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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假币案件的侦查难点和对策

2021-11-24姜博文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假币嫌疑人货币

姜博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随着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的普及,电子支付已经完全融入了中国老百姓的生活中,现金除了在一些欠发达地区还在使用外,其他地区几乎很少使用。但是作为国家经济的基础,货币依然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019年8月31日,我国的第五套人民币正式发行。此举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又将打击假币犯罪再一次推上了关注的浪潮。作为打击假币犯罪重要的环节,侦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假币犯罪独有的特点,假币案件的侦查依然存在众多难题。因此,如何解决假币案件的侦查难点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一、假币犯罪的现状

当前,假币犯罪的发案量较少,但是,根据各地侦破的案件,当前的假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假币案件的犯罪地点、手段和涉案金额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案发量较少,但涉案金额巨大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日益普及,人们使用现金的次数随之减少,这间接地导致了假币犯罪,尤其是运输、持有和使用假币案件逐渐较少。但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在这种环境下,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将以前的小额面值转变为百元人民币。这导致了涉案金额巨大,同时也增加了对国家货币安全的威胁。

(二)假币犯罪向山区农村转移

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和偏远山区,生活水平落后,网络通信技术不发达,这给无法在第三方支付普及的城市中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创造了“机会”。他们将作案地点向经济落后、通讯不发达的农村和偏远山区转移,并且由于该地区的人们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这也给犯罪分子制造了实施犯罪的条件。

(三)犯罪手段高科技化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实施犯罪的条件。以伪造货币为例,伪造货币由传统的及其胶版印刷、复印伪造、打印字伪造和模具伪造向网络打印转变。并且伪造出来的假币,仿真度更高,很难进行辨别。犯罪分子还会运用微信、qq等社交平台,出售、购买假币。

二、假币犯罪的侦查难点

我们所说的假币犯罪是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内容,文章以侦查伪造货币难点为主,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为辅进行研究。

(一)法律问题认定难

解决有关法律认定的问题,是开展侦查工作的前提。但是,假币案件较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在法律认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与集资诈骗罪比较,集资诈骗罪中,需要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认定,现实中,国家已经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规定;而假币案件中,有关司法解释较少,这给侦查假币案件带来了困难。

在侦查伪造货币案件中,还存在很多法律认定难题。例如,货币的范围如何认定,包括金属纪念币、伪造货币的版样、国内市场不能流通或兑换的境外货币、代币券、古币或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是否属于货币范围;意图营利或者意图流通是否为主观要件;对与“伪造”认定的问题;伪造货币的具体方法和避震程度是否影响“伪造”的认定;在侦查出售、购买、运输和使用假币案件中,如何理解“出售、购买、运输”;如何认定“明知”;同一行为人同时具备购买、运输、出售、使用等行为如何定性;未完形态如何认定;数额如何认定。

(二)案件线索来源少

在实际侦查中,假币的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来自群众报警和银行临柜的报警。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第一,由于我国网上支付的普及,使用现金的次数会减少,导致发现假币的概率也会降低。第二,由于我国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导致老百姓在收到1元、10元、20元和50元面值的假币时,选择了“小钱无所谓,自认倒霉”的态度。这导致了,假币警情和银行临柜收缴数据减少,间接地导致了案件线索来源少的后果。

(三)调查收集证据难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发展,伪造货币已经从传统到实体店购买原材料变化为在网上购买原材料,由传统的运用伪造货币版样制造假币到运用网络打印机打印假币。在购买、运输以及持有、使用假币案件中,由传统的人传人转变为通过互联网中的QQ、微信群等社交媒体,通过“术语”进行售卖或者购买。因此,大多数假币案件的侦查工作都要通过网络,由于网络技术的特性,这给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三、假币案件侦查对策

(一)充分发挥数据实战化,提前预警

1.提前预警

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背景之下,充分利用数据的强大功能进行侦查,将案件线索进行扩展,并且将案件由被动应战型向主动打击型转变,即由原来的案发侦查转变为提前预警打击。数据侦查不仅对伪造假币罪进行了打击,同时通过研判,对该案的运输、持有假币的案件也进行了打击,实现了由就案办案转变为全链条式打击。因此,我们必须看到预警打击比案发之后打击带来的效果是不可估量的。

2.实现类罪模型的应用

类罪模型是预警打击最好的工具。类罪模型通过预先设置的数值,对符合案件特点的信息进行锁定,并且通过研判,得出结论。类罪模型的预先设置的数值,是根据假币案件的特征所制定的。虽然,现在已经列装了假币案件的类罪模型,但是,随着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类罪模型也将不断完善。

(二)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实现统一收网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已经案发的案件,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是抓捕工作的前提。除了伪造货币案件,其他假币案件具有个案涉案金额小,难定罪的特点,由于各种因素,导致个案持久不破,长期累计,等到串并案件时,信息已经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因此,在当前数据化实战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数据。

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假币案件具有分布广的特点,涉及不同的城市,甚至是不同的省份,因此,在抓捕时要做到两个全,全部犯罪嫌疑人要统一收网,防止走漏风声;全链条进行打击,例如,抓捕伪造货币的犯罪嫌疑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的犯罪嫌疑人也进行收网,实现打击的最大效果。

(三)注意电子取证的问题

对传统书证和物证进行收集和固定的同时,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尤为重要。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由于电子证据是一类极为特殊的证据形式,而收集电子证据又是我们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1]通过网安的配合,利用技术手段,对购买特殊油墨、特殊纸张、打印机、烫金机等购买信息进行收集和固定,对出现的“红牛”“青蛙”等关键词的聊天记录进行收集和固定。固定电子证据,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图形的打印输出、复制保存、制作司法文书、查封扣押和其他方式提取。

在抓捕现场,一定要注意犯罪现场的勘查工作,对于正在删除资料的电脑,迅速拔掉电源,待之后通过相关技术恢复数据。仔细勘查现场的花盆和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藏有u盘和移动硬盘。

侦查机关可通过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向特种行业和复杂场所调配秘密侦查力量、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作力度、建立货币犯罪信息共享系统等方式,来提升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能力。[2]

综上,假币犯罪的特点和手段呈现出不断地变化,我们应当及时掌握假币犯罪的特点和手段,根据这些规律,在传统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数据实战,不断提高侦查工作,及时而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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