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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11-24李丽红

经营者 2021年9期
关键词:审理审计工作机关

李丽红

(平邑县审计局,山东 平邑 273300)

审计审理工作会以审计法与审计准则中的审计要求为基本参照原则,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审计反映项目过程和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处理,并根据最终的审计结果给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对于当前的县级基层单位来说,审计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基层服务活动的后续开展,影响到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精神风貌。只有全面落实审计审理工作,才能在源头上消除审计中的矛盾问题。

一、审计机关审计审理工作概述

(一)审计审理工作的机构与制度

审计审理工作是对审计机关三级复核制度的升级,相关工作制度对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的审计审理工作主要由相关审计单位负责完成,其根据审计业务部门提交的各类资料反映审计项目过程,给出审计结果,借由审计规划、审计管理等各个部门的互相配合,对被审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现行的审计制度中,审计计划、审计复核共同组成了基本的审计制度,随着审计要求的不断改变,有关审计活动的具体细节也在发生变动。

(二)审计审理工作的内容与程序

在全面改革的审计审理工作的新形势下,审计审理工作发挥着监管有关单位及成员职能、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作用。审计审理工作的程序由以下多个部分组成:首先,确定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工作,保障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活动的协调统一,根据整个审计项目的开展、实施要求确定相应的审计计划,这是决定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其次,对审计证据开展审理工作,确保审计证据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客观真相,能够帮助审计单位得出审计结论;再次,进行审计结果的书写与审计审理复核,在这一环节,审计审理工作主要针对有关审计结果开展,会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客观性进行评估,并对不合理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计,对于审计方案存在明显漏洞的则需要重新规划审计工作;最后是审计审理结果的申报工作,要根据审计要求,将审计结果传递给工商管理部门、行政调查部门、纪检部门等单位,对违章违纪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处理。

(三)审计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问题

在审计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对审计人员的综合审计成果进行评价,对于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目前,审计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一般要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实事求是,确保真实,追究应负责任的个人的责任,以及存在管教不当、恶意纵容的相关领导及上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二,处罚适度,正确划分主要责任界线。此外,为了体现审计审理工作严肃性、权威性的特点,部分审计单位还会推行“上追一级”原则,要求领导干部对自己、对所管辖的审计人员的行为负责,以“团队”为单位落实审计审理工作的问责问题。

二、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一)审计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

结合现有的审计审理工作管理现状来看,大多数县级审计机关并没有设置专业的审理机构,审计审理工作的复核主要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负责,审计人员配置不到位。在人力资源短缺的尴尬现实下,审计人员不仅要承担审计管理的基本任务,更要完成信息数据录入、审计结果移交等任务,难免感到分身乏术。部分单位的审计审理人员素质偏低,缺乏执行审计审理工作的良好意识,对审计专业知识掌握不到位,审计经验匮乏,导致审计审理工作的整体执行力严重下降[1]。还有一些审计人员虽然具备较为出色的审计素质,但在审计活动中存在较为明显的自大心理,将审计视为一种“挑毛病”“抓小脚”的手段,强调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关系,而不注重审计工作所发挥的后期管理职责。在主观意识的影响下,其个人情感影响了最终的审计结果,导致审计审理工作有失公允,容易引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人员之间的矛盾。审计审理工作中“越界”“力度不足”等问题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审计审理工作的正常落实。

(二)审计复核工作流于形式

县级审计单位大多推行“两复核一审理”的审理模式,在审计组和业务部门进行两级复核,审理部门进行一级审理之后,相关工作便“万事大吉”。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审计组成员一般由股室全体人员共同担任,审计人员与审计制度完全是“照搬照抄”,而从流程上来看,“两级复核”看似正在落实,但其实际功能等同于一级复核[2]。此外,也没有对复核工作的整体质量进行把关,导致移交到审理机构的项目资料可用价值偏低,进一步增加了审理工作量。在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实施之后,审计署便针对审计审理文书提出了相应的记录格式,但很多审计机关在审计管理系统、审计资料查询系统等板块中并没有对原有的审计审理方式进行变更,审计审理活动的整体流程仍然保持不变。在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人员审计活动数量较少,案卷的审理占据主要位置,审计审理工作的即时性、实效性不足,审理定性的科学性也受到了影响。

(三)审计工作质量有待提升

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偏低是当前令人头疼的现实问题。县级审计单位依旧处于“蹒跚学步”的摸索阶段,形成的审理制度并不科学。部分审计成员在开展审计整理工作时将审计混淆为“复核”,强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导致审计工作出现执行上的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机构与业务科室出现了新的矛盾,审理部门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武断决策,导致审理不规范,并出现了大量的审理遗漏问题。

三、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审理工作革新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审理队伍

人员的执行力会直接影响到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审理工作的开展力度。因此,必须建立明确的人才配备制度,在财政、经济责任上做好人员分配工作,确保人才在岗,各尽其职。在执行一线审理工作的过程中,县级审计单位应优先考虑将具备财政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能力的相关人才投入审计业务中,对于具备丰富审计经验的相关人员,应加强财政、金融、工程和法律方面的培训力度,解决县级审计机关内部存在的“用人荒”问题。审计审理队伍要由各领导班子协同进行管理,要针对审计内容的差别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借助“团队协作”在根源上解决审计审理活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3]。在建设审理队伍的过程中,必须对执行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确保其不被“人情关”“美人关”迷惑,使之能保持清醒的审理底线。通过制度与培训两手抓,解决人才配置不到位的问题。

(二)做好审计审理的质量控制

审计审理工作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中的重要执行手段,是审计机关创新审计质量管理方式、控制审计风险的一种有效举措。对于审计管理活动来说,审计审理工作的工作质量、执行效率与审计活动的整体质量息息相关。县级审计机关应改变以“查阅卷宗”“主动描述”为主导的传统工作方式,将现场交流、审理录像等材料带入审计审理工作中,以保障审计审理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4]。县级审计机关必须落实审计准则所提出的相关执行要求,建立完善的审理会议制度,通过集体讨论、共同决策等措施增强审理活动的科学性,提高公信力,进而保障审理职能的顺利发挥。审计局应对审理工作的信息化转化投入足够的重视,逐步搭建和完善以审计管理系统、审计资料查询系统为核心的审计信息管理模式,全程追踪并保留审计审理项目,对以“查阅卷宗”为主导的审计审理方式进行调整。对于其中涉及的文书报告,必须制作审计范本,对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进行保存,除建立实体文档之外,还要及时完成线上的录入工作,提高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

四、结语

县级审计机关服务于基层单位的审计审理工作,相关审计审理要求较为复杂。在明确掌握审计审理工作基本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县级审计机关必须集中精力解决当前存在的执行力不足、审计审理活动敷衍、审计质量偏低等问题,借由制度、方法形成规范化的审计审理模式,从而在源头上解决审计审理活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发挥县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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