巧补充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法官也能够在判案时保持平衡。第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成文法律法规往往具有滞后性应适当作出调整,诚实信用原则具备不确定性,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出调整。最后,法律无法覆盖社会发展所有可能遇到的情况,诚实信用原则一定程度可发挥补充性作用,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稳定运行。

二、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问题

民商法虽已纳入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提升和优化,以完善民商法。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缺少相关法律体系支撑。我国关于保护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力度较弱,目前民商法已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列入法条,据笔者调研,民商法数量已经超过百部,没有统计在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数量更多。[1]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相对发展滞后。诚实信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立法环节中重要价值,在不少法律中都有相对独立的诚实守信系统,但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却存在滞后的情况。[2]

(三)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待完善。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成为每个人生活必需品。但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包括诚信缺失等,对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尚缺乏科学的诚信体系,诚信体系存在一定落后性,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一个健全的诚信体系社会亟待健全。

三、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构建

(一)进一步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定义。只有对民商法诚实信用的内涵和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和定义,才能在执行中让当事人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对其进行运用,约束自身的行为。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概念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是十分重要的组成要素。如果把民商法诚实信用的概念厘定清楚,让大众足够的了解,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工作的需求,是立法的根本和实质。

(二)从《民法典》中进一步完善诚实信用。《民法典》体现了我国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念和更高的法治精神。所以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中提升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度,用法律的形式提高诚实信用的地位,拓宽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其应用价值。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要加强。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一般的法律条款是不同的,不同在于假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人并不会受到具体的法律制裁或惩罚,而法律条款是有惩治措施的,这就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强制力较弱,无法提升当事人的自觉意识。所以必须要实现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构建,才能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使其具有更强的约束力。需要说明的是,在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中时,要尊重个体权利,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有效管理,从法律层面来看,要确保市场经济主体诚实守信,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如果违背了个人信用的话,就应该受到惩罚。

(四)构建全社会信誉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和发展,社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全面的信誉体系。如前文所述,信誉体系当前并未在全社会全面执行,如遇到市场经济诚实信用方面的问题时,如地沟油等食品安全卫生、三聚氰胺奶粉、有毒有害物质添加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件,这些事件其实就是社会诚实信用出现问题,商人不遵守诚实原则,而出现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违法事件。但目前我国不能确保百分之百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文制裁这类丧失诚信问题,那么如何在最大程度减少诚实信用问题之类的事件发生,保持社会安定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誉体系,对于信誉体系的构建要深入分析和探究,确保社会稳定运行,并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五)政府的监督力度需进一步提高。民商法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界定并给出了指导性的条款和规定。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政府监管,缺乏法律执行力度,信誉体系也无法完整构建,只能沦为纸上谈兵。所以政府必须要加大管控监督力度,要将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体系原则落到实处,保证其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

中国经济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已经到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面对着全球化经济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长足发展,完善的信誉体系构建不可缺少。民商法中纳入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树立公众正确的价值观、降低社会运作成本等都有促进作用。而作为个体的群众,应该意识到诚信已经是社会评价个人关键的因素之一,每个人都应该明确个人的责任,执法部门也应该明确自身的职责,共同保障日常生活中各项事务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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