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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完善

2021-11-24王玥琪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强制措施合法权益

王玥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行政诉讼法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对于诉讼人和法院双方在行政诉讼法过程中应遵守的各项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发挥着规范和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重要作用。不过,由于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距离今天已有较长的时间,因而其中部分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最新实践要求,因此,必须通过科学分析认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完善策略。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基本原则缺失

从整体上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际上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其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只包括以下几项原则:其一,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其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三,两审终审原则;其四,辩论原则。此外,还包含特定主管制度、被告负举证责任制度等几项基本制度。尽管行政诉讼法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力,对于维护我国社会公共秩序、保障行政法规顺利实施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考虑到其在部分基本原则上的缺失,若其行政强制力被滥用,就很可能导致出现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而这一现象在普通行政强制案、非强制执行的审查案中均较为普遍,阻碍着公平法治的实现。因此,必须对新增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加以完善[1]。

(二)受理范围不够合理

尽管行政诉讼法中部分法条采取肯定列举、否定列举及概括补充等多种方式的目的在于对保护人的合法权益范围进行明确、对法官受理案件的界限加以规范,但这一规定使其受理范围较为繁杂,不够合理,事实上反而限制了行政管理人和办案人员的权利,导致无法有效地惩处部分侵权行为,保障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行政诉讼法作用的发挥,要求对受理范围进行规范。

(三)诉讼类型亟待完善

对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所包含的行政诉讼类型进行分析,主要由以下几种共同构成:履行、变更、撤销、赔偿诉讼、执行等[2]。考察上述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依据,可以得到,其主要根据判决种类展开划分,因而导致救济范畴相对狭窄、仅限于相对人救济这一范围。行政诉讼法不仅需要对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而且应当发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因此在保障个人救济的前提下,需要相应增加公众秩序诉讼禁令,以此对其诉讼类型加以有效完善。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完善策略

(一)重视对各项重要基本原则进行完善

针对当前行政诉讼法中部分基本原则缺失的情况,应重视对其进行完善,在坚持现行原则(包括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两审终审原则等各项基本原则),结合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性质对其加以完善。

(二)健全相应制度并设置简易诉讼程序

当前,行政诉讼法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在这一过程中,执行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落实强制措施,对诉讼人及被诉讼人的权益加以充分全面的考虑,与此同时,重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3]。因此,必须重视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有效避免在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之中出现有损诉讼人、被诉讼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对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之中,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其中,设置简易诉讼程序及应用前置司法能够较好地满足当前行政诉讼法的完善需求,应重视从实际情况出发展开合理应用,比如应用前置司法对诉讼程序加以审查等。与此同时,法院应重视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审查。此外,需要建立与强制措施执行相应的责任追查制度,以此形成对于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全方位监督和有效规范,对于部分原本不应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却在实践中使用了强制措施的行为,严格按照责任追查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对行政部门的行为加以有效规范与控制,增强其责任意识,确保其谨慎行使强制措施。

(三)增强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合理性

现实中,行政诉讼的主体种类较为多样,由于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种类有着较多的限制,因而存在着大量诉讼无法进入法律程序的情况,既不利于保障合法权益,同时也阻碍着行政诉讼法功能与作用的实现,部分重大公众利益及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正当权益相关的诉讼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对于公正法治的实现亦构成了较大的障碍[4]。针对这一状况,行政诉讼法需要正视当前存在的受理范围不合理的问题,适当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增强受理范围的合理性,从而为不同的主体提供有力的支持。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目前已有部分以行政代替为具体的行政诉讼的相关受理案件,但在实践之中,对于抽象的行政概念,仍然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这同样要求对行政诉讼法的诉讼受理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力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各诉讼主体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四)完善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讼类型

针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类型尚不完善的问题,为有效维护公众利益,应适当增加原先条文之中不包含的个人救济诉讼及禁令诉讼,进一步发挥行政诉讼法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5]。与此同时,法院应重视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和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明确,重视对不同机关和单位之间的界限进行明确划分、对行政机关单位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限制,同时以禁令的形式来严格惩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加快行政案件与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在行政诉讼之中,主要包含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两种形式,由于其在价值追求上具有较强的差异性,因而在诉讼制度上也存在构造方式的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受理案件管辖和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直接影响着审理权限和审理的最终判决效力,因此,必须加快行政案件与行政诉讼的类型化进程。综合考虑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经验以及我国的国情,应将主观诉讼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诉讼类型。目前,我国社会体制正处于转型进程之中,因此必须重视以法律手段减轻经济体制给个人带去的负担,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效益,对个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所受到的制约进行有效平衡和转化,并重视通过对法律措施和审理方式加以规范,维护法律的职能。

(六)着力增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功能性

目前,行政诉讼法对于执法机构与涉案情况的范围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理论角度出发,法人、社会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在必要时,可以依靠行政诉讼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的社会阻力相对较小。然而,综合实际调研情况,可以发现,事实上行政诉讼法在实施的过程之中,仍然存在诸多执行无度、审理不当以及缺乏投诉渠道等现象,对于法律功能的实现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制造了阻碍。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必须着力增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功能性,结合我国当代国情、历史文化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内涵,对部分存在争议的内容以及漏洞环节直接加以修订,从而实现对于个人利益和行政法律的有效维护,与此同时,着力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调和其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为行政诉讼法法律功能的实现营造良好的环境。

总之,对于当前行政诉讼法中存在的部分基本原则缺失、受理范围缺乏合理性以及诉讼类型亟待完善等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在实践中对各项基本原则进行完善,健全行政诉讼法相应制度并设置简易诉讼程序、增强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合理性、对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讼类型加以完善、加快行政案件与行政诉讼的类型化进程,与此同时,着力增强其法律功能性,从而有效解决问题,更好地发挥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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