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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路径分析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现行界定救济

张 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现阶段,越来越多的网络诈骗案例与个人信息泄露案例有关,为了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完善刑法中个人信息相关保护条例势在必行。基于此,笔者就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进行探究,并阐述一些个人看法。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现状分析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也日益增高,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个人信息相关的刑法内容进行分析,并提出需要改进的内容。在现行《刑法》当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可以概括成三个方面。第一、《刑法》中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确定不明确。第二、为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受害者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较为单一,且并不完善。第三、《刑法》中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主体(犯罪主体)不够明确。这些现存问题,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与申诉隐私权造成了损害,只有切实解决完善这些问题,公民的个人信息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公民也才能安居乐业。

现行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虽然之前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中通过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侵害的明确规定,但是刑法对于“侵犯”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除此之外,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也并不明确,如果无法确定“侵犯”与“个人信息”的概念,则无法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应有的隐私权。比如,在刑法中将个人信息的权限分为“实际所有权”“实际知情权”与“实际使用权”,在判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时,对于这些权限的判定标准比较模糊,这也就妨碍了公民维权。而且,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国家、政府与社会为受害公民提供的司法救济形式也十分单一且并不完善。当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侵害或者泄露时,可以选择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形式发展还不够完善,不仅救济形式较为单一,而且进行救济的过程也较为繁琐,实际实行起来,耗时较长,申诉结果也并不如人意。不能为受害者的利益进行申诉的司法救济,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1]。除此之外,刑法中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规定不够完善。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将国家教育、医疗、电信等相关的工作人员纳入犯罪界定主体中,但是在落实法律条例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巨大阻力。比如,网络上的一些购物平台、招聘平台等等并未纳入犯罪主体的界定范围。这说明现行的法律条例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的界定还不够完善,这不仅会对公民的个人利益造成侵害,还会对司法公正公平造成妨碍。应该尽快对公民个人信息界定范围、犯罪主体界定范围与司法救济形式等方面进行完善,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的保护[2]。

二、划定公民个人信息概念,提高公民信息保护意识

现行的刑法虽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定了一定的框架,但是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还存在不够完善具体的问题。而且一部分公民对于“个人信息”与“侵害”的概念界定并不十分清晰,有时候即使个人信息受到了侵害,也并没有意识到。因此,现阶段完善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在公民中普及个人信息概念十分重要。只有公民对“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有了清晰的概念,才能切实地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应该对现行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范围进行明确性完善。比如,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包含公民的一切信息,例如,姓名、年龄、婚姻状况、性别、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等。在完善个人信息的界定过程中,还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公民的意见与建议进行调查。可以按各个省份人口的总数在全国人口中的占比,发放同比例的问卷数量。在回收问卷的过程中,可以按省份市区对问卷进行分类,并制作地区类个人信息界定意愿饼状图。除了要对现行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概念进行界定之外,还应该积极向公民普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相关知识与法律条例。可以印刷法律传单,定时定点选取人流量较高的地区进行发放。比如,可以在工作日下午五点至七点在各大商场门口、餐馆门口等地点进行传单分发。还可以和企业单位、各大院校等大型机构进行合作,要求这些机构向员工与学生进行个人信息隐私权普法教育。比如,可以定期在企业内部或者学校内部举办普及法律知识讲座,并采取签到的形式来提高大家的到场率。

三、丰富司法救助的方式,为公民提供维权渠道

现行刑法中,还存在司法救济形式单一且不完善的问题。当公民对“个人信息”与“侵害行为”的概念有了清晰认知后,当公民意识到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向司法申请救济时,司法救济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的耗时长、手续繁杂以及救济结果不理想等情况,会对公民造成二次侵害。不能得到很好执行的法律条例,不仅会对司法公正公平造成妨碍,也是对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浪费。只有丰富司法救济形式,才能为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公民进行权益维护,进而才能提高人民对法律的信心。

司法救助应该提供多种救助渠道,为公民维权提供最大的便利。比如,可以开辟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可以规定线下司法救助渠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处于工作状态,及时解决公民个人信息侵害案例。线上维权渠道可以要求公民在进行维权之前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比如,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证据,个人的真实信息与联系方式等。除此之外,线上司法救助渠道还应该按照事态轻重缓解划分快速渠道与普通渠道;还应该提高司法救助效率与质量。可以成立若干个司法救助小组,每一个小组负责一个个人信息侵害案例,并根据案件定性情况,对司法救助的完成时间进行限定。比如,轻度个人信息侵害案件,限时一个月左右完成;中度个人信息侵害案件,限时半年左右完成;重度个人信息侵害案件,尽快完成。完成司法救助后,还应该对公民的反馈进行调查。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法调查等形式,对公民对于司法救助的落实情况满意度进行调查,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与合法权益[3]。

四、完善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范围,提高法律公信力

除上述问题外,现行刑法对于犯罪主体的界定问题仍亟待解决。如果不能对犯罪主体进行明确限定,当出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时,也就有可能无法向侵害者提起诉讼,无法挽回公民的损失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案件中的犯罪主体是维护公民合法隐私权的根本,只有对整个案件的受害人、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等进行明确界定,才能对整个公民个人信息侵害案件的性质进行判定,才能依法对犯罪主体进行量刑,最终才能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完善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侵害行为中的“犯罪主体”时,可以对特殊案例出现的情况进行补充。在界定“犯罪主体”时,可以将被害人与嫌疑人进行对供,并以刑法中的“个人信息”与“侵害行为”作为界定“犯罪主体”的参考,只要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构成“侵害”行为的主体则视为“犯罪主体”。除了要对刑法中“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进行完善外,还应该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普及,避免因不懂法而犯法。比如,可以要求公民在年满十八岁后进行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条例的考核。要求考核成绩必须达到九十分以上,否则要继续进行考核。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六岁以上十四岁以下的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可以设立义务普法教育机构,要求青少年入学时必须进行普法教育。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带来信息大爆炸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在刑法中对“个人信息”“侵害行为”与“犯罪主体”等概念进行界定,并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方式,能够切实地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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