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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麦克洛克林案浅析遵循先例原则

2021-11-24郑萌萌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先例判例审判

郑萌萌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 珠海 519087)

一、案例导入

麦克洛克林案是遵循先例原则适用中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案例经过了上诉和改判等步骤,对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与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麦克洛克林案发生于1973年,麦克洛克林和他的四个孩子遭遇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麦克洛克林的一个孩子死亡,三个孩子身受重伤,麦克洛克林夫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起诉造成事故的司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麦克洛克林夫人的律师援引先例,提出曾经有判例显示,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家属甚至是无亲属关系的人目睹现场后因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因此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一审判决认为,麦克洛克林夫人是在事故现场以外的地方得知了车祸消息,与以往的判例存在较大的差异。除此之外,一审判决认为本次事故是司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司机的疏忽大意对于麦克洛克林夫人的精神损害是不具有可预测性的,因此一审判决并没有支持麦克洛克林夫人的诉讼请求。上诉法院同样也没有支持麦克洛克林夫人的请求,但判决的原因则与一审法院不同,二审法院更多的是从法律制度的整体进行考虑,认为倘若支持了该诉讼请求,则会扩大责任的范围,无法精准地对真正受害的人进行救济。

二、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概念

英国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自19世纪起便被确立,在1966年时稍做了变更,放宽了先例的适用,该改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平正义,虽然遵循先例原则在不断的发展中被完善与修改,但其作为核心司法审判原则的地位是无法动摇的,该原则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同样具有参考意义。

遵循先例的形成有其存在的哲学基础、社会基础,该原则实际上指的就是法院以前的判决能够适用于其他法院处理的类似案件,也就是说,以往的判决中的程序、法律原则等对其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与说服力。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适用的并不是所有先例或某些先例的本身,而是适用由该具体判决而体现、确立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对于后案来说所起的是法律渊源的作用[1],具体分为下级法院适用上级法院的判例,或是同一法院适用先前的判决。

具体而言,遵循先例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判决确立,便构成了一个日后不应背离的先例[2],这种规则相当于惯例。当这种判决确立,意味着一种法律原则得以确立,这种原则就应当得到普遍地遵守,对后续相同的案件而言具有指导性意义。

三、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

从麦克洛克林案件的判决经过以及结果中可以看出,在适用先例时首先应当判断案件的事实是否与先例相同或相关。首先,在适用遵循先例原则的时候,必定会涉及案件之间比较的问题,而由于个案间难免存在差异,对于案件的比较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的本质进行比较,否则将会导致适用先例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在麦克洛克林夫人的案件中,一审法院便通过比较两个案件,以两个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同,驳回了麦克洛克林夫人的诉讼请求。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现今的司法更注重精确化,个案中存在的些许不同,或许都会导致结果的不同,因此从本质上进行比较与区别能够实现精确化,力求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

在判例法的适用技术中包括了遵循、背离的技术。对于遵循而言,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案件与先例涉及的事实问题是否相同,并且考察适用先例的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说要具备适用先例的必要性,当通过对比与比较后证实两个案件存在直接的关联性,那么先例的遵循就是必需的。而对于背离而言,涉及推翻技术与区别技术,其中推翻技术包括明示与暗示两种方式。推翻与区别的适用是不同的,区别技术是所有的法院都有资格适用的,并且其本身并没有完全地推翻先例,只不过由于个案的差异,案件的本质不相同而不适用。而推翻技术涉及法院的级别问题,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授权的法院才能够推翻的。除此之外,两者的意义不同,推翻是从根本上否定了该判例的适用,明示先例的废除或是以默示的方式排除适用,由于判决的做出与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并且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陈述的判决理由也未必是完全正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的发展,存在着以前的判决无法适用于现代社会的风险。两者相对比而言,推翻是一种更直接更快速地变更。推翻技术与区别技术对于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律体系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遵循先例原则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指导意义

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以及法律思想存在差异,我们不能够直接将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以及判例法直接适用于我国,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对遵循先例原则进行学习与借鉴。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遵循先例制度,但运用司法判例已经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客观存在的现象,例如最高院定期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这些典型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指导了律师的工作以及公民的行为。

从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遵循先例原则的存在,法院在进行审判时能够通过先前的判决经验,与目前的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向法官提供更多经验,使其吸取先前的审判经验,从而做出更为公正的判决。同时,先前判决的指导也从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时间,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公民的诉讼成本,使得法官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最公正的判决结果。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同时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具有约束力,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先前的判例有利于指导公民的日常行为。例如,当一个普通的公民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可能会存在不知如何救济的情形,此时判例能够指导当事人进行维权。除此之外,公民可以通过先前的判例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预知自己的行为将要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作出侵权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遵循先例原则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律师而言,先前案件的审判结果为现有的案件审理增加了更多的可预见性,律师在进行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时,往往会去检索相关的案例,将检索的案例进行总结,对比各地法院对同样案件的态度,从而评估案件的诉讼风险,增加胜诉的把握,并且使得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结果具有一定的预见性。由此可以看出,遵循先例原则不可否认的存在其可取之处,正确地适用有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在我国具体适用遵循先例原则时,首先应当明确同类案件的判断标准,应当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先判断案件的性质是否一致,例如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请求权基础就存在差异,这种案件就不能认定为同种案件。其次应当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比较,明确区分不同案件是否能归为同类,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也存在着少量同案不同判的案件,这种情况是不利于司法的稳定性的,因此应当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律师在进行说理时也存在着适用判例说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己援引的判例能否作为审判的参考仍值得商榷。

五、结语

判例法与成文法不同,判例法更多注重的是对案件的归纳与经验总结。判例并非我国的法律渊源,但是判例的存在能够指导案件的审判,统一案件的对比标准。但是同时也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不能过于严格与死板,判例的适用只是在某个要点问题形成了普遍的规则,但由于个案之间存在差异,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应当更多地进行比较,以免作出不公的审判结果。

总而言之,遵循先例原则的运用也是技术性的工作,要求法官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与丰富的审判基础。正确的适用遵循先例原则能从一定程度上确保司法的稳定性,推动法律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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