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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2021-11-25李奕坤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法理婚姻家庭民法典

李奕坤

(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陕西 西安 710000)

一、《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法理基础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可从当前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中推断得出。并且以《民法典》的颁布为界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前后阶段各有不同。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规定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该阶段所采用的是以物权法财产共同共有理论为基础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1]该基础理论强调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债务也应共同承担为核心,以此区分婚姻家庭关系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进而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其中这种消极财产也就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基于这种共有财产制度,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共同举债或者夫妻单方举债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该阶段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并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践研究,而是急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套用物权法领域的理论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是存在弊端的。《民法典》颁布之后,从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中来看,并没有以财产共有债务共担作为法理基础,而是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内容,采用的法理基础是法律行为理论。[3]该法理基础强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以双方的法律行为为基础,同时充分尊重夫妻间的共同意思表示,将共同举债行为与单方举债行为在夫妻间进行区分,以此分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与单方的个人债务。将其范围限制在三种类型之下,第一种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强调主观层面的构成要件。第二种基于家庭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享有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而形成的债务,强调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不以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基础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三种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基础而形成的债务,强调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不再是硬性要件的客观构成要件。[4]可以看出以法律行为理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学者们在法律行为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意图使当前的法律行为论更为完善。[5]比如有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基础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用途论、以夫妻双方是否享受债务带来的利益为基础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利益论等。[6]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但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①《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民法典》规定中可以看出在认定标准上分为两个方面,满足其一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基于这两方面的标准,大体上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7]第一种认定标准是以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基础所形成的债务。在此标准下形成的这种债务因其尊重的是双方的主观意见。因此通常又被称为夫妻合意举债的共同债务。此种类型的债务在生活实践中范围很广泛,也是常见的类型,也是主要来源。第二种认定标准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以此债务进行共同生产经营获利为基础来进行具体债务的认定。同时这种认定标准弥补了不是所有夫妻共同债务都会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漏洞。这种认定标准可以涵盖两种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8]一种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的债务,此种共同债务特别之处在于夫妻一方基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需要单独举债且未超出合理的范围,是不需要双方的共同合意,同样也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论而视为共同债务。而另一种与之相区别,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可以看出这种债务体现了法律行为论、用途论以及利益论的互相融合,同时也完善了认定标准间接依据的构成。

三、《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法律价值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所体现出来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和具体内容,其产生的法律价值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不仅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促进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理论层面的法律价值来看,《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将法律行为论作为法理基础的选择,在整体理论体系的构建及完善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理论体系的内容。[9]在理论逻辑上回归到《民法典》债的体系,加强法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了套用物权法领域理论造成法律适用的矛盾冲突,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裁判逻辑。同时《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在立法价值上与婚姻编是相符合的。既体现出对婚姻家庭整体稳定的维护,同时又关注婚姻家庭中个人权益的保护。从实践层面的法律价值来看,实现了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共有制为基础的共同债务认定模式的转变,在债务认定模式的选择上以更加合理完善的以夫妻双方法律行为为基础的共同债务认定模式为新模式,更加关注举债夫妻在不知情情况下而负债务时的权益保护。减小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难度,统一法律适用上的逻辑规范,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同时在实践中更加注重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关注相关生活事实,实现情理法的融合。并且将夫妻的共同法律行为和个人法律行为区别开来,利于债务认定的同时,又能保护整体婚姻家庭的稳定,并且兼顾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人权益的保护。[10]从未来期待的法律价值上来看,《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确定以及完善会推动相关制度体系的发展,而这种发展所体现的就是未来所期待实现的价值。第一,将进一步促进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实现。第二,将进一步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标准。第三,将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第四,将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撑。综上所述,《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在理论层面、实践层面以及未来期待层面蕴含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将促进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结论

我国《民法典》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其法理基础、具体内容、法律价值上看都是对之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升华。同时也使得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建设上更加完善,并且明确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未来的发展中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借鉴国外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认定标准的同时促进其相关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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