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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

2021-11-01邢佳丽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

邢佳丽

摘要:和一般的契约关系相对比,劳动关系更加看重双方的信赖利益,以目前各国的法律发展劳动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的看来,即便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绝大部分国家仍旧肯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价值。本文基于诚信原则的含义以及特征分析,探讨了我国劳动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劳动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1、诚信原则涵义分析

从各个国家的语言表述来看,诚信均可以直接翻译为善意。在大陆法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以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作为基础而诞生的一种司法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是在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中[1]。以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发展看来,英美法系上也有诚信原则的具体应用,但这一原则单纯适用于合同法。同时,英美法系中的合同法并未针对诚实信用原则赋予过高的法律地位,而是通过其他一系列具体原则的应用来规避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的应用。作为现代法律体系重要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各国民事法律全面利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不但能够对当事人的行为给出合理的指导,同时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活动得以落实的重要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中,诚信原则的使用对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平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实现效率化的目的。相关人员需要将立法意图准确进行理解,并在结合当时社会具体发展状况的前提下,针对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掌握一个合理的界限。

2、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特点,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道德层面。在文明社会中,人际交往最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便是诚实信用,并且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也在当时被称为善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所诞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公平的最大化。也正因为如此,自古以来,人们对于诚实信用的追求被认为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公平通常是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一个目的,也是现阶段全部立法者、法学家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着重强调的社会正义观念。第二,法律层面。现如今诸多国家中的民法体系中,都有着与诚实信用类似的原则或者是法律法规。即便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规范为起源的原则,正是因为人们的道德水平无法帮助诚实信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真正的作用,才得以将其得以纳入到法律范畴之中。以现阶段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发展看来,英美国家已经做到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规范性的法律规定,但却单纯将这一原则应用在合同法中。在我国境内,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是以一种立法基本原则的形式出现。

3、我国劳动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建议

3.1劳动法案件中提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以當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看来,在弥补相关法律漏洞、有效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纠纷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越发显著。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劳动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需要完全肯定这一原则和发展的积极意义,并且各个地区的法官都需要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参考。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2]。比如,在劳动者提出主动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通常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主要的裁判观点不会是支持劳动者有关经济赔偿金方面的主张。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相互均衡,不应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成为任何一方权力扩张的司法依据。

3.2附随义务以劳动者的具体职位、工作强度确定

虽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但却可以将其进行推导。在我国社会、经济、司法实践不断发展的影响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履行的义务也逐渐得以拓展。就以其中的竞业禁止为例,其是用人单位董监高人员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主要是因为以上员工和普通员工相比,在工作岗位和内容方面并非是普通员工能够胜任的。这类劳动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要求相对较高,也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进行全面的考量,换言之,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等对其附随义务程度的高低给出合理的考虑[3]。

3.3判决书社会公开制度的建立

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在内涵方面具备一定的抽象性,导致在劳动法应适用中存在着相对较大的争议,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内涵抽象性,使得整体的法律条文弹性较大,即便能够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效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协调,但同样相关概念的不明确性也很容易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过程中产生相应的争议。此外,法官的节操高尚与否、是否能以一种公平正义的态度处理案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有效应用于劳动法案件处理中必须要考量的关键因素,由此也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对于法官本人的专业素质要求相对较高。如此一来,法官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过程中,需要自身在全面把握案件的前提下,立足于观众视角,以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公平正义的态度,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够始终处于一种公平正义的状态下。社会公众监督的加入,也能够通过继续发挥一定的来自社会舆论层面的压力,督促法官审慎处理各种案件。

3.4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慎适用

作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情势变更原则更加适用于个体案例。在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过分免除债务方的责任,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报审制度的引入,通过向高级人民法院回报,在案情较为复杂、影响范围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便在维护双方利益关系的前提下,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4、总结

即便世界各国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中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其积极价值却得到了肯定。在我国的劳动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具体职位和工作强度合理判断其附随义务,并通过判决书社会公开制度的建立,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慎适用,有效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具体价值。

参考文献

[1]李磊,邾蕙.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平台型灵活用工中的适用问题[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21(02):24-36.

[2]鲍红香.诚实信用原则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应用[J].长江丛刊,2016(36):118-119.

[3]饶志静.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适用的类型化[J].北方法学,2016,10(03):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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