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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路径

2021-11-23荀丽飞

活力 2021年18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监管金融

荀丽飞

(小薇科技小额再贷款[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116000)

引 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应用,使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线上线下整合为一体。相比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等特点。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用户群体规模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对现实社会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促进了许多产业模式的升级。然而,互联网金融在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政府对如何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思考。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浩浩荡荡发展了十余年,经历了兴起、野蛮生长到如今的整顿、规范、有序的过程。在2005年以前,互联网金融主要看重技术,将业务实现线上化,作为传统金融的辅助,帮助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线上化。随着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继诞生,互联网金融不再停留在技术层面,而是深入人们生活的众多方面,第三方支付、众筹、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由于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准入门槛低,并缺少一定的监管约束,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都意图在该市场中分得一杯羹。

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登上了政府工作报告,得到了政府的鼓励支持。彼时,互联网金融作为炙手可热的行业,国家未对其采取过于严格的监管。在市场热情高涨的背景中,殊不知风险已蛰伏许久。2015年,P2P平台风险最终爆发,“钱宝网”“e租宝”等以P2P为噱头的非法集资平台暴雷,校园贷、暴力催收等问题逐渐暴露在公众面前,引起行业“大地震”。为整顿互联网金融行业,同年7月,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大洗牌。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了规范发展期,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政府监管把握行业正确方向,保护公众参与金融活动的正当利益。

二、当前政府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立法滞后且不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进行总结与反思,逐步建立并完善监管政策,行业内各企业也根据监管政策进行了整改。但政策往往滞后于业务发展,而且新政策的效果也需要经过时间和市场的验证,无法及时解决一些风险问题。因为金融的风险往往表现滞后,法律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就更加滞后,所以国内市场开拓上业务先行,出现风险问题后再由监管介入对其整顿,其中对P2P的监管过程就是较为典型的案例。

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以传统金融为基础,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只能依据现阶段的一些法律法规,难免出现监管盲区。当前,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的一些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化作用,但缺乏法律效力,对行业从业者缺乏威慑力,因此在监管上不免有些力道不够。

(二)现行监管模式已不适于行业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金融脱媒化的加快,我国金融业面临混业经营的大趋势。而我国央行等十部门于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监管模式依然是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这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也无法更有效地防范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另外,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部门管理范围边界不明确,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不利于监管的时效性和影响力,再加上各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进一步加剧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三)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不完善

当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信息不对称、借贷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究其根本,征信体系不健全是重要影响因素,这也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对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平台提供的信息及自己的经验判断,无法确定所进行的金融业务是否是真实可靠的;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无法鉴别确定所处的虚拟平台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完备征信体系并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政府监管的建议及措施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谨防监管真空、监管套利问题

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该行业发展及行业监管面临困境,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问题。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借鉴国际上先进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立足行业发展特点及趋势,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合协作。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部门和法律,而由主管部门制定监管法律的传统金融立法模式已不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因此政府需促进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既可保证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又可避免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其次,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而立法工作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留符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制度,借鉴之前立法工作的经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立足现在考虑未来,着眼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趋势,有计划地完善法律法规,同时保证为未来制度调整留有余地。

(二)优化监管模式,避免宏观风险问题

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提出目标监管模式,又称“双峰”监管。该模式体现了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是通过审慎监管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的机构;另一类是通过行为监管纠正各种不良行为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构。相比其他监管模式,目标监管模式有三点优势:第一,缓和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两大监管目标的矛盾;第二,监管机构各司其职,互相补充,不会出现功能重叠的情况;第三,行为监管机构可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零售消费者,同时可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市场操守。就目前行业发展情况来看,目标监管模式的内在优越性与延展性既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内在发展需求,又能有效满足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在目标监管模式下,“三会”职能将整合成“一会”,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可行性,建议循序渐进,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不断调整优化监管模式。

(三)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科技监管

目前,阻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问题很多,如信用数据平台之间存在信息孤岛和对用户信息难以做到有效正确评估等。因此,我们需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更大范围的征信系统,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征信体系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监督。首先,推出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征信机构的职责,使得各机构之间能够信息共享、相互合作;其次,对于不正当行为,政府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政策,明确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再次,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金融机构和用户进行征信方面的宣传教育,以此形成全方位的征信生态系统;最后,还要合理使用金融科技,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审核机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结 语

互联网金融是新时代的产物,也是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经过过去十余年的发展,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越来越全面,监管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在当前“强监管”的形势下,政府需要把握好创新、发展与风险的平衡关系,控制监管力度,严守监管底线,为行业的健康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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