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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正当防卫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2017-11-06程轶寒

卷宗 2017年29期
关键词:司法部门正当防卫法律问题

摘 要: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但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涉及到正当防卫的界限,如公民在受到暴力侵害后防卫导致人死亡等多种案件,导致正当防卫的法律问题受到公众的关注,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处理中其结果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因此本文就对基于正当防卫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一探讨,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从而为行为性质的判断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

关键词:正当防卫;法律问题;司法部门;伤害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避免国家公共利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正当权利受到侵害,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则属于正当防卫,防卫人也不比承受刑事责任。但当正当防卫超过界限而导致重大伤害的则需要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减轻或免除惩罚。而对于正在行凶或绑架、抢劫、强奸等危害到他人人身安全的反对行为而采取的防卫,并使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的情况下不属于防卫过当[1]。对于这一规定,虽然在刑法学上具有一定的共识,但经过我国近年来的犯罪防卫案件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仍然是人们争议的热点,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界限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1 正当防卫概述

正当防卫从本质上来看是人在面临侵害时所作出的防卫本能,目前正当防卫也是一种法定权利。在经过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的自卫本能从动物性防御和反击本逐渐转变到受到理性支配的本能,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律成为人们制止纷争的重要工具,通常情况下,人们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被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施[2]。但正常法律途径,多数是在不法侵害人实施或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造成后才开始的,并不能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和人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对人自身权益形成保护,而人类在受到侵害时不能进行及时防卫,采取坐以待毙的方法不仅仅违背了人的天性,也会引发社会混乱。

因此在人类权益受到侵害,但又来不及诉诸法律,不能对自身权益及时保护的情况下,法律应恢复人类原始的权利,人类在面对侵害时可以采取一定的防卫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人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保护,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正当防卫制度也因此而得以发展。

总体来说,正当防卫的实施应具有五个要件:即第一,起因要件:不法侵害行为是切实存在的;第二,时间要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或正在进行;第三,对象要件: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第四,主观要件:为避免国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权益等各项权力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才成为正当防卫;第五,限度要件:防卫不能超出其明显的界限并造成重大损害。简单来说,这五个要件可以用三句话概括:即正当防卫行为的发生需要在人类主观意识的支配下所进行的防卫行为;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或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对于不法侵害人所进行的防卫行为;除了特殊防卫之外,防卫行为造成结果应在限度内,这是对防卫行为结果限制正当防卫行为的发生。

2 正当防卫的主观构成

当人在受到意志支配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并对行为实施结果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会影响到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否会受到谴责。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在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的情况下,行为人对所实施行为及行为结果持有的心理态度,是行为性质认定的重要主观因素[3]。我国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公民在正当防卫行为实施过程中对防卫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态度通常称为防卫意图。当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侵害或是即将要进行侵害,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目的而对其产生了加害行为,并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和行为结果发生,但因行为人的目的不合法,因此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获得刑法的认可与评价。由此可见,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行为成立要件中的关键。

而防卫意图主要分为防卫意志和防卫认识这两个方面,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志的重要基础,防卫认识主要是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认识,即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中应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且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受到损害的权益是正当合法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强度及程度[4]。但目前对于防卫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首先是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人对防卫行为所发生的程度、方式及后果等都要有清醒的认识,不必造成超过限度而出现重大损害;但也有学者提出,人在紧急情况下对外界事物认知能力及自控能力都会出现一定的减弱,因此对于防卫强度方面不要求防卫人有认识。如某一女子A强行要拔掉另一陌生女子B的头发,基于这种行为通常B的正常反应是将A的手打掉,而不是持刀防卫。这种行为可以要求防卫人应认识防卫强度[5]。总体来看,防卫认识主要是根据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紧迫性、强度、程度及方式等,并充分考虑到人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自身认识能力及自控能力降低等诸多因素而造成判断力丧失或出现偏差。

防卫意志则又称为防卫目的,即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通过防卫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發生,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防卫意志分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国家、本人的公共利益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这两种。关于防卫意志是否有必要存在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其中肯定者认为,防卫人在认识的基础上来决定是否要实施防卫行为,并达到某种心理愿望的结果,这也是防卫意志的关键[6]。而反对者则表明,防卫意图限制了正当防卫行为成立的范围,对防卫人的要求过高,在行为人遇到紧急侵害的情况下,会出现极度恐惧、紧张等意识不清的状态,从人类本能上对侵害行为进行反击。

3 正当防卫的法律价值

各个国家刑法中都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了规定,是国家赋予公民一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谐,国家积极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法律的作用不仅是追求社会秩序的价值,还存在着对社会正义和自由的价值,刑法在对正当防卫制度设计时不仅要兼顾正义、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还要以正当防卫制度的学理分析作为出发点,并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正确解读,从而来对实践进行指导。目前对于我国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存在着诸多见解和分歧,业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endprint

3.1 不法侵害的界定丧失了法律价值

目前我国刑法在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界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法侵害的界定范围存在一定的自由,而正当防卫则失去了其原本的法律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对不法侵害性质的界定存在矫枉过正的问题,认为不法侵害不仅仅是指犯罪行为,同样还指的是违法行为,当不法侵害被定义为犯罪侵害时存在过窄的现象,但如果认定对所有正当防卫的发生条件均符合一般违法的情况则又存在界定过宽的问题[7]。如对于不法侵害主体,在明知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的情况下仍进行积极防卫,并造成侵害人损害仍被认为是正当防卫。从客观角度来看,法律对弱者利益产生保护,如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在可以对无责任能力人不法侵害行为可以避免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防卫并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与法律精神和法理相违背。因此,对于精神病患者或未满14岁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对不法侵害者身份未知的情况下,或是在已知但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正当防卫,这点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已知防卫行为不能达到效果的情况下而进行防卫,不仅是无意义的,也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的伤害,这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

3.2 否定防卫过当的防卫权,从而造成公民自由被剥夺

防卫过当主要是由于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其限定而造成重大伤害的一种防卫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特殊的不法侵害行为下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与否则成为业界探讨的热点问题[8]。目前我国刑法不允许对正方防卫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产生的防卫过当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主要理由是,需要充分考虑防卫人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同时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其次,防卫过当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本质和其根本目的不同,是一种有因行为;同时,防卫过当不利于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制止,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虽然这些理由与法律价值追求相背离,但不可否认的是,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给予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刑法在对正当防卫制度规定时,就要对防卫者与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平衡关系进行充分考虑,当允许正当防卫时,要求加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利益相对平衡,刑法肯定正当防卫,否定防卫过当。如不能对所有的防卫过当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则会导致双方利益保护产生失衡,在法律上要求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責任,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减轻处罚,对加害人利益造成明显损失[9]。刑法不仅要保证公民正当权益和自由不受侵犯,同时还要保护犯罪人自由不受限制,如限制对防卫过当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从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否定犯罪人免除自由剥夺的权益,因此应对此类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如防卫人的防卫手段和侵害人侵害手段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甚至从手段上来看难以辨别损害结果的,则不允许侵害人或第三任进行防卫,否则则构成假想防卫。

4 结语

基于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司法人员及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仍然偏向于收集有罪证据,而排除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使审判人员对案情认定的难度提高,尤其是对于伤害案件来说,防卫行为及伤害行为的表现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在对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的审判中容易产生混淆。为对行为性质产生正确的认识,需要对现有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并对一些细节方面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对案件发生事件、地点、动机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查和证明,维护防卫人正当防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储陈城. 正当防卫回归公众认同的路径——“混合主观”的肯认和“独立双重过当”的提倡[J]. 政治与法律,2015,(09):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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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秉志,刘志伟. 正当防卫理论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02):66-79.

[4]杨宗辉,郭泽强. 正当防卫制度的再思考——从刑法第20条第3款切入[J]. 法学评论,2001,(04):117-122.

[5]陈璇. 正当防卫中公力救济优先原则的适用——以暴力反抗强拆案和自力行使请求权案为例[J]. 法学,2017,(04):12-27.

[6]安然. 认知、诠释与反思:环境犯罪语境下的正当防卫——兼谈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的变动[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05):97-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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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朱雪平,杨薇. 我国与英美国家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J]. 新学术,2007,(01):106-109.

作者简介

程轶寒(1983-),男,福建泉州人,法学本科,现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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