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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商法律体系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路径探讨

2021-11-24康春苗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关键词:司法部门民商条款

康春苗

(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在于个人而非国家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因而私有财产的保护也需要其所有权主体——个人对其私有财产损失进行维权。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保护途径。民商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并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升带来了促进,当前如何将民商法律体系中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运用到实际中来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便对民商法的推行情况展开具体的分析。

一、民商法律体系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特征

(一)民商法律体系不主动保护私有财产

民商法律体系的确立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主体和产权保护,却在私有产权保护方面却稍显被动。通常只有财产主体在其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或损害之时,司法部门才会根据相应条款对其财产进行保护或补偿措施。换言之,如财产主体不提出具体的要求,司法部门不会主动对其私有财产或利益提供保护。这也源于该财产为私有财产的因素,所以原则上法律是不可以主动进行干预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财产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根据自身的知识与能力在交易中获得利益,同时也承担着利益所带来的风险,这也是民商法律体系尊重财产主体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民商法律体系对所有私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

我国民法的建立十分强调公民的平等性原则,这也令脱胎于民法的民商法律体系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维持了较好的公平性。所谓公平性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即是对所有不同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都一视同仁,以体现出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状态。在这一状态中,所有民事活动中的主体都不存在左右他人的权利,且不以社会地位、经济能力和地域的差异与否为必要前提。如法律会保护经济实力高的主体的私有财产,对经济个人经济能力较差的主体的私有财产也会施以同样的力度的保护,以让人们能够信服、并遵守法律。

(三)民商法律体系对受到侵犯的私有财产采取补偿制度

在民商法律体系之中,同质补偿制度是财产主体私有财产受到侵犯的最主要补偿准则,且在具体的补偿制度中赔偿内容要遵循不超过损失内容的原则对财产受侵犯的主体进行补偿。这样一方面私有财产受到侵犯的财产主体能够捍卫其自身的资产和权利,另一方面也会对财产受到侵犯的主体借助赔偿的形式获得多余的利益而进行一定的防治和避免。当前很多法院也是按照私人财产受到侵犯的主体的具体损失来判定赔偿内容和数额的。目前来看,民商法律体系的这种特性还算较为科学、合理。如能将这一原则制度的应用加以扩大、深化,则人们私有财产的保护必然会迎来更加强劲地发展。

二、民商法律体系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漏洞”

(一)相关普法宣传不到位

民商法律体系是在民法(基本法)和商法(特别法)的融合基础上建立的,因而财产主体应在民事活动中注意对以上两种法律条款的遵循[1]。其中民法包含物权法和债权法,商法又含有公司法、企业法以及保险法,财产主体一旦触碰了其中任意一条法律法规,或出现与相关法律条款相违背的行为,则其对他人的私有财产的侵犯或可成立[2]。然而当前民商法律体系关于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仍存在较弱的问题,人们不能清楚地了解民商法律体系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导致一些侵犯他人私有财产和无法对自身私有财产进行维护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私有财产保护相关条款设置的意义。

(二)缺乏现实落实的实例

虽然民商法律体系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已然确立,但现实中仍然缺乏公民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私有财产的案例[3]。人们不仅缺少对相关法律的认知和了解,更对自身权利的运用存在理解上的盲区。这一情况的产生与社会相关引导的缺乏不能说毫无联系。事实上,唯有在现实中由上至下地推动这一法律的实施和应用,才可能有更多财产主体逐渐提升自身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识,进而让民商法律体系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因而私有财产保护的具体落实也是当前相关法律推行中的一个问题。

(三)欠缺对监督机制的考虑

由于司法部门对民商法律体系中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较高的被动性,即财产主体不主动提出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要求,则司法部门不会对其私有财产安全情况进行主动干预,所以相关法律所对应的监督机制也一直没有办法得到建立。虽然这一情况是基于对不同财产主体的尊重而形成的,但也使得财产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成了难题。缺乏相关监督机制的监督,显然很多财产主体无法及时地发现自身私有财产被侵害的问题,并为交易活动中的另外一方带来公平交易以外的利益,使得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条款无法真正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

三、完善民商法律体系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路径

(一)增进立法体系的完善

民商法律体系的推行没有为广大财产主体带来相关知识的提升和普及,有宣传力度不足的原因,也有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由于当前民商法律体系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比较缺乏在现实中的落实,使得很多具体的实践性问题难以被发现,这也是为什么相关法律体系无法被定义为成熟、完善的原因。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条款存在不具实践性的隐患,也使得其在推行中更容易遭遇阻碍。对此,司法部门应正视并重视当前相关法律体系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并加强对私有财产保护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找出相关法律条款在实践应用中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法律体系进行完善[4]。同时,司法部门还要将目光放到新出现的财产问题中,已对当前的法律体系进行及时的补充。

(二)推进法律在现实中的落实

法律的意义在于其实践性,民商法律体系中有关私有财产的条款作用就在于为财产主体提供保护自身私有财产的权利。而当前私有财产相关法律、条款在实际生活中缺乏落实的情况,正是对此法律作用发挥不足的反应。这一情况形成的原因既在于司法部门的宣传不足,也在于社会引导的缺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相信人们的法律意识会在我国朝向法治国家的发展中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到时社会上有关人们各项权利的引导必然不会再处于匮乏状态,而如私有财产保护这样的法律也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实践。为了尽早迎来这一天,司法宣传的相关人员应在当下为私有财产相关法律条款的落实做好引导和铺垫,以让广大财产主体自觉遵守法律,并为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促进。

(三)促进监督体制作用的发挥

从民法尊重民事活动个体的角度来看,民商法律体系中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虽然具有被动性的特征,使司法部门无法对财产主体私有财产被侵犯情况进行主动干预,从而形成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原则和其作用的矛盾。但监督体制的确立也能为保证私有财产保护法律的平等性提供一定的促进。因而为保证更多财产主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从而深化私有财产保护相关法律条款的设置意义,国家应设立相应的监督体制,以增强民商法律体系中私有财产保护相关法律条款的实行。

综上所述,民商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这项具体法律的推行和实施仍面临着较多的问题。如不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则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只能变成一个存在于纸上的“说辞”。基于当前民商法律体系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问题,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相关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进一步推动私有财产保护的实施与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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