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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策略分析

2021-11-24严丽丽王文泽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维权民法典

严丽丽 王文泽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现阶段信息技术正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大数据的发展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据相关资料显示,仅2018年全球就发生了5300起信息泄露事件,如何保证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各国重点研究领域。因此,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更应该做好信息保护工作,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多元化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一、民法典编撰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不完善

利用法律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这是建立在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不能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也就无法充分保护个人信息,但是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其中并未明确法律属性。虽然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中就明确提出了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确保了其法律保护地位,也将其纳入到了民法体系中[1],但是目前也仅是对其作出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并未明确其法律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二)监管力度不足

当前政府也一直在积极开展对网络服务企业的监管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例如,在2019年1月,就积极开展了整顿app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工作,这是为了利用专项治理的形式,构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是在调查中显示,当前网络安全监管中仍存在权责不清、工作效率较低的问题[2]。除此之外,在对民意调查时发现,大部分民众不知道在遇到网络安全问题时,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即使是投诉了,往往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着民众的投诉积极性。因此,必须要加强对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范围,加大保护力度。

(三)民事纠纷维权难度高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个人信息的侵权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维权的方式上,也分为民事维权与刑事维权。本文主要探讨民事纠纷维权。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当前部分网络用户对信息技术缺少了解,与此同时对网络提供者收集个人信息的渠道也了解不足。因此,即使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也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某民众诉讼某航空公司为例,在一审中就由于原告无法证明个人信息是某航空公司泄露的,从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申请,这主要是由于除了被告外,其他企业也有可能泄露原告的个人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信息泄露后,在举证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由于法律主体的不对等性,例如,网络企业无论是在社会地位,或者是经济实力上均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如果仍实行一般举证规则,无法保证用户的权益。

二、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具体方式分析

(一)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定位。目前我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了立法规划中,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首先,在这方面要明确界定好个人信息的概念,也就是个人信息属于哪种民事权利,然后确定其权利属性[3]。具体的内容如下:第一,明确个人信息是相对具体的一种人格权,是以个人信息为主要人格要素而确定的;第二,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组织;第三,个人信息的权利要求,必须从自我决定权出发,这是由于自然人只有对自己的信息具有绝对的权利,才能避免受到他人或者是其他社会组织的侵害。

其次,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搜集用户个人信息方面的作用,在这方面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知情同意原则。个人或者是其他社会组织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告知信息所有者信息的用途、使用方式,并且还要信息所有者作出明确的同意,才能使用该信息。第二,坚持限制利用原则。把握好信息收集的范围,只有在经过信息使用者同意后,才能扩大约定范围;第三,坚持完整性原则。这主要指的是个人信息收集和应用期间必须要完整,做好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最后,完善与侵权责任和赔偿方式有关的法律。在民法典编撰的背景下,应该进一步完善这一部分的立法。主要分为以下内容:第一,明确规定好侵权责任,对于直接侵权,则可以采用过错责任规则的方式,而如果是用户个人失误而导致信息泄露,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二,完善与免责事项相关的规定,尤其是要明确好技术中立原则,明确规定好网络服务者应该提供哪一种责任,保证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网络企业利用技术中立来逃避法律责任;第三,完善与赔偿相关的法律,可以在法律中规定最高与最低的标准,并且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为了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必须要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且明确划分好其职能范围。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仅仅凭借着相关的法律,是无法充分保护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这是由于对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而言,其在资金、资源以及人才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优势,从而导致信息所有者在维权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现阶段我国网信办、市场监督局以及商务部门等均承担着监督管理职能,但是由于监管部门较多,再加上未能明确划分岗位职责以及工作内容,在具体的工作中经常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选择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管工作,为网络用户维权提供良好的服务,提升服务质量,逐渐形成统一管理的局面,避免出现多部门管理的混乱现象。

第二,完善监管体系,采用创新的监管方式。在这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做好网络犯罪的预防工作,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禁止传播不良内容。其次,进一步实施网络实名制,规范用户的行为。最后,深入研究网络审查制度。例如,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发展经验,定期抽查网络企业的经营活动,通过此种方式,不仅可以保证网络发展的便捷性,同时还能够令其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渠道

首先,为个人信息所有者提供良好的投诉渠道,可以先明确好投诉的受理结构,然后进一步实施多种投诉的受理方式。目前我国大部分信息所有者在遭遇到侵权行为后,往往不知道应该向哪一个部门维权,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相关的管理人员可以建立一个统一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投诉工作,与此同时在接收到投诉后,必须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给予投诉者反馈,尽快解决好投诉问题。

其次,还应该积极实施网络和解的措施,这主要由网络性质所决定,信息所有者和网络企业往往较远,如果只是利用线下的解决方式,不仅效率较低,同时还需要耗费较大的成本,因此,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应该充分利用好通信技术,逐步实施网络和解措施。

最后,逐步实施社会信用机制,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互联网征信部门,尤其整合相关的信息数据,并将征信结构反馈到市场中。例如,可以建立一个第三方独立的征信机构,利用其来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者,重点审查征信机构的资质,实现对各个信息使用者的充分保护。

总而言之,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不仅有助于促进网络服务者的规范化发展,同时还能够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因此,在民法典编撰的背景下,更加需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不断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注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充分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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