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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与未来发展

2021-11-24王义淑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司法

王义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安徽 六安 237000)

一、引言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制定下来,是对辩护制度的突破,也是保证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1]但是在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对于值班律师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方面的内容仍旧有待明确的地方。这些内容都是改善值班律师制度的重要切入点,也是保证值班律师制度有序推动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实践研究中,有必要结合值班律师制度分析,明确该制度的特点,并给予值班律师一个相对明确的定位,从而为值班律师的发展和进一步素质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值班律师的定位概述

(一)值班律师制度分析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律师被委派到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固定办公场所值班的,不以申请人财产状况和案件的类型作为标准的,为申请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2]这一制度是世界上很多法治国家都会设置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站在权利保障的基础上,为被追诉人提供良好法律服务,从而助力诉讼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我国的司法历程中,值班律师制度被初次提出是在2006年的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在后续实践中,这一制度频繁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影响着我国法律活动的推进,并逐渐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补充,为诉讼效率的提升和司法公正的保证等提供了良好的基础。面对这一现状,需要结合实际分析,对制度展开全面的研究,从而为制度的长远发展提供助力。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第一,全程参与。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在不同阶段,值班律师的参与方式不同,律师在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等诉讼的全过程,值班律师都可以参与其中,这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有重要的意义。第二,广泛参与。在值班律师制度中,值班律师可以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和报告人等作出法律援助,从而保证援助对象的广泛性。第三,公益无偿。值班律师在作出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所有的费用都是国家和政府给予报销,当事人无需提供任何诉讼费用。[3]值班律师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且不收取费用,将有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真正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值班律师的定位

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虽然我国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但是也不同于其他的国家,我国的值班律师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为达到良好的效果,在结合实际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并明确其应享有的实质性的权利,从而明确我国值班律师的定位。第一,在我国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它们单向包含却又双向独立。在实践中,当前的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和律师的发展情况,虽然其与辩护论事存在一定的相似,但并不能耦合,可见,值班律师制度具有一定的辩护人的性质,这是单向包含的定位。而双星独立则是指值班律师具有一定的补充特征,它是在缺乏辩护律师的前提下被提起的,具有双向包含定位,因此值班律师又与委托律师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此,可以说值班律师、以合同为基础关系建立关系的委托律师和提供法律辩护的指定辩护律师是并列的关系,他们并驾齐驱,为当时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值班律师的发展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地位

在我国关于值班律师和法务实践中发现,目前与值班律师有关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并不是非常理想,对于值班律师的定位和安排也有待优化。在这样的前提下,想要保证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推进,明确值班律师的权责地位是推动值班律师发展的基础。因此,在法务实践中,有必要结合法律援助的情况分析,科学定位法律服务制度,从而将更多与律师发展相契合的制度穿插到法律实务过程中,让律师的地位能够得到凸显,继而促进良好实践效果的生成。一方面,由于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援助是国家政府财政拨款,因此,值班律师制度也应该站在国家财政拨款的基础上运行,并发放对应的补贴。另一方面,虽然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却是有偿劳动,因此国家和政府会提供一些补贴,从而保证值班律师的合法权益。此外,为凸显值班律师的地位并确保值班律师制度可以更加顺利、高效实施,可以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并在站内明确律师工作责任、值班律师选任和委派的情况等,从而让值班律师能够有明确的地位,继而以更加合理、准确的身份去应对法律问题。

(二)设置严格的值班律师选任标准

在值班律师的管理过程中,我国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发展需求和律师的成长情况,设置一些比较严格的选任标准,并结合值班律师群体的表现,对律师进行细致的考核分析。同时,考虑到律师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值班律师的准入标准。在完善基础选任标准之后,还需要对已经在值班律师群体中的人员展开细致的培训。再如还可以结合实习效果、技能训练等情况分析,明确律师的发展情况,并在进一步思考中完善中提高律师的实际素养。尤其是针对一些想要入职值班律师的人员,需要先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待完善考核之后再结合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具备转正资格。通过这样的方式,将值班律师的人群变得更具素质和水平,继而打造一个高质量、高素质、高效率的值班律师团体,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值班律师工作衔接机制

一个法律问题可能会历经很长的周期,尤其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很可能会遇到不同的值班律师在处理同一个案件。那么,值班律师工作的衔接就显得非常重要。有效的衔接可以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交流案情提供更多的便利,也可以为值班律师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那么,值班律师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选择不同的途径向下一位值班律师传达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流转。例如,在实践中可以选择文字记录的形式,值班律师可以将自己在接触本案之后了解到的信息、服务情况制作成详细的笔录,并将这一笔录融入后续的指导中,从而在流转中节省其他律师的精力、时间。此外,除了流转之外,还可以尽量让同一个值班律师接管同一个案件,这样就可以减少不同的值班律师对案情的理解冲突,从而保证当时的合法权利。那么,在值班律师衔接的过程中,就需要结合值班律师的情况分析,通过值班律师排班表和案情发展情况综合分析,适当排位,让同一个律师接管同一案件的不同过程,继而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四)拓宽渠道满足经费需求

鉴于值班律师的公益性,其在扶助贫困和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时候,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当的行为,影响着活动的有序进行。尤其是在法律实践中发现,各地的值班律师待遇参差不齐,但是大多数都很难满足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与工作的对等性的要求。考虑到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接受政府支持的该当性。如果长期让值班律师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不仅仅不利于律师的工作效率,还可能会导致部分律师初心懈怠情绪,继而让法律援助的实效性大打折扣。为改变值班律师的这一不良现状,满足律师的该当性,各地有关部门需要结合律师的实际情况分析,明确有助于满足律师待遇的内容,并主动向当地政府申请相关的补助金。为点燃值班律师在工作中的积极性,还需要完善激励机制,结合律师的工作态度、工作效果等方面,给予值班律师一些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奖励。同时,如果单位允许,还可以将值班律师的工作融入绩效考核当中。通过这样的模式,建立良好的值班律师激励机制,继而拓宽提供值班律师活动经费的途径,满足值班律师的需求,促进值班律师制度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总之,值班律师制度被称为我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最后一公里”,对于司法改革中司法实践的增效提质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综合值班律师制度的实际情况分析,不断探索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重要途径,从而推动该制度的发展,为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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