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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相关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分析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人格障碍鉴定人精神障碍

吕 一

(中国政法大学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192)

与偏执相关的精神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以猜疑和偏执为特征;第二、不时伴有幻觉和妄想的情况出现;第三、严重者可导致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受限,主要体现为精神活动不协调。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具备与偏执相关的精神障碍的精神病患者的话,那么其本身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就会由于个人的精神原因受到严重限制,其个人的性格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当中,医学专家应该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主要行为、犯罪动机等一系列因素,来为嫌疑人进行精神层面的司法鉴定,力求司法鉴定公正真实,为法院的调查和判决提供有力的医学依据。

一、与偏执相关的精神障碍概述

(一)偏执型人格障碍

偏执型人格障碍是一种以猜疑和偏执为特征的人格障碍,是人格障碍的一种亚型,一般于早年开始。该病在临床中表现为:对他人存在持久无根据的不信任,同时伴发的症状为:情绪不稳定,改变不一,待人接物时而疏远时而亲近;难以适应社会,与社会过度隔绝;对周围环境过分警惕,难以放松自己等等,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偏执性格,在某种程度上会出现排斥异己的行为[1]。此病在患者身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显著性的人格偏离

以目前的医疗水平,我们很难探究出:到底人格偏执到什么程度,才能算作是偏执型人格障碍。然而,我们可以明确:具备偏执型人格障碍的患者,相较于大多数正常人而言,是有明显不同的。因此,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具有显著性的人格偏离特征,这也是我们鉴别该症状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一般会被普罗大众贴上“怪异”“格格不入”的标签,患者很难在日常生活当中,与他人进行恰当的交流,也很难适应社会中的群居环境,常独来独往,与他人不同。这种情况不仅会让他人产生一种怪异不适感,也会让患者产生一种非常明显的社会隔离感,总体上看是具有显著性的。

2.普遍性的人格偏离

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的人格偏离是具有普遍性的,其并非仅仅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产生不适感,而是对所有人、所有事都带有偏执和警惕的情感色彩。其主要表现为:事事警觉、事事猜疑、对普遍的人和事缺乏安全感、在事情的处理和日常的待人接物过程中普遍具有猜疑和偏执的特征。如果一个人紧紧围绕某个人或者某件事难以释怀、纠缠不休,那么这个人就不符合普遍性人格偏离的特征,也就不能被判定为偏执型的人格障碍患者。同样的,如果一个人怪异,为人处世总是与他人不同,可是却能够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对社会没有明显的不适感,那么这样的人也是不能被判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的。具体判定,还应根据患者的实际行为和过往生活情况来进行具体认定。

3.长期性的人格偏离

偏执型人格偏离障碍者的人格偏离现象,多形成于早期,即:幼年或者青少年时期。此病症一旦形成,便长期存在。早期患者可能会有一定的突出表现症状,但是后期随着病理过程的发展,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潜伏,而不是说一旦出现症状就始终如此。这种情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们的不重视,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生产生迷惑作用,进而导致误诊或者病情延误的现象发生,许多误诊正是医生对这一现象的不重视导致的。

4.有一定的自知力,但是难以控制自身的人格偏离

人格障碍者通常对自己的人格有一定的自知力,他们明白自己的人格与他人人格之不同,然而,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改变的强烈要求,加之自身行为的难以控制性,导致其行为异于常人,这是鉴别人格偏离类疾病与其他疾病的重要考察因素。

(二)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临床的主要表现为:第一、患者常处于幻想当中,此幻想在形式上相对稳定,内容上离奇古怪,迫使患者难以停留在现实生活当中。第二、患者的发病年龄大多在30岁以后,男性数量多于女性,发病过程循序渐进,症状持续周期较长。第三、患者大多数具备盲目自信、固执、敏感、多疑、心胸狭窄等性格特点,其较难与他人进行正常交流,非常容易因为一些小细节而固执己见,钻进自己的幻想当中不愿出来。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不仅很难控制自己的思想,而且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司法机关应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将其交由正规医院,为其进行精神状况鉴定,以此来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依法为其定罪量刑。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临床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幻想特点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脑海中往往伴随着自身的幻想。然而,这种幻想是荒唐古怪、支离破碎、难以形成完整体系的幻想,是无边无际、没有根据、很难有实现可能性的幻想[2]。该幻想产生较为突然,没有明显的产生过程,即便有也很难被人发觉。该幻想推理荒谬、对象泛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其称之为“妄想”。

2.幻觉的频度和内容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幻觉,该类幻觉持久并且频繁,并且与自身的幻想联系较为紧密。患者在幻觉中,多半会听到一些带有争议性、评论性、命令性和指令性的动作,以此来左右患者的思想,让患者的幻想得以实现。

3.思维和情感意志状态

偏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思维存在障碍,并且会伴有一定的被动体验。其情感和意志处于一种相对淡漠和减退的状态。当患者处于冷静状态时,会给人一种非常冷漠的感觉。

(三)偏执型精神障碍

偏执型精神障碍在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发病年龄大多在30岁以上,患者以男性为主,女性数量相对较少。第二、患者性格多为自信、固执、心胸狭窄、敏感、多疑等特殊个性特点。第三、其性格虽然与众不同,但是与社会的关系相对融洽,可以与社会上的其他人进行顺畅的沟通。该病之所以会形成,主要是由于患者对现实环境的某一件事情的曲解而导致的。其特征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类似,但是在一些细节上有很大不同。偏执型精神障碍在临床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渐进性

此病的发展具有渐进性。最开始时,多因患者自身的性格缺陷而产生雏形。患者先是产生了一定的牵连观念,喜欢用自己的思维去揣度自己周围的人。渐渐地,患者便产生了一种:我周围的人对我都不怀好意、我周围的人每天都想要害我、我周围的环境对我而言是多么的可怕等类似想法。随着病情的逐渐发展,患者对自己周围的环境愈发警惕和重视,这也是导致患者可能会出现偏执性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2.系统性

偏执型精神障碍患者的幻想十分具有系统性,其逻辑性非常强,与现实的关联度也很高。当患者与他人叙述自己的幻想时,如非专业人士,一般人很难确定患者的叙述到底是幻想还是发生在现实生活当中的真实状况。第三方若不仔细了解,几乎难以辨别事情的真伪。

3.固定性

随着患者病情的逐步加深,存在于患者脑海中的幻想会越来越完整、越来越系统化,最终在患者的脑海中形成一个完整的幻想体系,让患者沉迷其中无法自拔。时间越久,患者脑海中的幻想就越系统、越固定。如若不及时治疗,患者很有可能一直沉浸在自己的幻想当中,难以回归现实。

二、司法鉴定过程当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精神病鉴定在司法过程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医生应该秉持谨慎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为患者出具正确的精神鉴定报告,以此来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然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偏执型人格、偏执型人格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和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等病症之间的误诊和重复诊断屡见不鲜。部分医生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将仅具有偏执型人格的人鉴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部分医生没有认真了解偏执型精神障碍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区别,在没有了解案情来龙去脉的前提之下就胡乱进行认定……此类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及不便。因此,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当中,医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为患者进行诊治,既不可因为同情患者遭遇就为患者进行虚假鉴定,也不可因为患者罪大恶极而忽视患者的精神状况。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当中,医生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坚持无病推论原则

医生在为患者进行诊断的过程中,要坚持无病推论的原则,不能放弃每一个患者可能没有病的疑点[3]。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医生清楚地认识患者的精神状态,区分患者的精神症状,最终为患者进行确切的诊断。医生在不了解病人的整个病史时,切忌盲目为病人开具精神状况证明,必要时医生可以建议病人住院观察,以此来在保障病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之下,为病人做出正确的诊断。针对一些精神激动的上访者,医生在讨论时要注重自身语言和立场的客观性,尽可能地去照顾被鉴定人的情绪,尽量避免被鉴定人因情绪激动而产生行为失控的现象发生。

无病推论的原则在司法精神鉴定当中被广泛应用,其中一个较为著名的案子即:温岭杀医案。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刺伤医生案件,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浙江温岭医生被刺身亡事件十分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因医患矛盾引发的暴力事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医疗秩序。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连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日下午,浙江温岭杀医案终审维持死刑判决,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5月25日,浙江温岭杀医案凶犯连恩青被执行死刑。在审讯过程当中,司法人员了解到:连某由于鼻炎久治不愈,感觉医院里面黑幕重重,总是怀疑有人想害他,最终实在忍受不住病痛的煎熬和内心的愤怒,做出了残害医生性命的事情。他的家人都知道他的痛苦。他有段时间无法入睡,妹妹把安眠药碾碎了加在他的饭里,失控的时候,他也殴打母亲和妹妹,本来只是鼻子的问题,却放大到成为连某整个生活、整个家庭的问题。在“正常人”看来,他完全就是陷入自己的逻辑里了,他认为医生都勾结起来,医院黑幕重重,比如医院有时候把他的名字写错,也把他的婚恋状态写错,他也认为医院在他的CT上造假,这些在后来都成为连某认为医院“黑幕重重”的证据。他有时候无法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却反复纠结于自己的病情和医院的手段。然而,由于其与社会并未出现明显不适情况,因此并未因自身的精神状况而脱罪,最终被判处死刑。

(二)详细了解被鉴定人的既往情况及人格表现

医生在为病人进行精神状况鉴定时,必须要详细地了解被鉴定人的既往情况及人格表现,必须要结合各种旁证材料来为病人进行精神状况上的鉴定,以此来保障鉴定的准确性,避免误诊现象发生。被鉴定人的状况主要包括:被鉴定人的幼年生长发育、学习和生活工作经历,人格特征和行为表现、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智力状况、婚姻生育、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史、家族史等。如有品行、行为的异常情况要全面了解具体的情况,以此来做出准确鉴定。

我们可以以张某案为例:张某案,是2018年2月15日H市某区某镇某村14组发生的一起杀人案。本案中,张某因其母亲20年前被邻居重伤致死,持刀杀害邻居王某一家三人,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据张某的律师称:张某于幼年时,亲眼看见自己的母亲被王某杀死,心中存留巨大阴影,加之报复乃人之本性,从古至今皆有迹可循,因此张某之罪可以从轻判决。张某由于幼年受到母亲死亡的刺激,心中存有阴影,精神存在问题,因此不能适用死刑。然而,张某除杀害王某三人外,并未有其他违法行为。平日在工地与工友相处融洽,能够认真工作养活自己。张某在作案时,只杀了对自己目前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人,并没有伤害现场的其他人,由此见得张某并没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最终被判处死刑。

综上所述,精神鉴定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医生在为被鉴定人进行精神鉴定的过程当中,既要坚持无病推论原则,又要详细了解被鉴定人的过往情况及人格表现,以此来进行公正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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